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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指政府有义务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1717年,普鲁士王国开始实施义务国民教育,是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现代大部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实施义务教育,但年数和成效不一。
在日常生活中,强制教育(或强逼教育)、普遍教育及免费教育均与义务教育通用,但严格来说,这些字词只提及了义务教育的部份基本原则。
目录 |
| 年期 | 地区 |
|---|---|
| 11年 | 英国、俄罗斯 |
| 10年 | 法国、澳门(15年免费教育) |
| 9年 | 日本、中国大陆、韩国、美国(各州不同,有些州12年)、德国、瑞典[1]、台湾、香港(12年免费教育) |
| 8年 | 荷兰、意大利 |
| 6年 | 西班牙 |
| 4年 | 缅甸 |
| 0年 | 马尔代夫[2] |
《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简称“国教”)之权利与义务。第160条规定,6-12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台湾义务教育起始于日据时期。20世纪初台湾总督府为了灌输台人日语和日本文化,于各地设置14所国语传习所,当时为了吸引台民入学,已经有免费学费的优惠。不久总督府又将其架构于台湾各地普设更多公学校、蕃人公学校、分学校。
1910年台湾总督府就明定8-14岁台湾学童须强制入学的义务教育法规,年制为6年(某些特例为4年,例如台湾原住民所念的蕃人公学校)。1943年,公学校正式改为6年制的“国民学校”,虽然当时全台湾的6-12岁义务教育普及率高达70%以上,表面已达文明国家之列,但台人所接受之教育与日本人之间是有差异的,台湾人不能就读为日本国民设置的学校,甚至台湾人民念的小学的老师与日本人念的小学的老师,都是区别对待、不同级别。
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从日本光复台湾。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简称“国教”)之权利与义务,台湾民众自此接受到了公平的教育。中华民国政府在国共内战战败失守中国大陆后,中华民国义务教育仅能在其有效统治的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实施。
6-12岁之学龄儿童受的基本教育就是小学。1968年以前实施6年义务教育时(延续自大陆时期),小学的正式名称是“国民学校”,简称“国校”。国校毕业后的教育就不是义务教育:先是“初级中学”,简称“初中”,要考取初中联考才能入学;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报考私立初中。
1968年,在举步维艰的国情下,中华民国仍旧修改法律(没有修改宪法)将义务教育延长至九年,开始了九年国民义务教育。初级中学不但改称国民中学,还增设许多国民中等学校。国民学校也改称国民小学。高达80%的台湾人民因此受益,为台湾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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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民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凡6-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已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6-15岁国民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即强迫入学条例)。
虽然国中以后的教育不属义务教育,但大约94.7%的国中毕业生仍继续升学接受教育,大部份就读高中或高职,但也有少数国中毕业生不再升学,直接就业。
中华民国宪法及国民教育法都规定已逾学龄未受国民基本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但没有成文法律强迫他们受补习教育。目前台湾少数文盲是老年人,像是当时在日据时期时没能接受教育者。
近年来,台湾各界常有延长义务教育至12年的想法,但其计划尚未定案,而且常有赞成及反对延长义务教育争议。支持延长义务教育至12年的主张包括大部份国家及地区已经实施12年义务教育,所以中华民国应延长义务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才不会落于人后。但反对延长义务教育者常认为9年义务教育还有许多尚未解决的失败情形,例如课程欠连贯或过分一元化、校园存在体罚现象,贸然延长义务教育可能将扩大问题而失败。
1982年通过的中共宪法,即规定中国实行义务教育。随后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中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款,其是中共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旨在帮助全民都有机会接收9年的免费教育,以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指小学六年、初级中学3年共计九年的教育。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从法律上中国大陆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虽然明确规定政府承担该项公共义务的法律至少可以上溯至1982年,但在此后约20年的时间内,中共政府实际从未履行该项义务,20余年间入学的中国大陆中小学生,均需在义务教育阶段缴纳学杂等费用。进入21世纪后,虽然一些地方开始对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但事实上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仍要收取书本费、杂费、信息(微机)费等费用,为了防止学校乱收费,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大陆已经开始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5年温家宝承诺2年内在农村地区普及免收学杂费的9年义务教育,自2007年开始,大陆全境农村地区开始免收学杂费(私立教育除外)。早在此前,发达地区、部分城市或部分城市的城区开始免收学杂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义务教育“真正”全免费和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2年的呼声逐步增大。
中国大陆由于以往遗留的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各种不同人群在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实行程度也有较大区别。这一问题也集中表现在“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上。
随着中国大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原本从事农业的农民进入农业以外的其他产业,成为产业工人,进入城市,往往他们的子女也随着他们背井离乡到了他们工作的地方。通常他们是中国大陆城市里收入最低、劳动条件最差的主要阶层。
农民工这一群体的数量相当巨大,在中国大陆人口中占有相当的比例。由于他们本来收入低微,加之在教育等各方面不能享受当地“市民待遇”,他们的子女教育问题成为目前中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香港教育在英国殖民地时期,在1970年代之前都是一直采取精英制。六七暴动后,随着社会的压力,当时港督戴麟趾于1971年推行“六年免费教育”,即是6-12岁之学龄儿童,均必须接受义务基本小学教育。其后港督麦理浩于1978年实施“九年免费教育”,将义务教育的范围扩展到初中。同一时间,作为筛选升中生的香港小学会考(俗称升中试)被废除,改用一套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并增设学能测验以厘定学生水平。随着初中实施义务教育,香港很多私立中学都转型为由政府资助的津贴中学,以确保初中学位的充足。
1990年代曾有声音要求将义务教育扩展至高中,但随着经济衰退及一连串的教育改革,已经再听不到此等诉求。虽然如此,大部份香港所有初中生均会接受高中教育,而学费则大部份由政府补贴,与名义上推行高中义务教育的分别不大。惟于2007年10月10日,行政长官曾荫权发表《2007-08年施政报告》宣布落实由2008-09学年起将免费教育扩展至公营高中学校及职业训练局学校,即“十二年免费教育”[3],唯最后3年不是强制教育,学生仍有权选择是否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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