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 | |
| 第十一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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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长 | 吴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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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委员长(13) |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 桑国卫 |
| 机构概况 | |
| 上级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机构类型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包括分配名额) |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 联系方式 | |
| 人民大会堂 | |
| - 地理坐标 | 39°54′12″N 116°23′15″E / 39.90333°N 116.3875°E / 39.90333; 116.3875 |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 官方外网主站 | 中国人大网 |
| 历史沿革 | |
| 被接替者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 成立时间 | 195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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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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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文章是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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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国策·特色
外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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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查 • 论 • 编 •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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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目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15日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人大常委会具有全国性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另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先前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1954年9月27日- |
后继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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