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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叫奴隸社會。
古代最典型的奴隸制是羅馬帝國,此外,古希臘、古埃及、古巴比倫、戰國以前的中國,南北戰爭以前的美國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國、法國、俄國的殖民地都屬於奴隸制。然而,關於奴隸社會是否為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必經階段的觀點,仍存在著爭議。
目錄 |
奴隸一般來源於戰俘、被佔領地區原住民、負債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隸多從非洲等地方拐賣到歐洲的殖民地。奴隸制一般出現在農業社會裡。
古代奴隸制度指工業革命之前的奴隸社會。
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種類,成因也很不相同,總的趨勢是從周朝開始,奴隸或者說主僕的人身依附關係一直在削弱,基本承認到戰國開始就沒有了奴隸制。在民國成立後,中國最終從法律上明確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夏、商、周、秦時代,奴隸多產生於戰爭,從敵方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有官奴和私屬之分。漢朝,奴隸的產生主要來源於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年,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大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奴隸的一種)毆傷良民要處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沒為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雇於人的,其地位低於良民,也是奴隸的一種。宋朝開始,因雇傭關係形成的主僕關係不再視同於良賤關係。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將良民賣為奴隸。元代,由於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明朝初年,朱元璋曾頒布過免奴為良的法令,明中葉以後畜奴的風氣又盛行起來,顧炎武說,「今吳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1]湖北麻城的梅、劉、田、李四家,「家僮不下三四千人。」[2]清初也對漢人實行奴隸制,至雍正年間才廢止奴隸制,清初經濟繁榮,康熙皇帝採低稅負,像明朝一樣賣身為奴者實際上已大幅減少。
中國古代的賤民制度不同於奴隸,樂戶、匠戶、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軍人在法律上都是賤民,但是他們並不是奴隸。中國雖然沒有嚴格定義下的奴隸制度,但是受到類似奴隸制度而傷害的中國人不在少數。清雍正年間廢除賤民制度。
婿縻又作「胥靡」,是古代對一種奴隸的稱呼。由於用繩索牽連著強迫勞動,故名。《墨子·天志》有「不格者則繫纍而歸,丈夫以為仆圉婿縻。」一說。另外,漢代還用作刑徒的名稱。如《漢書·楚元王傳》中有「胥靡之。」顏師古注之曰:「聯繫使相隨而服役之,故謂之胥靡,猶今役囚徒以鎖聯綴耳。」
在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婢使用。這些官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於國家的賤民。不過,另一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官婢提供一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醫科成為醫官或醫女,醫官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而醫女則無法除去賤民的資格。
伊朗(舊稱波斯)是第一個廢除奴隸制並在所有的帝國建設及軍隊中使用有償勞動力的文明。波斯帝國的建立者居魯士大帝在他的人權憲章中廢除了奴隸制,這本憲章現在保存在大英博物館里。
古希臘歷史學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裡寫道:「這一點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個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沒有一個印度人是奴隸,在這一點上他們和拉科尼亞人一樣。然而拉科尼亞人使用希洛特人作為奴隸,但印度根本就沒有奴隸,更談不上任何印度人成為奴隸。」但印度卻帶有嚴重種族歧視的種姓制度。
