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 (正體)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是关于台湾在国际上地位的论述之一。理论认为台湾是否为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份亦或皆不隶属,暂时无法得到确定,有待解决。这种见解源于旧金山和约签订时到底哪一方代表中国而产生,亦即台湾属于哪一个中国“政府”,而非台湾主权地位不属于中国“国家”。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官方见解,皆反对台湾地位未定论,而将台湾视为管辖下的一部分。

由学者陈隆志与其师拉斯威尔(Harold Lasswell)教授合著的“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书(1967年出版),对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有详细的讨论。后来也与其另一位同事Michael Reisman博士合著“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一文,在1972年3月份的耶鲁法学期刊(The Yale Law Journal)发表。这些都认为当时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未定。至于决定的方式则是要依据人民自决的原则,由台湾的住民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前途。

目录

论述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事结束,盟军统帅部第一号命令8月17日发布,要求日军盟军“中国战区”代表最高统帅蒋介石投降。在蒋介石派陈仪10月25日至台湾受降前,9月2日,日本代表签署《降伏文书》,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该宣言强调《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实施,当中包括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于中华民国。尽管裕仁天皇曾在《终战诏书》中明确表示:“愿受诺其共同宣言”(即《波茨坦宣言》),但也有意见指出《开罗宣言》的实质法律效力仍有疑义(各国并未签字,所以仅是新闻稿之宣言表示),而且战败国日本并未参与。中华民国政府派员接管台湾,究竟是属于暂时性的军事占领,或是取得对台湾的主权(实质统治),台湾本土派人士认为仍有争议[来源请求]
  • 当时联合国与其他主要国家,对于中华民国政府将台湾纳入统治管辖未表示异议,但也认为台湾的实际主权归属,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和约,作最终确定。[来源请求]1949年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接近占领中国全境;中华民国政府败退至台湾,面临解放军可能渡海进攻的威胁。从这时候开始,不但关于“中国代表权”的争论开始浮出台面,台湾本土派人士认为台湾主权地位的走向也显得不确定。
  • 美国方面,当时的总统杜鲁门原先采纳国务院的意见,于1950年1月5日发表“台湾不干涉声明”(“袖手旁观”政策),表达拒绝防卫台湾、不介入国共战争的立场。当时国务卿艾奇逊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1945年-1949年)之久,美国或其他任何盟国对于该项权利及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改为中国一省时,没有一个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现在若干人认为情形改变了,他们认为现在控制中国大陆的那个势力,对我们是不友好的,而那个势力,不久将获得其他若干国家的承认。因此他们就主张:“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1]可以视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开端。
  • 韩战于同年6月25日爆发后,为了坚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美国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极态度—杜鲁门于两天后发表“韩国声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布台湾海峡中立化,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海外,同时表示:“福尔摩沙/台湾 若遭共产势力占领, 将会对太平洋区域及美国于此区之维和势力造成直接威胁....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待太平洋地区的安全恢复,以及对日本的和平条约成立,或经过联合国讨论后,再作决定。”此即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起源。部分原文:Truman's Korean War Statement(June 27, 1950) 原文(全)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occupation of Formosa by Communist forces would be a direct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the Pacific area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ces performing their lawful and necessary functions in that area. Accordingly I have ordered the Seventh Fleet to prevent any attack on Formosa. As a corollary of this action I am calling up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Formosa to cease all air and sea operations against the mainland. The Seventh Fleet will see that this is don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 于此同时,对日本就二战善后问题的议和工作,也持续进行中。作为战胜国之一的中国,却出现两个政府各自宣称拥有合法代表权。在冷战态势下,国际上对于代表权承认的态度呈现分歧,应由哪一方代表中国签订和约,受到极大关注。当时苏联力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美国则极力争取由中华民国政府出席。由于无法达成共识,为避免因僵持而拖延和约签订,最后决定“两个中国”都不邀请。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由代表盟军的48个国家与日本签订,正式结束战争状态。当中第二条b项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并未明确表示台湾主权的移转对象,也未订有如同第二十一条的“朝鲜条款”直接允许独立。
  • 在签订和约时,英国代表表示:“这和约本身并未决定这些岛屿 (指台湾和澎湖群岛)的前途,将来的解决方案必须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The treaty itself does not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hese island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In due course a solution must be found, in accord wi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cord of Proceedings, Dep't of State Pub. 4392, 1951)
  • 由于和约第二十六条提到:日本将与未签订和约的国家,订立与和约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因此日本依旧面临选择与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的问题(美国与英国同意由日本自行决定与何方缔约)。原先日本国会在审议《旧金山和约》时,曾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约的声音出现;此时,中华民国政府派出外交部叶公超,一方面与日本交涉,一方面透过美国向日本施压。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约》)签订。当中第二条依循《旧金山和约》的规定,再次声明“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但仍旧未表明台湾主权的移转对象,仅强调已无处分台湾主权的权限。
  • 上述《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当中与台湾主权地位相关的条文内容,成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立论基础。
  • 1954年,美国国务卿道拉斯(John Foster Dulles)亦印证这立论:“技术上,台湾和澎湖的地位并未决定 。这是因为在《旧金山和约》上只载有日本放弃主权。”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 Dep't of State Bull. 896, 1954)
  • 1964年,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其总理 Georges Pompidou对纽约时报表 示 :“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未直接或 间接地承认北京对台湾的主权 。 台湾的主权有一天必须依台湾人民的意愿决定。”( "French recognition of the PRC on January 27, 1964 in no way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recognized Beijing's territorial claim over Taiwan, and the island's status must be decided one of these days, taking the wishes of the Formosa (Taiwan) popul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 (纽约时报1964年4月24日)

