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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色情是指一切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活动记录。现时,世上普遍以《加拿大刑法》第163.1条第1节的定义为依归[1]。根据这条法例的定义,“儿童色情”指:
而对于把上述的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都是犯法,并可判处监禁刑罚。[1]
儿童身心发育都未成熟,鼓励或实施针对未成年儿童的色情活动,极易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长远发展。现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许儿童色情的存在。不过,不同地区对条例的定义略有不同,例如日本的法例亦同时禁止对未满18岁人士的乳头接触。而亦有其他地区对“儿童”的定义较宽松或严谨,例如德国的法例把“儿童”的定义降低至“未满14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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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14岁以上男性如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女性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此处“性行为”有专门的司法定义,指任何以性为目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对女性生殖器亲吻、抚摸等,甚至热吻等前戏都会触犯此条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方自愿亦追究刑事责任。14岁─16岁男性,可以从轻处罚;14岁以下男性,如果双方自愿,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国(台湾)刑法认定未满16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属性侵犯,那当然构成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章;若当事人未满14岁,根据刑法第222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据刑法第227条“妨害性自主”罪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罚男女皆适用,但是未满18岁者犯之属告诉乃论,而且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因此常会这种情形出现:父母发现小孩偷尝禁果后,双方家长互告对方小孩强暴,后又因达成和解而撤回告诉。
儿童色情在日本是非法的。可是,对于“儿童”的定义,日本法律规定的年龄比其他地方低。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和13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算违法。
香港在2003年以前未有就儿童色情订立特定条例,但现时《香港法例》加入了《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根据本条例的定义,条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6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扩大该条例某些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扩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作为,并禁止作出关于该等作为的安排和禁止该等安排的广告宣传;以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 [2]法例已于2003年12月19日生效。
在此之前,政府只能透过以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香港俗称“衰十一”)来对嫌疑人作出检控。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首个检控前往国外嫖童妓的国民的国家,该法例乃参照1956年的一宗案例而制定。有关法例在1978年亦曾在香港订立,但只限于女童,并于2000年取消。澳大利亚各省/领土对儿童色情有不同的规管及刑罚。
根据新南威尔士省《Crimes Acts 1900》第91G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而根据第91H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
根据澳大利亚首都领域(堪培拉)《Crimes Acts 1900》第64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5年及/或罚款1500罚款单位;而根据第65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及/或罚款500罚款单位。
根据昆士兰省《Criminal Code 1899》第228A章规定,任何人让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0年;而根据第228D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除非可以第228E章为抗辩理由。
根据南澳大利亚省《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Act 1935》第63B章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2年;而根据第63A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10年。
根据北领地《Criminal Code》第125E章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而根据第125B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10年。
根据维多利亚省《Criminal Act 1958》第69章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0年;而根据第70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
马来西亚禁止任何儿童色情,根据《Penal Code (Act No.574)》里的第375(f)条文,若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属犯法(强奸),无论她同意与否。触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和进行鞭笞。
2008年5月22日,澳大利亚的顶级摄影师比尔·汉森(Bill Henson)原订在悉尼Paddington的Roslyn Oxley9影廊的一个摄影展被新南威尔士謷方指含有儿童色情内容而于当日下午五时开幕前被强行关闭[3][4],而展出的相片亦立即被查封。影展中展出的所有相片是由两名分别12岁及13岁的少女作模特儿的黑白照[4][5]。当中绝大部份的相片都是全身赤裸,或站或倚,而部份相片则用手或脚遮挡重要部位。但当中有一张相是女童穿着三点式泳衣与一名男子亲嘴。事件发生后,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即时发表声明遣责这次展览[3]。这次事件后来在同年10月被专栏作家David Marr写成《The Henson Case》一书,而沉默多个月的汉森亦在该书里指出:他在拍摄前有向少女的母亲取得同意,而且相片绝非卖弄色情[5]。
另一方面,在香港亦曾发生少女艺人李蕴因为替一本杂志拍摄的湿身性感照片被人以为裸露乳头而被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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