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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凍原/苔原 | |
| 泰加林/北方針葉林 | |
| 山地草地和疏灌叢(英語:Montane grasslands and shrublands) | |
| 溫帶針葉林(英語:Temperate coniferous forest) | |
| 熱帶亞熱帶針葉林(英語:Tropical and subtropical coniferous forests) | |
| 溫帶闊葉林和混交林(英語:Temperate broadleaf and mixed forests) | |
| 地中海森林、疏林和灌叢(英語:Mediterranean forests, woodlands, and scrub) | |
| 熱帶亞熱帶濕潤闊葉林(英語:Tropical and subtropical moist broadleaf forests) | |
| 熱帶亞熱帶乾旱闊葉林(英語:Tropical and subtropical dry broadleaf forests) | |
| 溫帶草原、稀樹草原和疏灌叢 | |
| 熱帶亞熱帶草地、稀樹草原和疏灌叢(英語:Tropical and subtropical grasslands, savannas, and shrublands) | |
| 荒漠和乾燥疏灌叢(英語:Deserts and xeric shrublands) | |
| 泛濫草地和稀樹草原(英語:Flooded grasslands and savannas) | |
| 沿岸(英語:Riparian zone) | |
| 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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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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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塘 | |
| 潮汐(英語:Littoral zone)/潮間帶 | |
| 紅樹林 | |
| 海藻林 | |
| 珊瑚礁 | |
| 淺海帶(英語:Neritic zone) | |
| 大陸棚 | |
| 遠洋帶(英語:Pelagic zone) | |
| 底棲帶(英語:Benthic zone) | |
| 熱液噴口(英語:Hydrothermal vents) | |
| 冷滲口(英語:Cold seeps) | |
| 浮冰群(英語:Pack 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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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物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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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生帶(英語:Endolith) | |
大陸棚,又稱大陸架、陸架、陸棚,是大陸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可以說是被海水所覆蓋的大陸。在過去的冰川期,由於海平面下降,大陸棚常常露出海面成為陸地、陸橋;在間冰期(冰川消退,如現在),則被上升的海水淹沒,成為淺海。
目錄 |
大陸棚的地勢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積層所覆蓋,它的邊緣開始向深海傾斜,稱為大陸坡,接著斜度介於陸架與陸坡之間的陸基,最後,陸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陸棚與大陸坡都屬於大陸邊緣一部份。
大陸棚的深度一般不會超過200米,但寬度大小不一。一般上,與大陸平原相連的大陸棚比較寬,可達數百至上千公里,而與陸地山脈緊鄰的大陸棚則比較狹,可能只有數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陸棚上也可以發現一些丘陵、盆地,還有明顯的「水下河谷」,這些河谷地形看起來就像是陸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沖積平原、三角洲等等,許多水下河谷還與陸地上的河流相對應,可看做是陸上河流的「延續」。這是因為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遠古大陸棚露出海面時,由河流所沖刷而成,只是後來沒入海中。
依據地形學與海洋生物學的意義,大陸棚可再細分為內陸架、中陸架與外陸架。
在陸架外緣,其地形結構急劇改變,也就是陸坡的開始。除了少數例子外,陸架外緣幾乎都座落於海下140米處,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線標記,當時的海平面比現代要低得多。
陸坡比陸架陡峭,其平均坡度為3度,介於1度到10度之間。大陸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終結。
陸基在陸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於陸架與陸坡之間,既0.5度到1度之間,從陸坡開始向處延伸500公里,由濁流從陸架與陸坡夾帶的厚厚沉積物所組成。沉積物從陸坡泄下,並在陸坡底下堆積,形成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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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棚,指沿海國家的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其寬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陸棚海區水產資源豐富,海底多蘊藏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礦產資源,這些自然資源屬沿海國家所有。
根據聯合國「大陸棚公約」(1958年4月29日訂於日內瓦,於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規定,大陸棚的具體定義與適用項目如下:
第一條:本條款稱「大陸棚」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
第2條:1.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棚及開發其天然資源之目的,對大陸棚行使主權上權利。2.本條第一項所稱權利為專屬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棚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棚有所主張。3.沿海國對大陸棚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4.本條款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他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採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
第3條:沿海國對於大陸棚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4條:沿海國除為探測大陸棚及開發其天然資源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在大陸棚上敷設或維持海底電纜或管線不得加以阻礙。
第6條:1.同一大陸棚鄰接兩個以上海岸相向國家之領土時,其分屬各該國部分之界線由有關各國以協議定之。倘無協議,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以每一點均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央線為界線。2.同一大陸棚鄰接兩個毗鄰國家之領土時,其界線由有關兩國以協議定之。倘無協議,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其界線應適用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原則定之。3.劃定大陸棚之界限時,凡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載原則劃成之界線,應根據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圖及地理特徵訂明之,並應指明陸上固定,永久而可資辨認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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