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鲁阁族 |
|---|
| 总人口 |
| 约25,857人[1] |
| 主要居住地 |
| 台湾花莲北部 |
| 语言 |
| 太鲁阁语 |
| 相关族群 |
太鲁阁族(德鲁固; Taroko、Truku)原居住于南投县仁爱乡静观部落,十七世纪跨越中央山脉迁移至现在的花莲县北部一带,目前人口约二万余人。日治时期日本文化人类学者依据语言、风俗、文化特征,而将其归类于泰雅族的赛德克亚族之一群(另两群为Tuda、Tkdaya)。经过了时代的变迁,在当代族群成员自我主观的认同意识下,逐渐发展出要求成为独立族群的“正名太鲁阁族运动”,并在2004年1月14日获得中华民国政府的官方承认,成为第12个台湾原住民族。
目录 |
正名太鲁阁族的过程,由于族群内部以“德路固”(Truku)群为主的族人倾向于以“太鲁阁族”作为族群名称。而以“德固达雅”(Tkedaya)及“都达”(Teuda)群为主的族人倾向以“赛德克族”作为族群名称。因而展开了族群内部间的冲突与对话。
而推动正名“太鲁阁族”主要的花莲县秀林与万荣两乡,以透过行政系统推行连署。
2003年5月,在未经过内部三群的充分沟通与讨论、以及在原民会族群认定小组的审议前。反而由当时的行政院长游锡堃在选举造势场合迳行宣布了同意正名为太鲁阁族。于是造成同属族群内部一片哗然,与日后不休的争议。
太鲁阁族一直以来持续推动自治不遗余力,在成立太鲁阁自治推动委员会后,便着手草拟“太鲁阁族自治法”草案,此一自治法草案由太鲁阁族学生青年会草拟,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历经太鲁阁族自治推动委员会的学界专家与耆老的6次审议、1次公听会、1次研讨会与29次部落到都市的说明会,最后终于完成此一“太鲁阁族自治法”草案。
以下仅列出“太鲁阁族自治法”草案前两章内容:
【太鲁阁族自治法】第一章
第 一 条 依据太鲁阁族传统Gaya之精神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太鲁阁族自治法(以下称为本法),并依据本法成立太鲁阁族政府。
第 二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太鲁阁族:系指都达、德克达雅、德鲁固三群共有之族名。 族人:系指依法登记为太鲁阁族裔者。 住民:系指世居于太鲁阁族自治领域之非太鲁阁族人。 人民:系指族人及住民。
第 三 条 太鲁阁族之主权属于全体太鲁阁族人所有。
第 四 条 太鲁阁族自治领域内之资源为人民所有,非经太鲁阁族民族议会之决议,不得变更或任意使用之。
第 五 条 本法适用于太鲁阁族自治领域内,未经太鲁阁族民族议会通过之法律,在太鲁阁族领域内无效。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 六 条 人民之自由,除为防止侵害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太鲁阁族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其余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 七 条 太鲁阁族自治领域内之人民,无分性别、性倾向、宗教、种族、阶级、政党,一律平等。
第 八 条 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全族表决权。
第 九 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 十 条 人民有依法纳税、服役及受太鲁阁族教育之义务。
第 十一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文化传统:
社会运动:
认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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