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


總統制 (简体)

藍色區域實行總統制

總統制共和制政體之一,行政和立法機關分別由民選選出。總統制中總統權力最大。美國是最早最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目錄

特徵

優缺點

優點

  1.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缺點

  1.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2. 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臺。
  3. 任期有限,即使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
  4. 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如中美洲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5.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缺乏實際工作經驗使監察或批評容易流於空談。
  6. 必須定期消耗龐大選舉經費。
  7. 除了政黨沒有嚴重衝突的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8.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台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相對其他兩種主流體制(混合制議會制)之政權數量較少,多集中在美洲大陸非洲(特別是東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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