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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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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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

全国人大常委
第十一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委员长 吴邦国
副委员长(13)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 桑国卫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类型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包括分配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系方式
人民大会堂
 - 地理坐标 39°54′12″N 116°23′15″E / 39.90333°N 116.3875°E / 39.90333; 116.3875
 - 实际地址 北京市
官方外网主站 中国人大网
历史沿革
被接替者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27日

  1. ^ 公章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称,见于全国人大办公厅档案处的库房保存的第五届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章是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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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内设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等。

目录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解释法律;
  5.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 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
  1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 决定特赦
  18.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与其他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 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15日选举产生】

历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历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列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法律解释权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人大常委会具有全国性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另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外部链接

  • 中国人大网
  • [ 搜狐·历届全国人大·各次会议简介]
  • [ 人民网·历届人大-政协介绍]
  • [ 全国人大组织法]


先前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1954年9月27日
后继机关:
%E6%80%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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