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君权为核心,法制为手段的思想学派,强调君主应该利用自己的力量控制臣下,并实行耕战策略管治国家。这流派盛行于春秋战国时代,为秦朝最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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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如有所谓的“法”、“术”、“势”:法即是法制,以严刑峻法管治国家,有功者重赏,有过者则重罚;术即是权术,国君要懂得如何利用政治手段,对付政敌,以保持权位;势即是权威,国君要保持自己的权威,才能驾驭臣下。
战国时韩非乃法家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法家各种学说,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缺一不可,必须互相配合地运用。又在儒家荀子的理论上吸收,认为人是天性本恶,不但对普通人,就连亲子间关系也是这种特质。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中国人韩非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这个学派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
朱熹对法家之批判有二:一是只见刑名,“葢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1];“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2]。二是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扵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3]。
古代法家的法律是由国君所制定,而国君的权力大多来自武力侵夺。现在民主国家的法律则是由议会(Parliament)制定,议会是由民主选举所产生。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意志,现在的法律则是公民的意志。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政治手段,现在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古代法家的法律,国君不受其约束并且可以酌情处理案件,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有任何人不受法律约束。
法家思想归根结底,追求的是“王法”,其本质是“只效忠帝王一人”,“给帝王做杀人刀”。而现代民主社会则要通过民意代表的投票,通过“宪法”,其普世价值是人人平等,用宪政法制来约束统治者的权利。所以不能将古代原始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民主法制社会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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