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强奸 (正體)

康斯坦丁·马可夫斯基(Konstantin Makovsky)作品。1877年土耳其野蛮的非正规军士兵(bashibazouks)在保加利亚的暴行

强奸(又称强暴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交犯罪

依据对黑猩猩演化研究指出,强奸在古老社会中极可能具有实际的社会功能;现存男性强奸行为,可能是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彻底汰除的行为模式。[1]

目录

定义

强奸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强制地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性阴茎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阴道内与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或男子在未经许可下强行与另一男子发生肛交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

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一些国家(如中华民国[2])法律规定,只需要满足“强行进行性接触”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来源请求]则只承认“强迫对方发生阴道性行为”才是强奸,一般的性接触或口交不算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历史

  • 古罗马:女人在罗马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生育的工具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罢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的损失来抵罪。
  • 古代中国:在古代中国,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必须守身如玉、从一而终。[3]自宋朝程朱理学盛行后,改嫁也被视为可耻的行为。统治者极力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甚至将女子守节与臣子尽忠等同起来。所以女子即使遇到强奸也必须拼死守节,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孤立和迫害。对女性的这种迫害到了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了制造所谓“贞节烈妇”的运动。据史料记载,因为性侵犯、甚至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而自杀的妇女人数在明朝达到了8688人之多,因夫死或被抛弃而终身守寡的女人更是不计其数。

类型

根据强奸的方式、强奸的场所或强奸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强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
  • 虐奸:指在性侵犯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虐待的强奸行为。
  • 迷奸:利用精神科药物或其它手段令受害者处于昏睡不清醒状态其后进行强奸。
  • 约会强奸:在社交场合发生的强奸。例子有受害人被恋人、认识的人或互联网的网友在约会场合强奸。
  • 监狱强奸:指受害者在监狱中被其他犯人或监狱工作人员强奸的事件。
  • 婚内强奸:强迫自己的配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
  • 战争强奸:在战争中发生的强奸事件。历史上,女性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
  • 友奸: 受害人和强奸犯是互相认识也许是情侣关系亦有情况是初识的朋友。
  • 家内强奸: 受害人和强奸犯是互相认识的亲密家人,如哥哥强奸妹妹。
  • 近亲强奸: 受害人和强奸犯是互相认识的内亲外戚,如公公强奸媳妇。

道德

传统的父权制社会道德否认女性的任何性权利,认为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她们的身体只能被自己的丈夫占有。因此社会舆论通常对声称被强奸的受害者持怀疑态度,某些人不但不同情受害者,反而认为受害的女性是可耻的。尽管她们没有伤害任何人,却受到种种非议甚至人身攻击。因此很少有性犯罪受害者报案,往往让歹徒继续逍遥法外。

女权主义者认为强奸只是一种普通的暴行,而不是对受害者的侮辱,所谓的“性耻辱”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迫害歧视,目的是保证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独占权,就像处女道德一样。现代文明国家通常用性侵犯性虐待等词汇代替凌辱、奸污等带有强烈侮辱和歧视性质的用语。

法律

参见:法定强奸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女性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女性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4]

婚内强奸

在古代社会,妻子理所当然是丈夫的家庭奴隶。妻子作为一种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存在,作为丈夫的附属物而存在,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即使在现代的很多亚洲国家也仍然如此。

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性权利。肯定婚内强奸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一个婚内强奸的判决。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 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强奸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强奸。英国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侣。”

男性被强奸

曾经在美国有多宗案件是关于学生教师强奸或诱奸[5][6][7][8][9],比较瞩目‎的是Debra Lafave的案件,获减刑协议,被判在家监禁3年和缓刑7年[10]。另外有些事件是男性被同性鸡奸[11]

参见

参考文献

  1. ^ Richard Wrangham and Dale Peterson,林秀梅 译(1999年).雄性暴力(Demonic Males).台北市:胡桃木文化事业有限公司.ISBN 957-8320-11-6. 
  2. ^ 中华民国刑法第10条、第221条
  3. ^ 卢玲(2004)《图说中国女性》,团结出版社,ISBN 7-80130-925-1/D·51
  4. ^ 法律条文
  5. ^美国出格女教师强奸性骚扰多名男学生”,扬子晚报. 
  6. ^美一女教师强奸小学生获刑10年”,羊城晚报. 
  7. ^ “美国已婚女教师强奸13岁男生300次”,苹果日报. 
  8. ^美国校园发生性爱丑闻!13岁男学生跟两名女老师做爱!”,NOWnews 【今日新闻】,国际中心. 
  9. ^ 邓悦.“美23岁中学女教师与多名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捕”,中新网纽约. 
  10. ^美国不伦恋案例”,自由电子报. 
  11. ^南非监狱腐败令人震惊 狱守鸡奸少年犯被偷拍”,南方日报. 

外部链接

%E6%80%A7





stock | retire | vm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