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指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态,与另一种亲属形态姻亲相对。一个人和他或她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关系。
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在生物学理论上,由于任何两个人如果追溯足够多代几乎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几乎人人都是血亲。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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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1]末期改为禁止同宗结婚[2]。然而这些法律并非历朝都严格执行。汉朝时常有同姓结婚,例如王莽与妻子王氏(王诉的曾孙女)同姓[3],吕雉有一个妹妹嫁给吕平[4]。中国历史上表亲结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颇为常见,家翁、家婆的别称“舅姑”也是源自表亲婚姻,历史上和文学作品中也常见表亲婚姻,如汉武帝刘彻与首任皇后陈娇是表姊弟;南宋爱国诗人陆游与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红楼梦》男主角贾宝玉两个可能跟他结为夫妇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宝钗是他的姨表姊。东汉之前除了同辈血亲婚姻外,还有不同辈的血亲婚姻,如汉惠帝娶外甥女张嫣为皇后,汉元帝之子中山孝王刘兴娶姨母卫姬为妻。
古代某些国家的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结婚的习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亲婚姻也很常见,常有同父异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辈分的血亲通婚,并曾经规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时代桓武天皇册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为皇后才打破此规定,也成为后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则需为四品以上的内亲王。朝鲜半岛方面,王氏高丽不少君主都娶近亲为后妃,有同父异母姊妹、堂姊妹、侄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于性学文明与性知识普及,使血亲性交与血亲婚姻产生不同意义,而分别被探讨。血亲家人间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性行为。这种血亲间性行为,被称为乱伦或近亲性交。
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从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直系血亲。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罗马尼亚。[1]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拟制血亲所有法律效果与自然血亲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6]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 |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按照中国法律门户网[7],“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引用的释义[2][8],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也就是说,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在限制的范围内。但是同时该释义又说“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8]。
出现这种混乱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个概念,但没有给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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