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立法院 (正體)

立法院
部门资料
院长 王金平
副院长 曾永权
成立日期 1928年12月5日
地址 台北市中正区
中山南路1号
网站 www.ly.gov.tw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国旗 中华民国国徽

本条目所属系列:
中华民国政治及政府


其他国家·图集
Portal:政治
      

立法院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而另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中华民国目前所实施的宪法,源于1946年通过、次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而历经1990年代以来的7次修宪,国民大会于2005年被废止,并将大部分职权转移至立法院,因而中华民国目前的国会即指立法院,国会议员立法委员

目录

简史

1928年,立法院于南京成立,首届委员共49席,由国民政府任命。历经四届,于第四届增为194席,但因抗日战争而延任长达14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47年选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共计760席。1950年,因国共内战,立法院迁至台湾,当时随之而来的立法委员约380余名。立法院迁台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为临时会址,1960年始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现址(日治时期台北第二高女校舍)。

第一届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届满,之后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遂得以继续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沦陷区无法改选”为由,未曾对立法院全面进行改选,而仅在1969年后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增补选11席,至1972年再设增额立法委员51席,随后逐次增加增额席次,至1989年增额委员为130席。然而多数立法委员席次仍以“法统”为由,未曾改选,遂被指为“万年国会”。

1991年,第一届全体未曾改选的资深立法委员全数退职,1992年首次进行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共选出161席。随后每三年一届如期改选,1998年再增为225席,并开始增设不分区立法委员。2005年国民大会复决修宪案通过,将第七届立法委员减为113席,并改采单一选区方式选举,任期则为4年。

职务与权力

新光摩天大楼俯瞰立法院院区
立法院大门

立法院是负责审中华民国各项法案以及预算的机关。

立法

任何法律、条例都需经由立法院通过,并由总统公布后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或党团提出,预算案则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后,会送交“程序委员会”进行审议。在程序委员会中,秘书长会排定要讨论案件的日期,委员会审核后会将草案送交印刷(复印),并列入议程中的报告事项。提案在议程中进行“一读”(朗读标题),之后可送交相关的委员会(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等)讨论审查,或经由院会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

委员会中会针对送交过来的提案,听取提案人的报告,有时还会邀请和法案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有时也会举行“公听会”)。之后进行讨论,并修正提案的内容。达成决议后,会将议案送至二读程序。

在二读时,会先朗读提案的内容,并在院会中进行深入讨论。二读是立法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在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说明、修正等。最后决定是送交“三读”、撤销、或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二读的议案,将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三读的程序,但若有委员提议,并获得超过30名委员的附议,可以在当次会议就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三读的过程仅能就文字进行修正,除非发现有违宪法或其他法律时,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审议。在三读时,若有委员对于议案有不同的意见,仍然必须等议案表决后,再提出覆议。三读程序后就要进行全体的表决,若是通过,则送请总统在十天内公布,并送交行政院执行办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来自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审。

立法院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院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院长到立法院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委员

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根据2005年6月7日复决通过的修宪案,自2008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起,选制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长至4年,其中:

  • 区域立委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 原住民立委6席,由2个复数选区产生,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
  • 不分区及侨选立委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票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

目前立法院共有113席立法委员(1席缺额待补选),任期至2012年

院长

主条目:立法院院长

立法院院长为立法院的首长,由各届立法委员之中互选产生。

秘书长

主条目:立法院秘书长

立法院秘书长,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均由院长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政党席次

2009年6月30日起,立法院中各党团席次(共112席及缺额1席)如下:

委员会

立法院内分成8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以及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特种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是法律或预算提案要通过的第一关,必须先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审定,才会付印并在议事堂中进行讨论。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是依照各个政党的席次比例所分类配,每一个政党至少都会有1名委员。
  • 纪律委员会
  • 修宪委员会
  • 经费稽核委员会

备注

立法院曾“荣膺”1995年度搞笑诺贝尔奖”的“和平奖”,事由为“表彰他们证明了互相拳打脚踢使政客能够比透过向其他国家发动战争取得更多利益”。

相关条目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立法院

外部链接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构 中华民国国旗
行政院 | 立法院 | 司法院 | 考试院 | 监察院


%E6%80%A7





stock | retire | vm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