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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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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蘇木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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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區)以下編製 |
| 村民小組 |
| 居民小組 |
| 其它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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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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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行政區劃 | |||
| 省 (虛級化) | 直 轄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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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 市 | ||
| 鄉 | 鎮 市 | 區 | |
| 村 | 里 | ||
| 鄰 | |||
| 早期行政區劃 | |||
| 省 地方 特別行政區 |
盟部 特別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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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治局 管理局 |
旗 | ||
村是指人類群居之地,通常以一個地理區或社區為範圍;在英文的定義中,規模通常略大於村鎮,而小於市鎮,與集鎮類似。現代多作為行政區劃單位。
目錄 |
『村』隸屬於鄉;隸屬於直轄市、市(舊稱省轄市)之市轄區以及縣轄市、鎮下設的地方行政區則稱為『里』。村、里的等級相同,同為第四級地方行政區,村里下還有「鄰」之編組。
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1百戶即能設村(里),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台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但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裡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村(行政村)為中國最小的自治單位,不屬於一級政府,為鄉級行政區特別是鄉、鎮的行政分區。為避免與地理概念的村莊、村落和自然村落的混淆,作為行政分區的村常以「行政村」之名作為特指。 村劃分的行政編組為村民小組,行政負責人為村長,行政管理機構為村民委員會——屬於自治組織。村的人口規模主要依據當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經濟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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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歷年村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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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0年 | 1001272 |
| 1991年 | 1018593 |
| 1992年 | 100.4萬 |
| 1993年 | 101.3萬 |
| 1995年 | 93.2萬 |
| 1996年 | 92.8萬 |
| 2000年 | 73.2萬 |
| 2003年 | 66.3萬 |
| 2004年 | 625147 |
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實際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後開始大面積推行「合併行政村」 的改革並推出系列農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推行,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承諾五年內取消農業稅,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村的合併工作先後在各個省、自治區推行,各省區、各縣(市)分步驟進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數量由1991年的1018593個減至2004年的625147個,其中部分由於城市化和工業化,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村的人口規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異,在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合併之前約為1000人左右,西部地區只有數百人;合併之後,人口規模中部、沿海地區超過二千人。
在日本,「村」一詞原本即指鄉村,明治時代後才成為行政區劃單位。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2條和《地方自治法》,村(日語:そん、むら;亦稱為「行政村」)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一,隸屬於都道府縣之下,與市、町同級。
原本各都道府縣皆有「村」此種行政區劃,但經過2000年代以來的市町村合併後,截至2008年4月1日止,日本全國已有13個縣沒有行政村的設置。
※備註:兵庫縣與香川縣在平成大合併以前,已無行政村的設置。
※備註:大阪府千早赤阪村預定將併入河內長野市,屆時大阪府境內的行政村將全部消滅。
(共有5道縣)
※備註:如包含北方領土內劃定的6村在內,北海道則以21個村排名全國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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