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方采用英国政治人物组全文转换 [编辑]
| 英国 |
本文章是关于 |
|
|
|
司法
外交政策
|
|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查 • 论 • 编 • 历
|
上议院(House of Lords),直译贵族院,是英国国会的上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由英国君主与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译庶民院)组成。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俗职议员”,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至1949年间通过的多条国会法案规定,除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世袭贵族的席位予以废除,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议院昔日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苏格兰以外的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历史上,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于对于英联邦地区案件的终审权,则基本上由联合王国枢密院行使之。不过,按《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于2009年10月成立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议院司法职能。
上议院之官式全称为“与会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之受尊崇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下议院皆在西敏宫召开会议。
目录 |
国会自中世纪谏议国王的会议衍生而来。御前会议其后成为牧师、贵族、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镇代表)。首届国会通称“模范议会”(于1295年举行)。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以及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国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皇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二世之继任者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领有圣职者及贵族组成)。国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
十五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蔷薇战争(Wars of the Roses,因作战双方皆以蔷薇(不是玫瑰)为徽记而得名),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
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君主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格兰联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法案宣称:“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英王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直至19世纪。
上议院于19世纪的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草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镇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口袋区代(Pocket Borough),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第二代格雷伯爵,英揆格雷伯爵于是议请英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案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力的一院。
上议院的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再度成为焦点。赫伯特·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的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戴维·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案,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11年国会法案》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案经小幅修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案》(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案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部长埃诺奇·鲍威尔,Enoch Powell)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Michael Foot)。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Neil Kinnock,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王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
工党于1997年在托尼·布莱尔领导下上台,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托尼·布莱尔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有关改革后来随《1999年上议院法案》获通过而落实。
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划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国会采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尽管80%民选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国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国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挀,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策封。
工党现今企图于下届国会早早提案改革,但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然而,据信其倾向于支持比利·布瑞格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保守党主张8%民选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党(Liberal Democrat)则吁求改组为全员直选的参议院(Senate)。议员直选,设立主要为民选的国会第二院,为2005年联合王国普选时,跨党派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王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
上议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英国圣公会)的议员称为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灵职议员曾为上议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主教、男修道院院长、与女修道院院长。1539年之后,因为解散修道院使男女修道院院长无由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1642年,英国内战期间,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于国会之外,但于《1661年神职法案》(Clergy Act 1661)制订后,又回复国会席位。《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案》及之后各项法案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内最重要的五名主教长(Prelates):坎特伯里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拉谟主教、与曼彻斯特主教。上议院的灵职议员另包含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
