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系指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业务处理过程所产生、持有并保存的纪录、文件或资料。依台湾“档案法”第二条及“档案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指机关依照管理程序,而归档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资料及其附件;其来源为处理公务或因公务产生之各类纪录资料及其附件,包括政府机关所持有或保管之文书、图片、纪录、照片、录影(音)、微缩片、电脑处理资料等可供听、读、阅览或借助科技得以阅览或理解之文书或物品。
“档案”具有行政稽凭及法律信证之重要功能,亦为提供历史真实纪录的第一手资料。
“档案”一词,初见于清朝杨宾的《柳边纪略》,至今仍以此词称之。
在简体中文中,“档案”可以指压缩文件,这在繁体中文中称为“归档”。
一、档案的定义 档案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纪录作用的固化信息。 二、对档案定义的理解 (一)社会性 (二)历史性 (三)确定性 (四)原始记录性——档案的本质属性
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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