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工,或稱看護工,照顧服務員,是一份照顧身體或心智不便之人(例如身心障礙者)的進食,移動,上廁所,洗澡等等生活起居事項的工作。這是一項長時間、長期與人接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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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台灣家庭如要申請監護工,必須先經過醫院醫療團隊評估(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例外)。如果認定為有全日24小時照顧需求,則由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人力。長照中心也負責提供補助、就業推介、確認服務結果等工作。
監護工人力來自本籍與外籍勞工。2006年12月30日修訂之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在需求家庭聘僱外勞之前,長照中心必須先 「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政府並且會補助僱用本籍勞工的家庭。[1]
2006年起實施的是新制度,和舊制度相比有以下不同:
p.s:台灣過去受雇的台籍勞工因自主工作意識的抬頭,工作素質良莠不一以及部分 勞工漫天喊價的結果,倒致台灣僱主多以刻板印象看待台籍勞工,傾向僱用外籍幫傭或監護工為主.
2007年3月底,台灣有15萬6千多名外籍監護工。其中印尼籍最多,約8萬人,其次是越南籍,約4萬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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