苏格兰国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并无灵职议员代表,其据长老会教义,不设主教。1801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之后,爱尔兰圣公会(Church of Ireland)于上议院中获得代表权。爱尔兰圣公会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于国会每次会期后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圣公会于1871年放弃国教地位,并中止于上议院中的灵职代表权。威尔斯圣公会于1920年放弃国教地位后,同样也被中止灵职代表权。所以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国国教派代表。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上议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议员(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主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启动的议会改革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上议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上议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当中,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获保留院中席位,这两个职位分别是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l)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于其余共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产生,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上议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议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上议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上议院任命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终身出任上议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任命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勋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当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议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是一个自院内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上议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上议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实施,常任上诉法官制度已于2009年废止,这批法官大多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上院的议席,要到他们在卸任法官后方可恢复,至于日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获委任时,无需加入上议院,亦不一定获封终身贵族。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上议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上议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大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上议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脱离英国。《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世袭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但是此权利后来又随《1999年上议院法案》而丧失。
上议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上议院议事,且唯有英联邦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在昔日,国籍限制比现在更为严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规定,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
上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上议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在常任上诉法官废除以前,对常任上诉法官的任命亦设下若干条件。唯任职“资深法官”逾两年者,或执业律师达15年者,方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资深法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以及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上议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案》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上议院之资格。上议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会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未来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与下议院不同的是,传统上上议院不设议长,而是由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任“当然”主席。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通过后,上议院增设了上议院议长(Lord Speaker)一职,该职位须由贵族出任,由上议院议员选出,再经君主委任。首任上议院议长于2006年5月4日选出,由前工党贵族海曼女男爵出任。由于上议院议长要求具有政治中立性,因此她当选后辞去了工党党鞭一职。
在从前,大法官不仅职司上议院议长,也是内阁成员。其办公室名称,前称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后改组为宪制事务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至2007年又改称司法部。大法官昔日另兼英格兰与威尔士之司法首长,担任英格兰与威尔士最高法院主席。因之大法官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权。2003年6月,托尼·布莱尔政府宣布,大法官一职混淆行政与司法权责,不符西敏制,应予撤废。然而,撤废案遭上议院驳回,只撤消大法官办公厅,成立宪制事务部。而《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经过修订,也保留大法官的部分职务。该法案不再保证由大法官担任上议院主席,而允许上议院自行选出议长。
上议院议长可由其副手代行主席职权。各委员会的主席、首席副主席以及若干委员会的副主席们皆为上议院议长之副贰,且皆由上议院自行指派。依据传统,君主委任各委员会的主席、首席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兼任上议院的副议长。从前法律并未规定大法官与副议长应为上议院议员,但由上院议员出任已是长久以来的不成文法则。
昔日大法官于上议院中主持会时身穿带有金间条的黑色礼袍,但现时除重大场合外,并无规定上议院议长穿着同样服饰。上议院议长与副议长的座位称为羊毛袋(Woolsack),是一个填塞羊毛的红色座椅,设于议事厅正中。当议员们于上议院分别各自召开委员会时(详下),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并不坐在羊毛袋上主持议程,而是坐在议事厅内的议事桌(Table of the House)的座位上。相比下,上议院议长的职权远小于下议院议长(Speaker of the United Kingdom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长仅作为全院代言人,宣布表决结果而已,上议院议长或副议长不能决定由哪一位议员发言,也不能惩处违规议员。大法官与旧时的副议长可保留党籍及参与投票,但现时的上议院议长与副议长则必须保持中立。
院内另一位重要官员为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由首相指派。上议院领袖为内阁成员,负责带动政府议案通过上议院;亦可于需要时对院内议程提出建议,其建议仅为非正式性质,而非职责所在。首相另可指派一位副领袖(Deputy Leader),于上议院领袖缺席或不能视事时代行其职权。
国会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Parliaments)为院内首席官员,但不具议员身份。执行秘书经英王指派,得就院内规章对议事主席作出相关建议,签署命令与传票,对法案背书,并保存国会两院的纪录,并于必要时负责洽商世袭贵族的选举。助理执行秘书(the Clerk Assistant)由大法官指派,经院内通过,作为执行秘书的助手并担任宣读秘书(reading clerk)。
黑杖传令官(Gentle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是院内另一名重要官员。其职衔因其办公室标志为一根黑杖(Black Rod)而得名。“黑杖官”承担礼仪安排,负责全院门禁,并(承院内指示)采取行动压制议场内失序或失控的行为。黑杖亦主掌院内警卫官(Serjeant-at-Arms)办公室。黑杖传令官之职权可由黑杖传令士(Yeo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或助理警卫官(Assistant Sergeant-at-Arms)代理。
上议院与下议院同于西敏宫召开会议。上议院议事厅的装潢富丽堂皇,与布置简单的下议院议事厅恰成对比。上议院议事厅内的长椅鬃成红色,故上议院有时被称为“红厅”(Red Chamber)。羊毛袋设于厅内正中,支持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上,而反对派坐在左边。中立议员则坐在羊毛袋的对面座位。
