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机关


日本行政机关 (正體)

日本   日本的统治架构    Go-shichi no kiri crest 2.svg
日本国宪法
国民主权者
天皇
立法 行政 司法
国会
众议院
参议院
内阁鸠山内阁
内阁总理大臣
・国务大臣
 ・行政机关
法院
最高法院
・下级法院
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
地方议会
 
首长知事
・日本选举 ・日本政党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各政府单位,事实上也可以等同于日本政府。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称为中央政府、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

一般日本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内阁府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内阁府是为了强化内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也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目录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组织改组,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 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 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 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内阁府设置法
  •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 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同法第6条)。
    •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 检察厅
  • 公安审查委员会
  •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法务省直属局。
  •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直属局
外务省 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 中央劳动委员会
  •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
  • 林野厅
  •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 资源能源厅
  • 特许厅
  •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 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
  • 运输安全委员会
  • 气象厅
  • 海上保安厅
  • 海难审判厅
  • 观光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因应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日本邮政公社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2007年统合进防卫省。
  • 海难审判厅(国土交通省):2008年10月1日废止,惩戒处分职权移交海难审判所;事故原因调查则移交运输安全委员会。

职权移交

  •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关联条目

外部链接

内阁
内阁府(国家公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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