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支票 (正體)

支票是一种以金融业者为付款人的即期票据,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中华民国《票据法》第4条第1项则规定:“称支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金融业者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张支票的范例。
美国政府的退税支票。

目录

必要项目

  • 根据中华民国《票据法》第125条第1项,支票的应记载事项为:
  1. 表明其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额
  3. 付款人之商号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
  5. 无条件支付之委托
  6. 发票地
  7. 发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背书行为

  1. 支票背书与否,仅做为取得支票来源的转让证明,对于支票是否兑现,仍凭发票人的良心。(如果发票人在银行户头还有钱可以支付的话,在商业行为中,常见这种支票背书转让的行为。)
  2.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书转让”的字句,这种则是发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过背书行为将支票转让给第三者。
  3. 支票如果没注明“禁止背书转让”,即使无任何人背书,还是可以进行转让,这种称为“无因票据”,只要轧进银行,银行就会从发票人户头支付这张票款。 (这种常被应用在洗钱的行为上,也就是发票人与实际的收款人,很难建立关联性,而洗钱的赃款则在支票转让的过程中,把钱洗走。)

分类

支票有不同分类方式,以下此种分类法为其中之一:

  1. 现金支票:收款人不记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皆可。除非付款人(例如银行)事先得知该支票已经报失或止付,否则付款人不能拒付或迟付,按国际银行法协定。
  2. 转账支票: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3.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4. 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划两道平行线,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其中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是中国大陆的叫法. 在香港和欧美叫做"来人支票"和"划线支票".

票样

在中国大陆,支票的样式一般如下:









(徽标) 银行名称 支票(地区) 支票号码
出票日期(大写):  年 月 日 付款行名称:
收款人: 出票人账号:
人民币
(大写)
亿
用途_______
上述款项请从
我账户内支付
科目(借)__________________
对方科目(贷)______________
出票人签章 复核 记账


在香港,支票的格式如下


银行名称 支票号码: 000000
日期: 27/5/2007
祈付抬头人 陈大文*****
港币 壹元***** HK $1.00*****
付帐人名称
银行名称
签发人签名
签发人姓名

在香港,如使用中文签发支票,一般会使用传统数字大写

即是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千万

如签发英文支票 写法大致和英式支票签发方法相同

专入支票的自动柜员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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