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中華民國)


鄉 (中華民國) (简体)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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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最基層的地方行政區劃,地位與縣轄市相當。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地方制度法》後,其設鄉法源來自該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鄉在官方的英文翻譯名稱為「Township」,與鎮相同。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定鄉的設置標準,一般而言,全部沿襲1999年之舊有標準,不過若有合併設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例如日治時期支廳清治時期巡檢,甚至鄭氏王朝屯田

鄉又可以再分成「普通鄉」跟「原住民鄉」,以漢人居住為主的鄉即普通鄉,而以原住民族居住為主的則是原住民鄉。目前台灣人口最多的鄉為桃園縣蘆竹鄉,人口達13.6萬人,可望在近年內改制為縣轄市。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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