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杀是与杀人相关的法律用语,罪名较谋杀轻。法官一般依据犯人是否故意或其精神状况而判刑,尤其针对杀人案。谋杀指有意图(即在心存恶意的精神状态下)杀人或预怀恶意杀人(可涉及非蓄意杀人,但犯人故意罔顾生命);误杀则通常分为故意误杀和非自愿误杀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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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误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案件中,被告可能有意图致人于死地或重伤,但被告的刑责会因案发时的情况及被告当时的精神状况而有所减轻。最常见的例子是所谓的“盛怒”或“一时冲动”杀人,案发时被告被激怒以致失去理智、不受控制。
法律上有几种故意误杀,之间互有关连,很多情况下更难以分辨,以致不少地区并不明确将其区别开来。[1]按照其辩护理由可分为:
在某些地区,杀婴可被视为误杀。一般来说,母亲因由分娩引起的心理失衡(如产后抑郁症)而杀死其初生婴儿,法庭有可能接纳为误杀。精神错乱是另一种就谋杀提出的抗辩理由,被告的所有刑责被取消,但被告会因其精神问题而被禁闭。
非自愿误杀分三类:严重疏忽之误杀、不法和危险的行为引致死亡和驾驶误杀。
严重疏忽之误杀(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指被告无意图杀人或致人重伤,但因严重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
在香港,曾有一宗工业意外案例,因承建商严重疏忽保养地盘升降机,最后地盘升降机坠下,导致十二人死亡。律政司最后罕有地以误杀罪检控该承建商。因被检控的是有限公司(法人),并非自然人,故此无法判处监禁处罚,而被判罚三百万港元。[2]
不法和危险的行为引致死亡(unlawful and dangerous manslaughter),指被告无意图杀人或致人重伤,但所作所为非法、会引致身体伤害并最后引致死亡。
驾驶误杀指因疏忽或违反交通安全条例而引致死亡。常见的有醉酒驾驶、无牌驾驶等而导致他人死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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