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英文:discrimination),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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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理論由Becker在1971年提出,他指出當一個人為了維持歧視的偏好時,將會導致可供交易的對象範圍受到限縮,因此他會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這歧視的品味或偏好不限於僱主對勞動者的選擇,也適用於勞動者選擇是否就業及何種職業上。在勞動市場上僱主拒絕僱用邊際產值大於邊際成本的勞動者,稱為僱主歧視,僱主將為其非理性的選擇負擔額外的成本。僱用成本將由w,升高為w(1+d),其中w代表淨工資率,d表歧視係數。相對的,勞動者在勞動邊際機會成本小於邊際報酬之下仍拒絕進入勞動市場,其中必有非理性之因素。例如,為料理家務而退出勞動市場的婦女(藍科正 1996)。
該理論由Phelps在1972年提出,他認為歧視是資訊不充分下的一種有效率措施。當僱主在錄用員工之前,無法知道個別應徵者的將來工作表現會如何,因此他對於應徵者的工作品質處於一種資訊不足的狀態。雖然僱主為了確定應徵者的工作品質可以一一進行調查與研究,但這麼做可能導致成本過高而不可行。因此會僱主會以其對團體差異的認知與刻板印象(stereotype)來做僱用決策。根據預期確認程序(expectancy confirmation sequence)的觀點,則不難發現看似有效率的僱用程序,期使只是僱主的自證式預言。根據這觀點,僱主期盼婦女會有某些特定行為(例如較細心適合文書工作、離職率較高等),因此指派例行性工作或提供不定的工作環境;反過來婦女也以相同的預期回應,更加深對刻板印象的定位。再者,人們會傾向保留既有的刻板印象而忽視其他相異的資訊。因此在考慮僱用與否時,僱主極可能忽略與兩性特徵預期不符的資訊,進而產生統計歧視(林欽明 1995)。
相較於品味歧視的研究方法將歧視當作一種偏好加以處理,統計性歧視則基於交易成本的理論說明歧視的成因。歧視的出現並非全然來自於不理性的偏好,當人在資訊不充分的情形下無法瞭解交易對象的屬性時,統計性歧視便成為一種有效率的選擇方法。例如目前在就業市場上,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往往以學歷作為工作資格的限制,或作為決定薪資高低的標準。這種就業市場上的「文憑主義」作法也是統計性歧視的一種型態。嚴格來說,學歷只能表示一個人通過學校方面的考試,但是並不能充分代表一個人的工作能力。這種措施之所以不被認為違法,主要原因應是在於學歷與工作績效之間具有著某種程度的統計關聯性,因此以學歷篩選員工是一種有效率的措施。
常見的歧視行詳列如下。
由於性別而導致的歧視。例子:
在大多數立法時,「性別」(英文用 sex)只指出生時生理上的性別,而不是社會身份認同上的性別,換性並不被考慮。1992年,人權委員會於「Toonen訴澳洲[1]」中表示技術意見,認為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部分提及性歧視的,也包括性傾向歧視。
任何人因為本身的性傾向(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而受到歧視。
由於一個人在家庭中所負的責任和崗位而所受到歧視。例子:
由於一個人的肢體殘缺、疾病而受到歧視。殘疾不限於肢體損傷。對於一位精神病康復者的歧視,也歸入殘疾歧視。例子:
患上,疑似患上傳染病的人,或甚至只是疑似接觸過病患者的,都會面對強迫隔離或社會排斥的情況。然而,一些疾病根本不會於社交場合中傳染,一些疾病的傳染性相當不明,但在無名恐懼之下,即使有關歧視的基礎並無確實科學根據支持,有關人士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歧視。
任何人由於其種族問題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即屬種族歧視。種族歧視不一定只限於有色人種。白人也可以是被歧視的對像。例子:
在國際公約上,「種族歧視」一詞包括對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族群的歧視,而多於一個元素的歧視方式(例如出生地與籍貫)也是種族歧視。
事實上此種現象亦廣泛存在於世界其他各國:如英國及愛爾蘭。
對居住於同一地域但來自不同地區或文化背景有差異的人歧視
在合理的情況下,實踐一個人或一群人的信念,而在法律上及工作上都不予歧視,反而應當鼓勵,以顯示社會多元。然而,有部分宗教信念或政治信念是具歧視性或反人權的,社會人士針對實踐歧視性與反人權信念而作出反對或敵視,很可能屬於合理歧視的範圍。
任何人若因為其實踐其宗教信念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或者沒有得到應得的安排,即屬宗教信念歧視。例子:
任何人若因為實踐其政治信念或政治良心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或者沒有得到應得的安排,即屬政治信念歧視。例子:
政治信念歧視與為保護「民主社會所需的社會秩序」的合理歧視並沒有明顯的界限。
由於年齡而導致的歧視。一般來說年紀較大的人會較易受到歧視,但是有時也有相反情況。例子:
由於身高異常,特別是個子矮,而受到歧視。* 例子:
逆向歧視不同於傳統的歧視概念(如弱勢團體受到歧視),指在反歧視條例、保障政策或積極平權措施下,使該被保障的群體(多數為弱勢團體,如有色人種、婦女或不同性傾向者)得益,而令主流社會群體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在美國,它常用在少數民族在公立學校有特定配額,有白種學生覺得此政策是逆向歧視告上法庭,因為黑人及少數民族可以比白人較低的分數被取錄。雖然在一案例中,法院指此一指定數量少數民族配額措施是違反美國憲法,但收生時不設數量配額卻傾向以較低分數收取少數民族卻不判為違憲,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前後兩者其實並無分別。
不是一切歧視行為都是無理的,以下是一些舉例:
在世界不少地區,「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都是憲法上的權利,部份地區更將歧視行定為刑事罪行。不過,不同地區對於不同的歧視行為採取不同的標準。雖然亦有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的國際公約,但總括來說現時全球還未就各種歧視有一個劃一的標準。
有時候法律本身已經構成歧視行為。直至今天世上仍有很多國家(尤其伊斯蘭國家)的女性仍然沒有投票權。即使在西方國家,雞姦法和同性婚姻仍然引起很大的社會爭論。
香港的立法局於1996年通過《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規管對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的歧視行為,並成立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條例。
最近香港政府正就種族歧視和性傾向歧視立法咨詢公眾意見,名為《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將於2006年12月1日刊香港憲報,12月13日交香港立法會進行立法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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