上议院议事厅为多项正式仪典的举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为每个新会期前举行的国会开议大典(State Opening of Parliament),英王于仪式中登上厅内御座,并现身于国会两院,为新会期发表演说,勾划政府施政事宜。
上议院议员于发言前无需征得主席同意,下议院内则为必须。若有两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上议院领袖通常会对发言次序提出建议,一般也受尊重。院内发言须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议员先生们’("My Lords"),而非仅向主席一人(下议院习俗如此)。议员间不以第二人称(你)互称,而是用第三人称如‘尊贵的公爵’、‘尊贵的伯爵’、‘尊贵的勋爵’、‘尊贵吾友’等等。
每位议员于每次会议期间,不得发言逾一次,唯会议召集人可于会议起讫各发表一次演说。上议院内的发言无时间限制,然而,院方可经由通过动议‘兹不再听取尊贵的议员先生’("that the noble Lord be no longer heard")以停止某位议员的发言。院方同样也可经由通过动议‘兹对该议题即刻停止发言’以终结辩论。此程序称‘迳付表决’(Cloture,美式英文称Closure。另名guillotine),于院内极其少见。
一旦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已达成结论,或召请迳付表决时,该议案即可交付表决。一开始付诸口头表决,由大法官或副议长宣读议题,各议员回应‘满意’("Content",即赞成该议案)或‘不满’("Not-Content",反对),会议主席随后宣布表决结果。若有议员质疑,随即付诸书面表决(division)。各议员分别进入两室(‘满意’厅或‘不满’厅)之一,由职员于厅中记录其姓名。每室各有两名计票人(Teller,由议员担任)计算参加表决的议员数。大法官与副议长可迳于羊毛袋上表达意向。书面表决完成后,计票人提交计票结果给会议主席。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或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最低出席人数(quorum)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三人;在法案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上议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上议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众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大法官;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上议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
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草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法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法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
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
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
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御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议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斯伯利惯例(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制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即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
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上议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
由于上议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下议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随着《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的实施,上议院的司法职能于2009年7月30日终止,并于同年10月1日转移到位于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设立,以及大法官职务转变,是因应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混合,不符《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因具立法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而进行的改革,因此上议院今后亦不再肩负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御前会议(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在司法职能被废除以前,有关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上议院高等法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75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
昔日,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涉及《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的案件、部份英联邦上诉案件、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
司法职能未被废除前,每宗案件并不会由所有上议院高等法官会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上诉案由各受理上诉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理,委员会一般由五名上院法官组成,成员由首席上院法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时,受理上诉委员会成员人数可多于五名。虽然受理上诉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厅进行审讯,但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宣判。任何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不可再行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院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
除司法审讯以外,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上议院高等法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但是,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上议院也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加冕事务长(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大法官。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加冕事务长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加冕事务长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与下议院不同的是,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唯下议院可迫使首相去职,或通过不信任动议以召开选举,或撤回岁出。上议院对政府的监督颇为受限。
内阁大多数的阁员出自下议院,而非上议院。具体的说,自1902年以来,所有的首相尽属下院议员。(1963年,身为伯爵的道格拉斯-休姆于其首相任期开始后放弃贵族身份,并很快的被选入下议院)。自1982年起,除大法官与上议院领袖外,主要的内阁职务,皆非由贵族担任,至2007年,更首次有庶民出任大法官。不过,上议院仍是新进阁员的来源之一。
来源: 英国上议院官方资料 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 所属政党 | 终身贵族 | 世袭贵族 | 灵职 | 总数 | |||
| 政党选出 † | 全院选出的上议院议员 | 职掌王室职务 | |||||
| 工党 | 210 | 2 | 2 | 0 | 0 | 214 | |
| 保守党 | 148 | 39 | 9 | 0 | 0 | 196 | |
| 自由民主党 | 66 | 3 | 2 | 0 | 0 | 71 | |
| 独立党 | 1 | 1 | 0 | 0 | 2 | ||
| 中立议员 | 169 | 28 | 2 | 2 | 0 | 201 | |
| 灵职 | 0 | 0 | 0 | 0 | 26 | 26 | |
| 其他 | 14 | 1 | 0 | 15 | |||
| 总数 | 608 | 74 | 15 | 2 | 26 | 725 | |
注意:本表不包括十二名休假的贵族、两名被禁制的贵族、及一名因当选欧洲议会议会而失去资格的贵族。
†世袭贵族议席的配额依各政党于院内的世袭贵族数,按比例分配,其名额为:
%E5%A5%B3
stock | retire | vm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