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称 | 台 |
| 行政区类别 | 省 |
| 省会 | 台北市 |
| 政府网站 | [ ] |
| 总面积 | 3.6万平方公里 |
| 总人口 | 约2300万 |
| 方言 | 台湾闽南话、客家话 |
| 相邻省份 | 隔海:闽、粤 |
台湾省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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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划定的34个省级行政区之一。唯因政治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未实际统治台湾地区(即台澎金马),此官方编制仅有主权宣示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的台湾省,其范围与中华民国的台湾省有所不同,最大的差别在于省会地点以及台北市及高雄市的地位。
目录 |
中华民国先后将台湾省之台北市(1967年)与高雄市(1979年)升格直辖市,与台湾省平起平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划中只是是将二市以似于地级市地位的省辖市归入台湾省。目前,在现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义市、台南市为省辖市。台北县、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澎湖县、台东县、花莲县16县。中华民国政府于1958年将台湾省省府迁址至南投中兴新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然视台北市为台湾省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也拟定一些道路计划如后,但迄今亦未实现:
目前主管台湾事务的机构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并没有设立台湾省长之类的官职。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生活中,以祖籍台湾或自台湾迁居大陆的人士代表台湾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主要作为全国人大及政协的台湾省籍代表[1](相关内容参见台湾问题、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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