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正體)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
现行行政区划
(虚级化)

早期行政区划
地方
特别行政区
盟部
特别旗
设治局
管理局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图(实际控制领域)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国旗 中华民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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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华民国现今实际控制区为主,包含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除了现今行政区规画外,也介绍自中华民国成立到迁台后的行政区划历史、未来行政区划走向、以及1945年1949年间,大陆地区未失去前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区划单位,其法律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规定。一级行政区有2个(已虚级化)、2个直辖市,另有3个非具有自治法人身分、相当于省级机关的“区域联合服务中心”。二级行政区有18个(含1个准直辖市)及5个。三级行政区为,四级行政区为

目前的一级行政区有台湾省福建省台北市高雄市;地理区则分为北台湾中台湾南台湾东台湾及离岛地区(澎湖金马地区)。其中,东海上的钓鱼台列屿隶属于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而南海上的东沙群岛太平岛南沙群岛之一)和中洲岛(南沙群岛之一),则是隶属于高雄市旗津区中兴里;马祖列岛全境隶属于连江县

目录

历史沿革

北洋时期

1875年清朝于十八省之行政区划
1936年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将所有不管、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训政时期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另外设立了专署(即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即直辖市),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类别 数目 1931年以前的中华民国行政区
27 安徽 | 云南 | 河南 | 河北 | 甘肃 | 广西 | 广东 | 贵州 | 吉林 | 江西 | 江苏 | 黑龙江 | 湖南 | 湖北 | 山西 | 山东 | 四川 | 新疆 | 绥远 | 青海 | 浙江 | 陕西 | 察哈尔 | 宁夏 | 热河 | 福建 | 辽宁
院辖市 6 南京 | 上海 | 青岛 | 汉口 | 天津 | 北平
行政区 3 威海卫行政区 | 东省特别行政区 | 川边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宪政时期

1945年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与时区划分
参见: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划分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21年苏联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外蒙人民举办公投以决定是否承认独立,于隔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由于苏联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1953年中华民国在联合国通过“控苏案”,否认外蒙古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但苏联压力最后迫使中华民国停止阻挡,最后蒙古国在1961年加入联合国。2002年后中华民国政府逐渐与蒙古国建立民间关系。

类别 数目 1949年以前的中华民国行政区
35 安徽 | 云南 | 河南 | 河北 | 甘肃 | 广西 | 广东 | 贵州 | 吉林 | 江西 | 江苏 | 黑龙江 | 湖南 | 湖北 | 山西 | 山东 | 四川 | 新疆 | 西康 | 绥远 | 青海 | 浙江 | 陕西 | 察哈尔 | 宁夏 | 热河 | 福建 | 辽宁 | 辽北 | 安东 | 松江 | 合江 | 嫩江 | 兴安 | 台湾
院辖市 12 南京 | 上海 | 重庆 | 青岛 | 西安 | 天津 | 北平 | 沈阳 | 汉口 | 广州 | 哈尔滨 | 大连
特别行政区 1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播迁台湾至今

参见:台湾行政区划

1949年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丧失大陆领地。此后的区域规划多涵盖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的行政区划始于明郑时期,清朝于1885年成立台湾省。1895年1945年受日本统治 。关于光复前台湾行政区划变迁,请参见台湾行政区划

早在1945年中华民国收复台湾与附属岛屿后,设置行政公署,两年后方改组为台湾省政府。行政公署将台湾省分设8(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省辖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当时的金门群岛隶属于福建省金门县马祖列岛则分属于福建省长乐县连江县罗源县乌丘隶属于福建省莆田县东沙岛与南沙太平岛隶属于广东省。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台湾省划分16个县、5省辖市,形成今日区划之雏型。之后曾成立两个管理局,即阳明山管理局梨山建设管理局1967年台北市改制为直辖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为直辖市,南海诸岛亦交由高雄市管辖。浙江省政府于1949年将迁至大陈群岛,于1950年代大陈岛撤退而废除。而福建省亦因施行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1950年云南省政府迁至泰国曼谷后,于隔年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最后撤离并陆续废除。

