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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總統 | |
總統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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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 巴拉克·歐巴馬 就任日期:200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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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稱 | 總統先生 (在美國) 總統閣下 (在美國境外) |
| 任期 | 4年,可連任1次 |
| 首任 | 喬治·華盛頓 |
| 創始年 | 1788年 |
美國總統(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同時也是美國行政部門的最高領袖與三軍統帥。美國總統一職根據178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而設立,第一任總統於1789年上任。美國總統每屆任期為4年,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規定任何人至多擔任兩屆總統。
作為現今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美國的最高領導者,美國總統的權力與影響力很大。傳統上,美國總統(若為男性)的夫人稱為「第一夫人」,其家庭稱為「第一家庭」。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前43任美國總統全屬白人男性,第44任總統巴拉克·歐巴馬是第一位黑人男性。
美國總統官邸為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白宮。總統專用客機的無線電呼號稱作「空軍一號」,專用直升機的無線電呼號稱為「海軍陸戰隊一號」,官方的進行曲是《向統帥致敬》。
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總統須年滿35歲,居住美國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1]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參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國官職中唯正副總統兩職帶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的任職條件。
目錄 |
| 美利堅合眾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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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非直接民選,而是由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指派選舉人團代表選出。獲得一州相對多數選票候選人,其所屬政黨可推選該州所有的選舉人團代表。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特有的制度,是費城制憲會議上主張全民直選總統和主張國會選舉總統的代表之間的一種妥協。按這種制度,每個州獲得若干選舉人團代表名額(第二十三條修正案通過以後,哥倫比亞特區也獲得三個選舉人名額),各州自行決定其產生方式。現今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選舉人團代表皆為民選。除內布拉斯加和緬因二州外,其餘48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采勝者通吃的制度。
這種選法有些特殊之處。例如說,獲得全國最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可能未獲最多的選舉人票。這在美國歷史上曾於1876年、1888年、和2000年發生過三次。反對這種選舉法者認為此系統並不民主,因為獲最高民意支持者也許無法成為總統。支持此系統者則認為這種總統選舉法可預防地域主義。因為在多州獲得些微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可以勝過只在一州獲得壓倒性多數普選票者。所以為了獲得選舉人票,候選人必須普遍考慮美國各地區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
總統徽章在1880年設計,由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總統首先使用;該徽章的最後一次修改是在1959年,加入了代表夏威夷州的第50顆星。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係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詳見美國總統列表。
絕大多數美國歷任總統都是英格蘭人後裔,不過也有一些其他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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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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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 | 國會 參議院 | 眾議院 |
| 行政 | 總統 國務院 | 財政部 | 國防部 | 司法部 | 內政部 | 農業部 | 商業部 | 勞工部 |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 | 住房及城市發展部 | 運輸部 | 能源部 | 教育部 | 退伍軍人事務部 | 國土安全部 |
| 司法 | 最高法院 巡迴上訴法院 | 地區法院 | 上訴法院 | 權利申訴法院 | 國際貿易法院 | 軍事上訴法院 | 稅務法院 | 臨時緊急上訴法院 | 領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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