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 (简体)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

目錄

概述

「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jus gentium)與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區分。市民法調整具有羅馬市民資格者的各種法律關係,萬民法調整羅馬市民與異邦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自公元3世紀起,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對立逐漸淡化。羅馬法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範,經過羅馬法復興運動復甦。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又名拿破崙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津田真道錯誤地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為「民法」。清末變法,由中國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但也有學者認為,民法一詞並非來自日本,而是中國自己創造的,在中國古代典籍《尚書》中就已有「民法」一詞。《尚書·孔氏傳》:「咎單,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詞被有些學者認為是我國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近代以後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詞,如法語中的droit civil,德語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蘭語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轉譯而來。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在台灣地區,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內容上包括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等。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法商法也屬於民法範疇。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國廣義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稱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屬於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體例、系統地將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國自建國以來,尚未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急需要規定一些基本行為準則,在這種條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1986年制定並頒布了一部《民法通則》。從中國民法通則的內容來看,儘管其條款較之於各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簡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則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經濟活動的一般行為準則,它不僅包括了一些民法總則的規範,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則的部分內容。

民法三大原則

緣起

由於近代市民社會是以平等契約為基礎,而與封建社會的階級身分關係為基礎者大為不同,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變成三大原則:

契约自由原则、過失責任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

主條目:契約自由原則

它是近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近代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其意義為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而不得受到國家的干涉。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契約的自由(對象選擇的自由),訂立什麼內容的契約的自由(內容的自由),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的自由(方式的自由)。又不僅契約如此,即使單獨行為,如遺囑,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則遂發展為「私法自治」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

主條目:過失責任原則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即唯有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所有權絕對原則

主條目:所有權絕對原則

其乃根據法國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而來,即個人私有財產之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其行使固有自由,其不行使尤有自由。而行使自由則包括行使之方法,行使之時期,行使之後果等皆聽其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而言。後為法國民法所沿用,發展為「私有財產尊重」原則。

近代變革

契約自由原則與所有權的絕對化,過失責任主義等三項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過分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企業對社會的支配,造成貧富懸殊、社會對立等問題。因此,對於三大原則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時至今日,法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進入社會本位。而從以前極端重視個人自由,變成以公共社會福利為前提。此三大原則亦修正為:

契約自由之限制

由於契約自由之實現,必須人人於經濟上皆立於平等地位而後可。否則社會地位低下的,及經濟上的弱者,不免於契約自由的美名下,為社會地位優越者與經濟上的強者所壓迫。其主要限制方法有:締結契約加以公法監督、扶植經濟上的弱者使之團結,以謀集體自衛的方法。

所有權社會化

即認為私有財產制度,是將社會物資信託於個人,其目的在使其利用,而不在使其所有。故所有權之行使與否,均須以社會全體利益為前提。因而其行使於否,無絕對之自由。積極的限制如權力濫用之禁止、誠實信用原則,消極的限制如時效制度等。

無過失責任之採用

無過失原則產生於資本主義發達時期,大規模企業激增,危險事項比比皆是。若此時仍採過失責任原則,其結果將有失公平。例如工廠工人為機械所傷,非證明企業主有過失,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對工人是否公平?故近來法律多趨向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因大企業所生之災害,不問有無過失,皆須由業主負賠償責任。故無過失責任亦稱結果責任。

除了民法三大原則外,隨著時代的演變,人的尊嚴與兩性平等也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國式和德國式兩種,分別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

法國式體系

法國民法典採用了「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

  • 第一編:人
  • 第二編: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
  • 第三編: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德國式體系

德國民法典採用5編結構,為目前世界上較多採用的體繫結構。下為該體系中較為典型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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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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