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


议会制 (正體)

红色区域实行内阁君主立宪制,橘色区域实行内阁共和制,绿色区域是任命行政总统的内阁制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议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政府首脑(总理)的权力普遍较大。

目录

概述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选举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其权力一般仅限于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或者多党政治联盟领袖担任政府总理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并向议会负责。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如果内阁的提案遭到议会拒绝或否决,必须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主席、主委等等)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一些州、郡、邦政府也是采行议会制。

历史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实行议会制的政权

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东帝汶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其中:

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印度、泰国等。

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 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

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优点

  1. 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2. 政府全体内阁成员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议员执政可避免议员逐渐与实际社会脱节
  3. 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4. 称职的政府首长可以不限任期
  5. 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不像总统制有不能在任期届满前使其下台的缺点
  6. 节省庞大选举经费
  7. 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份成功
  8. 是解决三权分立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矛盾的其中一种方法(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政党没有严重冲突的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弱点

  1. 二次大战前,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

二次大战后

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则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反观总统制,由于总统权力非常大,易形成独裁统治。如中美洲南美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军事强人专制的局面。

与投票制度的关系

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他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槛,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相似体制

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意大利的体制,跟西敏制有很大不同。

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名双首长制混合制,目前学术界上对于半总统制是否为一种独立于议会制与总统制之外的制度仍有争议,以德国学者Winfried Steffani为首的一派认为,半总统制虽然强调总统在组阁的必要性,但内阁仍须对国会负责,而国会通常也能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这些控管机制让半总统制其实有着议会制的特征,因此有越来越多人认为半总统制其实是议会制的一种变制,而非独立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之外。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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