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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就是现代社会中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不管公务员范围如何界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依法履行公职、有人员编制限制、由政府财政保证其工资和劳保福利。世界各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待公务员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以英国为代表;二是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大范围的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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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 Crown servant,即国王或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 Civil 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常务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点是:
台湾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24);然公务员之选任,需经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广义之公务员,而在台湾公务员分成十四职等,依铨叙部去核定其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九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七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得应普通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制度由2005年通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基础。
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政策,类似英国的部长)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部长般是政治任命,犯错即要下台;要解雇公务员亦非常困难,香港人因而称之为“铁饭碗”。由于这个制度使行政长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改革。
在香港,公务员其中的一个俗称是公仆,即公众的仆人,由英语 Civil servant 直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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