1998年行政院实施精省计划,台湾省虚级化。此后福建省及台湾省皆为虚级省,政务转由行政院及其所属的区域联合服务中心来共同承担。2007年,人口超过200万的台北县升格为准直辖市,可享有直辖市等级之资源分配,而行政区则维持县级。2008年马英九就任总统后,以所主张的三都十五县计划为蓝图,使2010年起中华民国有5直辖市、3市、14县,其中直辖市为台北市、新北市(原台北县)、台中市(原台中县市合并)、台南市(原台南县市合并)、高雄市(原高雄县市合并)。

现今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地区 注1 编辑
注2 台湾省(台)

基隆市 · 新竹市 · 台中市 · 嘉义市 · 台南市

台北县 注3 · 桃园县 · 新竹县 · 苗栗县 · 台中县 · 彰化县 · 南投县 · 云林县
嘉义县 · 台南县 · 高雄县 · 屏东县 · 宜兰县 注4 · 花莲县 · 台东县 · 澎湖县
福建省(闽) 金门县 · 连江县
直辖市 台北市(北) · 高雄市(高) 注5

注1. 实际行政区指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的控制范围。于2010年12月25日起,台北县、台中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将各自合并升格为直辖市。
注2. 由于省虚级化,行政院另设三个区域联合服务中心: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中服)、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东服)。
注3. 为准直辖市,享有等同直辖市的资源分配。2010年12月25日正式升格,改名为新北市。
注4. 宜兰县辖有钓鱼台列屿,因与日本发生主权争议,所以未实际管辖。
注5. 高雄市辖有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中洲礁

直辖市

直辖市属于地方自治团体,直接隶属于行政院。需要在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目前有台北市高雄市。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

市旗 名称 政府所在地 区划 面积 最高点
Flag of Taipei City.svg 台北市 信义区 12区 271.8 平方公里 1,120米(七星山
Kaohsiung City Seal 2010.svg 高雄市 苓雅区 11区 153.6平方公里 356米(寿山

省与区域联合服务中心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台湾省福建省两省,依《地方制度法》规定,“省划分为县、市”。在2000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实施省虚级化以减少行政层次。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团体转型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是为“冻省”。而后,行政院又设置“区域联合服务中心”以协助管理县市。

区域联合服务中心为相当于省级之非正规中央政府派出机关,由行政院各部会所派驻该区域的机关所组成,中心的名义上首长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长、经建会主任委员或政务委员兼任),实际政务为中心的执行长负责,由行政院顾问或台湾省政府委员兼任。

区域联合服务中心辖区设置依照《台湾地区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所划订的台湾本岛四大区域——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区域,及由福建省金门、连江两县所组成的金马区域;目前已成立南部服务中心中部服务中心东部服务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经推动改制为金马服务中心,目前未实现。

  • 省(虚级化)
省徽 名称 政府所在地 区划 面积 最高点
NewTaiwan.png 台湾省 南投县南投市中兴新村 16县5市 3.60万平方公里 3952米(玉山
FukienSeal.png 福建省 金门县金城镇 2县 182.66平方公里 298米(壁山)
  • 联合服务中心
标志 名称 机关所在地 辖区 备注
STJSCSeal.png 南部服务中心 高雄市前金区 1直辖市5县2市 包含高雄直辖市,台南市、嘉义市、台南县、嘉义县、
高雄县、屏东县、澎湖县。
CTJSCSeal.png 中部服务中心 台中市南屯区 5县1市 包含台中市、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
ETJSCSeal.png 东部服务中心 花莲县花莲市 2县 包含花莲县、台东县。

县与准用直辖市规定

精省前曾隶于省政府,现今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驻中部办公室,或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管辖,直接受中央管辖,却不是“直辖行政区”。惟金门连江两县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辖;以下再分设有县辖市。乡以下设有,镇、县辖市下设有里。村之下设有

