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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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姨太陪房偏房侧室妾士,亦有小老婆等俗称,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

目录

中国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陪嫁,称为,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

中国传统上,一个男子只可以有一位正妻(正室),其它的合法配偶为。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

在中国大陆,妾的合法性止于民国政府建立,但真正严格地禁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像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仍然同时间存在有两个以上的妻子。在香港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一说法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娶妾有时是因为正室不能生育,传统上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绝后,当时的妇女又没有独立的谋生能力,为了维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但后来却成了男人为了欲念而做的一种行为。另一方面,则认为这是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类学方面的观点,认为是生物保存血统的自然性,但此说仍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参见一夫多妻制

虽然法律已禁止了一夫多妻,但已婚男子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女子的现象还存在着。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称这种现象为“包二奶”,被视为是不合法行为。

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

由来

“妾”字为会意字。从辛,从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女奴。“妾”在先秦时是指女奴,由于在奴隶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发生性关系,甚至使女奴的专属于男主人的性行为对象,于是妾的词义开始改变。

发展

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购买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

在中国古代,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继承权。在古代朝鲜,庶出的子女需把父亲、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

变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纳妾制度被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妾已经成为历史,但开始有以同居名义纳妾的,即包二奶,民间也称之为“妾”。

其他地区和国家

闪米特诸教经书《圣经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于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给丈夫做妾。夏甲在怀孕后对撒拉不敬,于是被后者虐待报复,说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仆的关系。

伊斯兰教国家,虽然也有一夫多妻制度,但各个妻子的地位原则上是平等的,因此和东亚传统上的妾有区别。

参见

外部链接

  • [ 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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