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 (正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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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直辖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地区
自治州
县级行政区
市辖区
县级市
自治县
自治旗
特区
林区
乡级行政区
县辖区区公所
街道
苏木
民族乡
民族苏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中国一级行政区、“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目录

历史

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
  •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刺史部(州部)”,每个刺史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刺史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江龙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
    • 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安西部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州、、监、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4种政区。
  •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 元朝共设12个行省(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属宣政院[1]或朝廷直接管辖(不属行省)的其他地方[2]
  • 明朝设16行省(2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个附属国
  • 清朝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京(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重庆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和澎湖,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关于外蒙古问题。中华民国于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因此中华民国宪法行宪时的固有领土并不包括外蒙古,1955年中华民国政府重新认为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认蒙古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在一些相关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将与蒙古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中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应依其固有之疆域划定领土范围(第4条),但宪法全文中从未明确说明中华民国领土的具体范围,不过到目前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条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条)这般,间接意指蒙古是中华民国疆界范围内一部份的条文,形成一种实务上已经承认蒙古的独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适时修正的矛盾现象。


中华民国宪法范围行政区划1999年编辑
35、2地方、1特别行政区 14直辖市
(院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绥远省 归绥(今呼和浩特
热河省 承德
辽北省 辽源
安东省 通化
松江省 牡丹江 哈尔滨
合江省 佳木斯
辽宁省 沈阳 沈阳大连
吉林省 吉林
察哈尔省 张垣(今张家口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山西省 太原
黑龙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齐齐哈尔
兴安省 海拉尔(今呼伦贝尔
江苏省 镇江 南京上海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 杭州
福建省 福州
江西省 南昌
山东省 济南 青岛
河南省 开封
湖北省 武昌 汉口
湖南省 长沙
广东省 广州 广州
广西省 桂林
四川省 成都 重庆
贵州省 贵阳
云南省 昆明
西康省 康定
陕西省 西安 西安
甘肃省 兰州
青海省 西宁
宁夏省 银川
新疆省 迪化(今乌鲁木齐
台湾省 中兴新村 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西藏地方 拉萨
蒙古地方 库伦(今乌兰巴托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高雄尚未升格)。
注2浙江省省会原于1949年5月23日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因国军撤离定海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大陈岛战败裁撤。
注3福建省省会于1949年8月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云南省省会于1950年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5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6台湾省省会于1957年6月30日从台北迁移到位于南投县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单方面宣布拒绝承认蒙古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与蒙古国逐渐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

中华民国政府1949年撤退至台湾后,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下辖的一级行政区域为省、直辖市、地方(西藏蒙古)和一个特别行政区(海南)。其中虽然设省达35个,但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实际管辖台湾省与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门县连江县)的领土。

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其中包括“省”的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湾省在这次的修宪之下,省级组织被大量精简,功能也大幅萎缩。

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地区注1 编辑
省(虚级化)注2 简称 5个 18个
台湾省
福建省
直辖市 简称
台北市
高雄市注5

注1. 实际行政区指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的控制范围
注2. 由于省虚级化,行政院另设三个区域联合服务中心: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中服)、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东服)
注3. 为准直辖市,享有等同直辖市的资源分配。
注4. 宜兰县辖有钓鱼台列屿,因与日本发生主权争议,所以未实际管辖。
注5. 高雄市辖有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中洲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一级行政区2008年 编辑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数据按一级行政区“最新统计数”)
说明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本表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依照官方规定的顺序排列。
一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名称 简称 省会

首府















注1
北京市 - - - - - 2 - - 16 -
天津市 - - - - - 3 - - 15 -
河北省 石家庄市 - 11 - - 108 6 22 36 -
山西省 太原市 - 11 - - 85 - 11 23 -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 呼和浩特市 - 9 - 3 17 - 11 21 52
辽宁省 沈阳市 - 14 - - 19 8 17 56 -
吉林省 长春市 - 6 1 - 18 3 20 19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1 12 - - 45 1 19 65 -
上海市 - - - - - 1 - - 18 -
江苏省 南京市 - 13 - - 25 - 27 54 -
浙江省 杭州市 - 11 - - 35 1 22 32 -
安徽省 合肥市 - 17 - - 56 - 5 44 -
福建省 福州市 - 9 - - 45 - 14 26 -
江西省 南昌市 - 11 - - 70 - 10 19 -
山东省 济南市 - 17 - - 60 - 31 49 -
河南省 郑州市 - 17 - - 88 - 21 50 -
湖北省 武汉市 - 12 1 - 37 2 24 38 1
湖南省 长沙市 - 13 1 - 65 7 16 34 -
广东省 广州市 - 21 - - 41 3 23 5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 14 - - 56 12 7 34 -
海南省 海口市 - 2 - - 4 6 6 4 -
重庆市 - - - - - 17 4 - 19 -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 18 3 - 120 4 14 43 -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 4 3 - 56 11 9 10 2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 8 8 - 79 29 9 12 -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6 1 - - 71 - 1 1 -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 10 - - 80 - 3 24 -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 12 2 - 58 7 4 17 -
青海省 西宁市 1 1 6 - 30 7 2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 5 - - 11 - 2 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7 4 5 - 62 6 20 1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 - - -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 - - - - -
台湾省 台北市 - 7 - - 16 - 32 49 -
二、三级行政区合计注2 17 283 30 3 1480 117 374 852 55
备注:
注1:“旗、其他”列项共计55个,其中“”指内蒙古自治区的52个旗(含3个自治旗);湖北的神农架林区;贵州省的2个特区。
注2:“二、三级行政区合计”仅为中国大陆统计,未计入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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