在县市人口达200万人以上,未升格为直辖市前,准用直辖市规定,可使用与直辖市相关制度与编制,但辖区之乡镇市法人地位不变(仍为县级地位),维持民选。往后如经县议会同意,将可报请中央,正式升格为直辖市。目前台北县台中县(与台中市)、台南县(与台南市)已核准于2010年合并改制直辖市,而高雄县亦将同时并入高雄市

  • 台湾省县份
县旗 名称 政府所在地 区划 面积 最高点
Taipei County flag.png 台北县
(准直辖市;核准改制)
板桥市 10县辖市4镇15乡 2,052.6平方公里 2,130米(塔曼山)
Taoyuan flag.png 桃园县 桃园市 4县辖市2镇7乡 1,221.0平方公里 2,444米(泰矢生山)
Hsinchu County flag.png 新竹县 竹北市 1县辖市3镇9乡 1427.5平方公里 3,524米(品田山
MiaoliCounty seal.png 苗栗县 苗栗市 1县辖市6镇11乡 1,820.3平方公里 3,886米(雪山
Taichung County flag.png 台中县
(核准合并改制)
丰原市 3县辖市5镇13乡 2,051.5平方公里 3,886米(雪山
Changhua County flag.png 彰化县 彰化市 1县辖市7镇18乡 1,074.4平方公里 443米(横山
Nantou flag.png 南投县 南投市 1县辖市4镇8乡 4,106.4平方公里 3,952米(玉山
Yunlin County flag.png 云林县 斗六市 1县辖市5镇14乡 1,290.8平方公里 1,751米(石壁山)
Flag of Chiayi County.png 嘉义县 太保市 2县辖市2镇14乡 1,901.7平方公里 3,952米(玉山
Tainan County flag.png 台南县
(核准合并改制)
新营市 2县辖市7镇22乡 2,016.0平方公里 1,241米(大冻山
Kaohsiung County flag.png 高雄县
(核准合并改制)
凤山市 1县辖市3镇23乡 2,792.7平方公里 3,952米(玉山
Pingtung County flag.png 屏东县 屏东市 1县辖市3镇29乡 2,775.6平方公里 3,092米(北大武山
Ilan County flag.png 宜兰县 宜兰市 1县辖市3镇8乡 2,143.6平方公里 3,535米(南湖北山
Hualien County flag.png 花莲县 花莲市 1县辖市2镇10乡 4,628.6平方公里 3,825米(秀姑峦山
Taitung xianhui.png 台东县 台东市 1县辖市2镇13乡 3,515.3平方公里 3,668米(关山
Flag of Penghu County.png 澎湖县 马公市 1县辖市5乡 141.1平方公里 52米(拱北山)
  • 福建省县份
县旗 名称 政府所在地 区划 面积 最高点
Kinmen County flag.jpg 金门县 金城镇 3镇3乡 153.1平方公里 253米(太武山)
Lienchiang County flag.png 连江县
马祖
南竿乡 4乡 29.6平方公里 298米(壁山)

与县同级,旧称省辖市,精省前曾隶于省政府,现今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驻中部办公室,或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管辖,在现行法律中称为“市”,直接受中央管辖,却不是“直辖行政区”。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实际上目前仅台中市、台南市已达到50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以下设,里之下设有

市旗 名称 政府所在地 区划 面积 最高点
Keelung flag.png 基隆市 中正区 7区 132.8平方公里 740米(五分山西峰)
HsinchuCity.png 新竹市 北区 3区 104.6平方公里 187米(五步哭山)
Taichung City flag.png 台中市
(核准合并改制)
西区 8区 163.4平方公里 859米(头嵙山主峰)
Chiayi City flag.png 嘉义市 东区 2区 60.0平方公里 150米(红毛埤山)
Tainan City flag.png 台南市
(核准合并改制)
安平区 6区 175.6平方公里 29米(桂子山)

乡镇市区

参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乡镇市区列表

下辖的行政单位,均设置公所及民代表会,其中市为县辖市。则为直辖市(旧称省辖市)下辖的行政单位,区设区公所。村里为四级行政单位,为乡的下辖行政单位,则为镇、市及区的下辖行政单位。村、里再内编组为。目前中华民国共有319个乡镇市,49个区。