存续

  • 艾森豪1953年继任美国总统后,虽然曾对杜鲁门的台海中立化政策提出批评;与中华民国政府于1954年12月2日签订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当中第六条也指称条约防御的领土范围“在中华民国方面是指台湾及澎湖群岛”,但是亦于约后加注“本约不得视为台湾法律地位的变更”。此外,1964年2月29日,当时的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发表谈话指出:“在法律上,台湾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中华民国对台湾领土的所有权还没确定。
  • 同盟国在签订旧金山和约时,对于日本在该约中放弃之台、澎主权问题未达成任何形式协议。
  • 以苏联为首,原为二战参战国的四个共产国家以及中华民国都未参与签署旧金山和约,而且因为该和约唯一和台湾有关的一条仅仅确认了台湾不归属日本(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所以和台湾归属中国问题无关,同时也并没有国际法理说每个条约都要面面俱到。
  •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驱逐蒋介石代表(中华民国政府);美国与盟邦有意采取“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苏(联)”的战略,加速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外交优势上的逆转。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建交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及其他相关主张,许多国家确实也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公报中表示承认,不过也有一些国家仅在建交公报中表明“理解与尊重”(例:日本)、“认知”(例: 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湾的领土主张。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从未实际统治台湾;以及中华民国政府于实质统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当统治权源仍有争议;乃至于美国与中华民国断交后,美国国会仍制定属于国内法位阶的《台湾关系法》,使得台湾地位未定论至今仍经常被援引,成为解释台湾主权地位的说法之一。
  • 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签署的《上海公报》中也宣称“美方认知到(acknowledge)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并对此不表异议(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决两岸问题”(1979年签署的《建交公报》重申了美国对中国方面立场的态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释(例 "注意到" "了解" "认知" "承认"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OC)则以“承认”一词对应,其他人则将其解读为“认知”)。
  • 1978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 ,亦未在条约中提及台湾的主权归属。日本的解释是,日本已经放弃台湾主权,所以无法再对台湾主权置喙。(然而,2009年5月1日,日本驻代表斋藤正树在中正大学的国际关系学会第二届年会上宣称“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日本政府的立场,随即遭到台湾执政国民党政府严正的抗议与驳斥。斋藤正树于是道歉并改口称该说法为个人失言,并非日本政府的立场)。

内容

传统教科书上认为,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开罗宣言”当然应该要实现。

但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在国际法上属于 "declaration of intent", 并非契约不具拘束效力。[2] 即便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该”要实现,仍须另定契约方可执行,不然就没有订定《旧金山和约》的必要。这点从上述美、英官方代表(皆为“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的参与国,美国更是日本投降的主要对象)在旧金山和约签署时之发言就可看出端倪。但台独人士否定传统教科书说法,各有不同的主张,这些主张尚未取得一致,因此在台独阵营内部还有很大争议。

许多学者认为,这类宣言只是战争时期,战争之一方阵营对于战后新秩序的初步规划,在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之移转仍必须透过战后和约才能完成。有鉴于旧金山和约并未明言台湾主权归属,因此台湾地位未定,至于谁有决定权则有不同看法,有主张需经由台湾全体住民、联合国、二战时之同盟国来决定者。

