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简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省級行政區
自治區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地區
自治州
縣級行政區
市轄區
縣級市
自治縣
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
縣轄區區公所
街道
蘇木
民族鄉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
村(社區)以下編製
村民小組
居民小組
其它概念
首都
省會
首府
計劃單列市
副省級城市
較大的市
副省級自治州
設區的市
不設區的市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是指人類群居之地,通常以一個地理區或社區為範圍;在英文的定義中,規模通常略大於村鎮,而小於市鎮,與集鎮類似。現代多作為行政區劃單位。

目錄

中華民國

』隸屬於;隸屬於直轄市、市(舊稱省轄市)之市轄區以及縣轄市下設的地方行政區則稱為『』。村、里的等級相同,同為第四級地方行政區,村里下還有「鄰」之編組。

規模

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1百戶即能設村(里),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村(里)長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台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証明
    • 無謀生能力證明
    • 擁有農機證明書
    • 失蹤人口證明
    •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裡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但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裡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村)為中國最小的自治單位,不屬於一級政府,為鄉級行政區特別是的行政分區。為避免與地理概念的村莊村落自然村落的混淆,作為行政分區的村常以「行政村」之名作為特指。 村劃分的行政編組為村民小組,行政負責人為村長,行政管理機構為村民委員會——屬於自治組織。村的人口規模主要依據當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經濟水平而定。

  • 城鎮城市的非農業區、非農業產業為主的地區,存在另外一種形式的行政編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和社區的行政地位相同。


中國大陸歷年村數(個)

1990年 1001272
1991年 1018593
1992年 100.4萬
1993年 101.3萬
1995年 93.2萬
1996年 92.8萬
2000 73.2萬
2003年 66.3萬
2004年 625147

規模

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實際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後開始大面積推行「合併行政村」改革並推出系列農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推行,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承諾五年內取消農業稅,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村的合併工作先後在各個省、自治區推行,各省區、各縣(市)分步驟進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數量由1991年的1018593個減至2004年的625147個,其中部分由於城市化和工業化,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村的人口規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異,在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合併之前約為1000人左右,西部地區只有數百人;合併之後,人口規模中部、沿海地區超過二千人。

日本

日本,「村」一詞原本即指鄉村明治時代後才成為行政區劃單位。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2條和《地方自治法》,日語そん、むら;亦稱為「行政村」)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一,隸屬於都道府縣之下,與同級。

原本各都道府縣皆有「村」此種行政區劃,但經過2000年代以來的市町村合併後,截至2008年4月1日止,日本全國已有13個縣沒有行政村的設置。

無行政村設置的都道府縣

2008年4月1日止,共有13縣)


※備註:兵庫縣與香川縣在平成大合併以前,已無行政村的設置。

設有一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2008年4月1日止,共有11府県)


※備註:大阪府千早赤阪村預定將併入河內長野市,屆時大阪府境內的行政村將全部消滅。

設有二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2008年4月1日止,共有4県)


設有三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2008年4月1日止,共有4県)

設有四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2008年4月1日止,共有3県)

設有5~10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2009年5月5日止,共有7都縣)

設有超過11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共有5道縣)

※備註:如包含北方領土內劃定的6村在內,北海道則以21個村排名全國第2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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