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区划


美国行政区划 (正體)

美国行政区划架构为:

  • 五十个,下设,在依都会结构下设及其他基层政区。除了最初的北美十三州外,其他各州依据美国国会法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一部份。
  • 哥伦比亚特区即为首都华盛顿市,虽然哥伦比亚特区不是一个州,且在众议院仅有一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在参议院则无代表,但是特区居民仍能参与投票总统选举,在选举人团中也有投票代表。
  • 印第安保留地拥有准独立地位,虽然各保留地是所在州的一部份,同样投票选举州长及必须缴交州税,但所在州的法令对各保留地则不完全适用。
  • 美国海外领地。
  • 海外军事基地。
  • 生态保留区或学区之类的准行政区。

目录

现行制度

美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正确来说,州并不是国家下设的区画,而是由这些州联合组成国家,因为美国联邦制,跟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其一级行政区拥有相当的主权。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多项裁定,各州与中央联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权,但中央联邦政府受到美国宪法的约束,而各州则有相当大的司法主权,但前提是不违反两项原则:一、其主权不能凌驾于中央联邦政府及美国宪法;二、其自行制定之州宪法权限不能超过国家整体主权。

各州行政区画多分为州直属及地方所属,而在层级方面有三级区画也有二级区画。州直属的机构如统计局、监理所及公卫所等单位,地方政府则为郡,相当于部份国家的,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

在某些州,如在密西根州,其州立大学拥有一定自治权限,有时州立大学获得的自治权过于夸张,使得其地位在行政与立法方面相当于一个郡,甚至是超过。

在某些州,市独立于乡镇,且有时也独立于郡,如维吉尼亚州全部的市。市是半自治体,其本质类似古时的城市国家架构,但现在存在的城市国家仅有摩纳哥圣马力诺新加坡教廷

联邦职权

美国国会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四条表明美国国会负责行使对美国领土事务的职权。

新成立的州经国会同意后加入联邦,但不能成立主权凌驾他州之上的新州,也不能将两个以上州合并或从一州之中分一部份成立新的州。

国会有职责决定制定对美国领土有需要性的法案规章,但不得理解为因歧视或特别要求而行使该项职权。

国会仅对非隶属州的美国领土行使权力,一旦领地决定成为联邦的一州,那就必须完全配合州所必须行使的权限,唯一的例外是1863年南北战争期间支持联邦的余党议会联合维吉尼亚州内的四十八个郡独立成为西维吉尼亚州

美国内政部

1849年3月3日,第三十届国会议期的最后一天通过法案成立内政部接管所有美国领土相关事务,内政部的职责范围相当广,包括管理领地政府、公共地区的基本职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事务。

美国内政部不同于一般国家的内政部是负责地方政府及市政安全等事务,美国内政部仅负责管理美国领土相关事务,但涉及印第安保留区及附属岛国或领地之事务,则由下设的印第安局和岛屿处负责。

相关条目

%E6%80%A7





stock | retire | vm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