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


中华民国政府 (正體)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国旗 中华民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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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治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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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治权机关,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于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后历经多次政权替换。今天的中华民国政府基本上延续自1948年行宪后所设立,偏向总统制双首长制,其政府组织包含了中央政府的一府五院、与三级之地方政府。由于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的实际统辖范围仅限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鉴于海峡两岸的特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往往以台湾当局来称呼中华民国政府,以台湾地区领导人来称呼中华民国总统。

中华民国“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体制(别称中枢)中,“一府”是指中华民国总统及其幕僚单位:总统府,“五院”则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而地方政府则指直辖市;县市政府之下再设置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的地方政府架构共分为等三级,但“省”的功能于1998年虚级化,故一般均将省级剔除。而原本属于省级的直辖市,目前暂划入县级之中,惟其仍拥有比县市政府更高的自治权力。

目录

历史

北洋政府时期

主条目:北洋政府

原则上,1910年代-1920年代末期,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所称之中华民国政府应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国务总理双首长为主的三权分立制度。细分下,行政外交军事权归中华民国大总统与国务总理、立法权归参议院,而司法权归法院。

经过折冲后,1912年临时约法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是采取接近内阁制双首长制。总统与总理均由参议院选出,总统职务为执行法律、发布命令、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命官员、外交权、依法宣布戒严、特赦、减刑复权。不过,以上各权利均需经由参议院同意。而与总统相同实际政权统治的国务总理则负责实际中国之内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权。

虽说政府设计如此,在此年代期间之中华民国政府体制仍为人治为主。1912年袁世凯将总统职权扩大,甚至于1915年短暂宣布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虽短暂回归双首长制,不过仍发生府院之争的混乱场面。

国民政府时期

主条目:国民政府
国共内战期间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迁移图

虽然国民政府前身为孙中山广州成立之护法运动政府或军政府等机构,但是因其主权治权未及全部中华民国领土,故不能称之为“中华民国政府”。而事实上,1925年7月1日广州成立、1927年9月20日定都南京之国民政府,直到1928年10月攻下底定北京后,才获得西班牙德国法国等大国承认。而1929年1月张学良东北易帜,决定除去北洋政府五色旗,名义上服膺国民政府后,国民政府才真正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国民政府特色为委员制。一般来说,政府的运作主要决策者为中国国民党党内机构遴选出之国民政府委员所组成的国民政府委员会,而除了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外,国民政府也有许多机构多采取委员制。而这种体制直到1948年实际行宪后,才有所更动。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定额早期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后增为24至36人,而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监察院长、考试院长、司法院长、及其副院长均由该委员会推选。

如再就职权细分,一般来说,在1930年代-1940年代,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国政府元首,与国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外交与军事及中国国家统治权,内政则由行政院负责。而国民政府从1930年蒋中正内阁开始共组阁过十数次。

另外,中国因为抗日战争,于1938年宣布实施战时政府制度,军事权由国民政府主席转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而到1948年行宪并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同时裁撤后,中华民国政府才真正成为“一府五院的内阁制”。

国民政府主席由林森长期担任,任期自1931年开始至1943年去世。1943年之后为蒋中正,直至1948年国民政府结束运作,移交选举的中华民国政府。

就整体来看,国民政府的运作一直是以蒋中正为主,其他国民党中心干部为辅的党国政府体制。通常中央政府职权划分,都是以蒋中正量身定作。而1929年1975年为止,不论职务是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还是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一直都是中华民国的最高领导人

行宪至今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大法,基于政协宪草决议案蓝本,于1946年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制定通过。1948年,全国民选国大代表并召开了行宪国民大会选举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新的中华民国政府体制正式建立。在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到台北后持续使用此宪法。直到1990年代开始对宪法的进行重大修正,并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在其中加入了许多针对台湾所设计的条款。1987年7月15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布终止“戒严令”;1996年,首次直接民选中华民国总统。2000年民主进步党赢得第十届总统、副总统选举,实现中华民国首次的政党轮替,民主逐步成熟;2008年中华民国完成二次政党轮替。

中央政府

1948年行宪后第一届中华民国政府人员

总统副总统总统府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俗称阁揆,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俗称副阁揆。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司法院

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 1. 考试。 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监察院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地方政府

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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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国39年(1950年)4月订定“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民国56年、民国68年分别订颁台北市、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成立地方自治机关及选举体系。为贯彻地方制度法治化,民国83年又制定完成《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之法制体系,台湾省省长、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于民国83年底首次由民选产生。民国87年实施精省成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民国88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直辖市

地方自治团体,直接隶属于行政院,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市以下分设,区以下设,里之下设有邻。

准直辖市

地方自治团体,人口达200万人以上,在未升格为直辖市前,准用直辖市规定。

台湾省精省前各县直隶于省政府,精省后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驻中部办公室,或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管辖,使台湾省政府名存实亡,而金门连江两县实际由中央政府管辖福建省政府监督。以下再分设有县辖市。乡以下设有,镇、县辖市下设有。村里之下设有

(共14县)

注:东沙岛与南沙太平岛中洲礁隶属于高雄市旗津区中兴里,马祖列岛隶属于连江县钓鱼台列屿行政上划归宜兰县头城镇,但目前由日本冲绳县实质管辖。

旧称省辖市,精省前曾隶于台湾省政府,现今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驻中部办公室,或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管辖,在现行法律中称为“”,与县同级。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以下设,里之下设有

乡、镇、市、区

县辖市隶属于县之下,隶属于市之下,皆为第四级地方行政区,以公所为行政机关。乡、镇、市拥有实行地方自治之权力,“区”则仅有拥有少量之自治权力。参看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乡镇市区列表

区域联合服务中心

区域联合服务中心为相当于省级之非正规中央政府派出机关,由行政院各部会派驻该区域的各派驻机关集中联合办公而组成,中心名义首长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长、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政务委员兼任,实际政务由中心执行长(由行政院顾问或台湾省政府委员一员兼任)负责。

区域联合服务中心管辖区系依《台湾地区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所划订的台湾本岛四大区域——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区域,及由福建省金门、连江两县所组成的金马区域;目前已设者包括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经推动改制为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惟暂停进行。

参考文献

  • 张朋园、沈怀玉合编,《国民政府职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84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参见


 
历来台湾最高行政区划最高政府机构名称
元朝明朝 澎湖寨巡检司
台湾荷西殖民时期 大员东印度公司
明郑时期 东宁承天府郑氏政权
台湾清治时期 台厦道 | 台湾道 | 台湾府 | 福建台湾省 | 台湾民主国
台湾日治时期 台湾台湾总督府
中华民国时期 台湾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台湾省政府) | 东南军政长官公署 |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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