奴隸通過被一種稱作Mancipatio的方式進行買賣。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和羅馬帝國初期大約有15%-20%的人口為奴隸,主人可以合法地殺死奴隸,一直到公元2世紀有關保護奴隸的法律才被設立。儘管如此,各種複雜的社會原因使得這樣的情況很少發生。頒布於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場合殺死奴隸;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強迫奴隸進入競技場搏鬥。古羅馬歷史學家Suetonius寫道,在克勞狄一世統治時期,如果主人忽視奴隸的健康問題並導致其死亡,則該主人要被判處謀殺罪;並且,如果一個奴隸在Asclepius神廟得到醫療並恢復,他將獲得自由。圖拉真時期的斯多葛學派演說家Dio Chrysostom用兩天時間在集會論壇上做了兩次對奴隸制度的譴責的演說(14和15).Seneca the Elder在公元1世紀記載道,那些對奴隸殘暴的主人會被當眾羞辱。公元2世紀哈德良修改了Cornelian法和Petronian法。公元3世紀Caracalla時期的斯多葛學派法學家Ulpian通過法律禁止了父母將自己孩子賣為奴隸的行為。最後一位有名的異教徒皇帝戴克里先在公元3世紀末4世紀初法令禁止債權人奴役債務人,並且禁止男人為還債而將賣身成為奴隸。
一位羅馬居民Vedius Pollio據說將他的奴隸的屍體餵魚;4世紀時期的喜愛基督教的羅馬皇帝Gratian規定任何控告其主人的奴隸要被當即燒死,但是這項法律一般只用於企圖對皇帝不利的人,而參與反叛的羅馬奴隸通常會被釘在十字架上處死。
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奴隸制通常與殺嬰聯繫在一起。一些被遺棄的嬰兒會被販賣奴隸的商人所救,然後他們把嬰兒撫養成奴隸。
斯巴達城邦的一個獨特之處在於他們依靠黑勞士人從事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這樣便使得斯巴達人能夠全力以赴進行軍事訓練與戰爭準備,而這些又可以用來防止奴隸暴動。
一直到公元12世紀,拜占庭都擁有著大量的異教徒奴隸來為國家和個人家庭工作。12世紀末抵抗奴隸制的力量日益強盛,但是像美國那樣的解放奴隸宣言運動卻從沒有出現過。
在拜占庭時期的早期男性奴隸通常是要被閹割的,這一傳統源自羅馬帝國。甚至一些陸軍和海軍的重要將領如波斯的征服者Narses都曾被閹割,這通常是由於太監無法對皇帝造成威脅,所以他們較容易擔任更高的職位(皇帝從來不會被閹割)。然而,一旦西方的觀念在拜占庭盛行以後,閹割就帶有了恥辱的含義。
古埃及使用戰俘和從國外購買奴隸。埃及的土地是由那些將自己農作收成的一部分上繳給法老的自由農民所耕種的。一位歷史學家記載道,這些農民「處於僅僅比衣不蔽體和食不果腹的稍稍好一點的狀態而已」。所有戰俘都被認為是法老財產的一部分而不被賣給普通公民。然而有記載表明法老還是將奴隸賞賜給他的一些將軍和神父們。
一些法老王比如圖特摩斯三世和拉美西斯二世對外公布了他們在對迦南戰爭時俘獲戰俘的種類和數量的詳細清單。第十八王朝的建立者法老Ahmose手下一名叫Ahmose的士兵在他墳塋的牆壁上留下了關於喜克索斯人的首都Avaris淪陷時的記載:「Avaris被洗劫一空,然後我帶著我的戰利品——一男三女共四人——離開了那裡,接著陛下將他們送給我作為奴隸。」也有一些奴隸是在法老時期對努比亞的遠征時獲得的。正如其他古代文明一樣,軍事侵略和奴隸制度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在聖經中有關埃及的章節里也提到了奴隸制。約瑟就曾被賣到埃及為奴。出埃及記的開頭有過描述:埃及的所有希伯來人都淪為了奴隸。與約瑟的經歷相似,也有一些奴隸進入高等社會階層的例子,他們有的甚至還與埃及家族聯姻。儘管如此,更多的奴隸是在西奈半島的銅礦里勞作至死。就像一些後來的社會那樣,當時埃及的奴隸也是各種各樣:有富裕人家的僕人和家庭教師,有工匠,也有各種工地的工人。
美國直到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之後才逐漸徹底廢除奴隸制。美國獨立戰爭的政治領袖們大多在家中蓄奴。
英國是近代最大的販賣奴隸的國家。
美國是近代最大的接收奴隸轉運的國家。
國際勞工組織2005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顯示,世界上仍有超過1230萬人生活在奴隸制下。
性奴隸制是包括各種各樣不同的情況:
在施虐與受虐情況下出於自願接受他人主宰的,一般不被認為屬於性奴隸。
總之,奴隸制的本質意味著奴隸可以只是一件可利用的物品:而女性奴隸是在性虐待和性奴隸制中最高的風險。當今世界上性奴隸多與拐賣人口問題緊密相關。二戰期間的慰安婦也是性奴隸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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