贿赂


贿赂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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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受贿罪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此为贪污犯罪之一。

目录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它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责任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行为。

贿选

参见:金牛 (选举)桩脚

贿选或俗称买票指利用给予利益给投票人贿络以换取选票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对于一般对政治没有热情或研究的大众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范围的选举(如台湾的乡镇长或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能笃定当选,因此像较少人口的乡镇长或县市议员选举都有严重的贿选情形。在有些地方,贿选现象经常出现而且难以根除。这严重破坏了当地选举的公平公正性。但是还是可以透过多种技术性手段来增加买票难度。

台湾为例,虽然对贿选加以打击并提供检举奖金,但在黑道威胁及桩脚买票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很难抓到具体罪证及保护举发人(例如透过亲戚买票透过黑道买票、仅向部分摇摆选民买票、以高薪聘请选民为临时工变相买票,大幅减少告发可能)。因此,在台湾虽然贿选的数量非常多,不过实际上查获及真正起诉的数量却很少。多位泛绿政治人物都认为买票文化让泛绿更难与泛蓝竞争,亦表示合办选举可以让多位候选人一起买票,降低买票成本;台湾团结联盟政治人物刘一德则指出,台湾各选举每个投开票所选民人数过少,让地方势力容易估计当地民众的投票倾向(破坏秘密投票原则),方便威胁利诱选民,应该在选举后将选票集中至少数地点开票,以增加选民投票的隐密性。防止买票妙方

在法律上,也有相当的漏洞:中华民国的公民投票法有严重漏洞(若某政党或候选人主张拒领公投票,且公投票与选票为分开甚至不同颜色,且是否领票有许多双眼睛在看,变相泄漏其政党偏好),根本不是秘密投票,若实施公投,会对买票行为提供很大的便利。

台湾的投票方法也有漏洞:选民投票时必须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选票圈选区上,但是有些选民会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选人的照片或名字上)。买票者可以透过“指定盖章区域”来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为,破解方法是将这些非正规选票认定为废票,但这样会剥夺部分选民的投票权(这类选票并非全为买票或威胁造成的),此论点是由2004总统选举的验票中得知;改用投票机投票,是斧底抽薪之道。

候选人可以在对手的优势选区收集身份证、或威胁利诱选民不投票,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贿选。

各地重大案件

中华民国

  • 1994年台湾省县市议会正副议长贿选案
  • 高雄市议长贿选案:此事件地检署共起诉40人,包括议长朱安雄在内的34名市议员及前任市府官员、立法委员等。全案检方共起出新台币6200万元的贿款。

泰国

香港

澳门

例子

  • 政界人物在选举宣传时向团体提供特殊利益,以取得其支持(贿选)。这是一种政治腐败的行为。
  • 唱片公司向电台的DJ贿赂,以换取旗下歌手的歌曲能播出更多。美国1960年立法将此视为刑事罪行,称为Payola。美国著名的摇滚爱好者、DJ Alan Freed(1921-1965)便因多次受贿而变得声名狼藉,没重要的电台肯聘用他,最后因酗酒带来的疾病而死。
  • 印度在早期“许可证”经济政策时期,也有民众以贿赂的方式买到“许可证”以期可以买到需要“许可证”才可买到的商品。
  • 政治献金可以不是贿赂,而且是维系民主的必然现象,清廉的政治人物也必须直接或间接利用政治献金来选举;许多国家有法令来判断政治献金是否为贿赂,如果司法系统故意或无意误判,将会造成纵犯、冤狱或特定政党无法(公开)获得选举资金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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