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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包括名稱、徽標、口號和/或關聯產品、服務、城市或公眾人物的設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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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不是「商標」。「品牌」指的是產品或服務的象徵。而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是「商標」。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必須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因此,brand 不是單薄的象徵,乃是一個企業總體競爭,或企業競爭力的總和。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但一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一種抽象的形象標誌。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人們從品牌的經驗因素上辨別一個品牌的心理因素。經驗因素通常由品牌的使用經驗構成,心理因素則由品牌的形象,即由與產品或服務相關聯的一切信息和預期所創建的符號性的標識。
品牌的意義: Philip Kotler 行銷管理大師說:品牌的意義在於企業的驕傲與優勢,當公司成立後,品牌力就因為服務或品質,形成無形的商業定位。
品牌首先是獨佔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 然後,這一符號需要被人所認知,也就是具有意義。
市場上品牌的概念起源於 19 世紀包裝零售商品的出現,工業化將很多家庭產品,以肥皂為例,轉移到當地的工廠生產。工廠大批量生產,同時需要將產品向更廣闊的市場,向那些只熟悉其本地產品的消費者銷售。但工廠很快發現,一些普通包裝的外來產品無法和本地產品競爭,於是他們試圖使市場相信自己的產品可以與本地產品同樣被信任。
Kevin Lane Keller 認為品牌權益來自品牌行銷效果,該效果則視消費者具有的品牌知識而定。品牌知識的來源是由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形象所形成的聯想網路記憶模式為主,運用品牌聯想網度可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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