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台湾主权未定之状态经过终止动员戡乱、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等民主化过程,早已主权独立,国号为中华民国。

台独内部的不同观点

传统教科书上认为,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开罗宣言”当然应该要实现,台湾主权属于中华民国。

但台独人士否定传统教科书说法, 各有不同的主张, 这些主张尚未取得一致。

  • 台湾主权未定论是为了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借由继承中华民国而接收台湾的模糊说法。
  • 台湾主权未定论:这部份台独人士宣称台湾主权未定,尚未独立,也还不是国家。
  • 台湾已被归纳为中国领土(主权已定),这部份台独人士宣称台湾尚未独立,也还不是国家。如果要独立,必须宣布独立。如彭明敏台湾自救宣言。
  • 台湾主权应归还清帝国论:这部份台独人士宣称马关条约废除,即表示台湾应该归还给割让前的大清帝国。
  • 台湾应属联合国托管论:这部份台独人士宣称台湾应属联合国托管地。
  • 台湾应属美国接管论:这部份台独人士宣称台湾应属美国接管。详见美属
  • 台湾已为一主权独立的国家, 依目前宪法国号为中华民国。详见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

由于这些理论相互冲突, 有一些台独人士(如黄昭堂)正致力于各项理论的整合。

台独外部的反对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皆不认同台湾地位未定论,其共同依据援引如下: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主权上有重大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观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即认为中华民国已被其取代,并把台湾视为未收复领土,宣称继承中华民国原有权利拥有对台统治权。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一切法律权力之后,在历年联合国的年鉴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被称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若台湾在战前确定归还于中华民国,基于国家代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接收台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场而言,“台湾地位未定论”理应不存在。

3. 1972年,日本宣布与中华民国断交,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于此同时,日本外相宣布(单方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建交联合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若台湾在战前(1943年)确定归还于中华民国,基于国家代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接收台湾。

4.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日本的主权止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其它由战胜国决定的小岛;其中并不包含台湾。鉴于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若台湾在战前确定归还于中华民国,基于国家代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接收台湾。

中华民国主权观点

  • 基于开罗宣言精神,台湾主权归属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并未签署《旧金山和约》,而是与日本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由于台澎金马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有效掌控的区域,所以台湾被视为中华民国领土。

其他反对观点

  • 武力控制观点,人类历史上国家的形成和土地归属与武力实质控制有密切关系,例如英国殖民者打败印地安人在北美行使主权;演变为后来的美国,或是以色列打败周遭国家占领土地主权正当性。因此就实际面上来看不论20世纪初之前纷纷扰扰为何,在中华民国武装军队登陆岛上的一刻起就已经实质占领、实质掌控主权,在那一刻地位已定。[3]
  • 政治学理论观点,在台湾民主化前、台湾地位未定,但中华民国已经随着民主化而取得合法统治台湾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主权的发言也不合法。
  • 著名历史学家李敖认为,从历史学家的角度来看,中华民国1949年已经灭亡,因为这个政权从此不再代表中国正统和绝大部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成为了一个偏安一隅的流亡政府,其存在的历史地位犹如北宋时期的吴越国或者秦朝时期的卫国。李敖认为:史官在记载历史的时候,会说“秦灭六国,统一中华”,但不会说“秦灭六国、但没有统一中华,因为卫国没有被消灭”,李敖直称“历史学家没有那么无聊”。他认为,历史学家对“中华民国(台湾)”这个政权的历史定位应该是一个由于某种历史原因而没有被消灭,“但是迟早不可能躲过被代表中国正统的政权统一”的偏安政权。李敖认为:“台湾‘被联合国明确的标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之内’,所以‘台湾并没有被开除出联合国,而是一直在联合国之内’,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的问题。”[来源请求]
  • 补充—战争状态下条约的终止不能建立在客观形势下的缔结,例如领土让渡问题。因此《马关条约》中台湾主权让渡的单方面废除有其争议点存在。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注释

  1. ^ 《中华民国史事概要》(1950年1~3月卷),第60、61页
  2. ^ Reisman M., Who Owns Taiwan, New Republic, Apr. 1, 1972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Yale Law Review).
  3. ^ 李秉造.1997.《战后世界格局与割据》.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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