未来规划走向

基于历史因素,目前福建省与台湾省范围有极大的差距,一个仅辖金马地区,另一个占全国极大比例。而且两省都已虚级化,目前由行政院与区域联合中心负责。由于资源大多分配于南北两端的台北市与高雄市,这样不利于中部地区发展;而台北县人口已达直辖市标准,也应该给予直辖市规格的资源。另外,由于县市划分过细,缺乏整体规划。

关于行政区调整议题,不时有人提出,常见的有县市合并升格、“三都十五县”(马英九提出)、“四省两特区双首都”(吕秀莲提出)及“六星计划”(谢长廷提出)。多数的议题都包含扩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区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诉求,惟行政区调整涉及各行政区重划、预算分配、取消部份乡镇市选举、地方性选举选区调整等议题,影响层面过大,故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但也反应出行政区划欠佳的事实,不论蓝绿阵营皆有探讨此问题之声浪。

2008年马英九就任总统后,以所主张的三都十五县计划为蓝图,原期望至2014年达成,并以渐进的方式进行修改。[1]但要实现此计划也有隐忧,例如“降格”为县辖市后所引起的不满,资源可能过度集中三都。桃园县、台南县市亦接近200万人口,不过台湾面积最大的花莲县却仅34万人。

2010年行政区划变化

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地区 注1
注2 台湾省(台)

基隆市 · 新竹市 · 嘉义市

桃园县 · 新竹县 · 苗栗县 · 彰化县 · 南投县 · 云林县 · 嘉义县 · 屏东县 · 宜兰县 注3 · 花莲县 · 台东县 · 澎湖县
福建省(闽) 金门县 · 连江县
直辖市 台北市(北) · 新北市(新) · 台中市(中) · 台南市(南) · 高雄市(高) 注4

注1. 实际行政区指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的控制范围。在2010年12月25日,原来的台北县(现为新北市)、台中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各自合并升格为直辖市。
注2. 由于省虚级化,行政院另设三个区域联合服务中心: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中服)、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东服)。
注3. 宜兰县辖有钓鱼台列屿,因与日本发生主权争议,所以未实际管辖。
注4. 高雄市辖有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中洲礁

基于2007年后的地方制度法,人口大于200万的行政区可享有直辖市相关财税与人事等规定,经由当地议会同意即可向中央申请升格为直辖市,如通过原乡镇市皆改为区,区长为官派,升格后原乡镇市民代表以一任官派区咨议员取代,期满不再指派。

2009年经中央政府通过合并升格直辖市的行政区为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2010年12月25日将各自正式成为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并与未变动的台北市成为“五都”。其中高雄市为高雄县与已为直辖市之高雄市合并升格,其它升格后的直辖市下辖的区也将整并调整。2010年12月25日起,中华民国有5个直辖市,其中虚级化的台湾省改为下辖3市12县。

大陆时期之行政区划

省级行政区

宪法范围之行政区划及领土纠纷

中华民国于1945年1949年间,共有35省份、1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方(蒙古地方请参见外蒙古独立)、管理局7个、设治局34个、14个盟部(不含蒙古地方之盟部)及4个特别旗。行政区划分有三级行政区。一级行政区有省份特别行政区(建省之前置)、直辖市、以及为民族文化特设的地方盟部特别旗(理论上和等同直辖市)。在当时的地理区可分为六大区,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塞北地区西部地区

直辖市,原称院辖市。有些都市,人口125万人,它的文化、经济或政治的影响力,超过省的范围,甚至普及全国,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辖。因为蒙古和西藏在地理位置与文化与其他省份不同,较为特殊,所以不设省而设蒙古地方及西藏地方。盟部的设置,是基于在蒙古地方及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宁夏省等省份,其畜牧区内蒙古族的习俗特殊,所以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1949年,为了筹备将海南地区升格为省份,将海南岛南海诸岛由广东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院管辖。

