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中华民国)


中央银行 (中华民国) (正體)

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所属国家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总裁 彭淮南
副总裁 周阿定
杨金龙
成立日期 1928年11月1日
所属部门 行政院
(依法决策独立)
地址 台北市中正区
罗斯福路一段2号
网站 www.cbc.gov.tw

中央银行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唯一的官方银行,具有稳定台湾金融发展、维持物价平稳、维护新台币币值等重要地位。

目录

沿革

1923年孙中山广州就任陆海空军大元帅后,筹设中央银行,1924年8月15日正式开幕,为中华民国有中央银行名称之始。 至192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明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于11月1日上海外滩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正式成立总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先后改组为广东中央银行、广东省银行1935年通过《中央银行法》取代《中央银行条例》。

中央银行于抗战时期随政府迁往重庆,抗战胜利后回到上海,1949年国共内战再随政府迁往广州重庆成都,年底再随政府迁往台湾。由于许多重要文件随同太平轮沉没,致迁台后十余年无法复业。迁台之初,原有编制仅保留六单位,重要业务均委由台湾银行办理,包括:

  1. 通货之发行
  2. 收受各银行存款准备金
  3. 办理重贴现及转质押
  4. 代理国库
  5. 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等

此时中央银行有名无实,由台湾银行代行实质之中央银行业务。直到1961年6月27日,由时任总统蒋中正电令核准“中央银行复业方案”,随即于当年7月1日正式在台北市复业,并收回委托台湾银行业务。唯通货发行业务一项,考虑新台币币值稳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台币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印铸存储,委由台湾银行发行。

1979年11月8日,中央银行由总统府改隶属行政院

2000年,政府发行新台币新钞,正式将新台币订为“国币”,发行权收回中央银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银行业务功能。陈水扁担任总统时,将中央银行的英语名称改名为“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原名称是:Central Bank of China),以避免与中国大陆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英语译名: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混淆。

组织架构

中央银行总行大厦
  • 理事会
  • 监事会
    • 总裁
    • 副总裁

内部单位

  • 业务局
  • 发行局
  • 外汇局
  • 国库局
  • 金融业务检查处
  • 经济研究处
  • 秘书处
  • 会计处
  • 资讯处
  • 人事室
  • 政风室
  • 法务室
  • 纽约代表办事处
  • 伦敦代表办事处

附属机关

历任总裁

广州行长时期

总裁时期

相关条目

性质争议

2010年1月立法院通过《行政院组织法》修正案,将中央银行列为一“行”而非“独立机关”,遭外界质疑行政院可直接决策中央银行运作。依《中央银行法》最后一次修正,央行于行政院辖下、独立行使职权后,行政院一直在实质上尊重央行专业及独立性,央行也实施保守稳健的策略;而后央行表示仍为实质独立机关。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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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央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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