  • 省份特别行政区地方
    • 卓索图盟
    • 哲里木盟
    • 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 乌纳恩素珠克图盟
    • 青塞特奇勒图盟
    • 布特哈部
    • 呼伦贝尔部
  • 蒙古地方之盟部
    • 克鲁伦巴尔和屯盟
    • 汗阿林盟
    • 齐齐尔里克盟
    • 扎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
    • 三音济雅哈图左翼盟
    • 三音济雅哈图右翼盟
    • 唐努乌梁海
  • 特别旗
    • 阿拉善霍硕特特别旗
    • 额济纳旧土尔扈特特别旗
    • 士默特特别旗
    • 伊克明安特别旗

道及行政督察区

1914年(民国三年),在全国设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设置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因其特殊性而不设置,又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特别行政区因辖县数不多而各设置1道。一般来讲,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跨省级行政区

国民政府北伐后,曾基于军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设立跨省政务委员会以方便管理,列表于下:

  • 跨省政务委员会
    • 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湖北省、湖南省
    • 东北政务委员会: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东省特别区、兴安屯垦区
    • 西南政务委员会:广东省、广西省、广州市、云南省、贵州省、琼崖特别区
    • 北平政务委员会:河北省、热河省、察哈尔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东省特别区、北平市
    • 驻平政务委员会: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北平市、青岛市
    • 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察哈尔省、绥远省境内盟旗
    • 绥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绥远省境内盟旗(乌兰察布盟所属各旗、伊克昭盟所属各旗、归化土默特旗、绥东右翼四旗)
    •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察哈尔省境内各盟旗
    • 冀察政务委员会:河北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

1949年1950年间,中华民国政府于所有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尚实际控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等5个军政长官公署,各大区划分如下:

  • 军政长官公署
    • 东北公署: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 华北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
    • 华中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 华南公署: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特别行政区[2]
    • 东南公署: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
    • 西北公署: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 西南公署:四川省、贵州省[3]、云南省、西康省


中华民国宪法范围行政区划1999年编辑
35、2地方、1特别行政区 14直辖市
(院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绥远省 归绥(今呼和浩特
热河省 承德
辽北省 辽源
安东省 通化
松江省 牡丹江 哈尔滨
合江省 佳木斯
辽宁省 沈阳 沈阳大连
吉林省 吉林
察哈尔省 张垣(今张家口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山西省 太原
黑龙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齐齐哈尔
兴安省 海拉尔(今呼伦贝尔
江苏省 镇江 南京上海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 杭州
福建省 福州
江西省 南昌
山东省 济南 青岛
河南省 开封
湖北省 武昌 汉口
湖南省 长沙
广东省 广州 广州
广西省 桂林
四川省 成都 重庆
贵州省 贵阳
云南省 昆明
西康省 康定
陕西省 西安 西安
甘肃省 兰州
青海省 西宁
宁夏省 银川
新疆省 迪化(今乌鲁木齐
台湾省 中兴新村 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西藏地方 拉萨
蒙古地方 库伦(今乌兰巴托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高雄尚未升格)。
注2浙江省省会原于1949年5月23日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因国军撤离定海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大陈岛战败裁撤。
注3福建省省会于1949年8月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云南省省会于1950年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5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6台湾省省会于1957年6月30日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单方面宣布拒绝承认蒙古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与蒙古国逐渐建立外交关系,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

参见

注释

  1. ^ 三都十五县 马指示渐进推动,自由时报
  2. ^ 东南军政长官公署初设时曾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列为所辖地区之一,惟实际上东南区从未管辖过
  3. ^ 贵州于1949年11月一度划入华中军政长官公署管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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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地方制度法

外部链接

  • (正体中文)内政部台湾行政区域图
  • (正体中文)立法院国会图书馆电子藏书:国民大会历次会议实录:《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实录》,1985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八次会议实录》,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实录》,1991年10月 :《中华民国全图》
  • (正体中文)地方制度法
  • (正体中文)乡镇市区公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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