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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傾向 |
同性戀或同性愛是一種性傾向,具有同性戀性傾向的人主要傾向於或者持續地對社會中與自己性別相同的成員產生愛慕、愛情或性慾。同時,同性戀作爲一種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簽,被同性戀者本身,或者社會其他成員廣泛使用。同性戀有時候也可以用來描述同性性行爲,即同性成員間發生的性行爲,而不管參與者的自我認同的性傾向如何。
同性戀,連同雙性戀和異性戀,一起構成了異性戀-同性戀連續性譜的三大主要部分。很多研究表明同性戀所佔人口的比例為2-7%, 但是由於不少同性戀者也不願透露自己的性傾向, 這數據缺乏代表性。
歷史上曾有過接受同性戀和壓制同性戀的時期。而最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則是傾向於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以及為同性戀提供平等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等。可是,社會上也有團體反對性傾向條例,認為這等條例會導致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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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布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爲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以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pederast)」一詞。Kertbeny認為許多男同性戀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氣概,並且他們比那些由於性慾過剩而犯下諸如強姦、傷害罪行的異性戀更優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詞和對這個詞的解釋能對廢除德意志帝國刑事法第175條有所幫助,但該法條仍於1871年通過並施行。60年後,其成為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的法源。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這個單詞後來被德國精神病學家,《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一書的作者,理察·克拉夫特·埃賓(Richard von Krafft-Ebing)和其他的醫生接受,並將它作為醫學用語使用在病理學診斷方法中。
隨著心理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醫學臨床研究中被用來指代一種精神疾病的稱呼。因爲這個緣故,在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4年將「homosexual」從精神疾病列表裡刪除之前,「homosexual」一詞一直被同性戀者認為是一個帶有污衊性質的詞彙。因此,西方同性戀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這個詞來稱呼自己以及同性間的性行為。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體的一個稱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19世紀,妓女開始被戲稱為「gay women」, 與此同時人們把那些遊手好閒的花花公子稱為「gay」。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詞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為回應,「gay」這個詞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才最終接受「gay」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
現在,「gay」通常被使用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對於女同性戀者,則更多使用了「lesbian」來稱呼,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萊斯博斯島)。這個小島位於愛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奧利亞人的一個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紀時,萊斯博斯島以其抒情詩人而聞名。在這些詩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戀詩人薩福(Sappho)。「Lesbian」 本意指居住在該島上的人,但自薩福以後,「Lesbian」這個詞彙開始有了新的註解。19世紀末,醫學界開始使用「lesbian」來指稱與薩福有同樣性傾向的女性。從那時起,「lesbian」開始包含女性同性戀的含義,並被廣泛使用起來。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英文詞語,例如「fag」、「faggot」[1]、「homo」和「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內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在中國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表達:
其他尚有「男風」、「走旱路」等詞婉指男同性戀現象。男寵幾乎都是美男子,甚至有些女性化。李漁《肉蒲團》內記家童書笥、劍鞘,「兩個人物都一樣妖姣,姿色都與標緻婦人一般。」鄭板橋在《板橋自敍》中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余好色,尤喜餘桃口齒,椒風弄兒之戲。」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常常使用「同志」來稱呼同性戀者(但是在正式場合下,這個詞語的原意不變),也有人使用「同性愛」這一較中立的近義詞。此外還有粵語吸收英文單詞gay後衍生的「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其他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玻璃」等。在某些地區的方言中,還把男同性戀者稱做「飄飄」。在廣東福建地區,也有以結拜兄弟轉化而來含有同性戀意味的契兄弟稱呼,由於契弟被污名化,結拜兄弟中,年長者稱呼年幼者為契細佬。
隨著網路和同性戀酒吧的出現,更多的中文詞彙在同性戀社區內部出現。這些詞彙通常是非同性戀社區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灣,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於BBS這種網路系統上。
在女同志族群中,「T」指特質傾向於陽剛,或外貌喜歡作男性化/中性化裝扮者(「T」來自英文的Tomboy,但「Tomboy」的本義並沒有同性戀的意思);「婆」或「P」指裝扮、行為、氣質陰柔的女同志,台灣女同志文化中的T/P之分,相當於西方的Butch/Femme。「婆」這個詞在最早是相對於T而來,指「T的老婆」,但近年來,婆的主體性已經逐漸浮現,用以泛指氣質較陰柔者。Uncle指年長的T。這個詞起源於60年代,是女同志用來對長輩的尊稱。而「拉子」、「拉拉」或「蕾絲邊」這些由Lesbian諧音而來的詞彙,最早出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
男同志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詞與用語。例如台灣同志文化術語裡較普遍的用語是「C貨」,是由英語「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來,指氣質陰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剛芭比)指外貌非常陽剛,身型健壯,但隱約有陰柔特質或動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如同於女同性戀者的「T」與「P」,台灣男同戀者一般也分為「哥」(普通亦可稱『葛格』)、「弟」(亦可稱『底迪』)兩種角色。但兩者主要的差別並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護及依賴兩種概念,但一般而言,其區分是不明顯且無確實定義的,主要是排陰柔氣質的男性。
另外,因李安之電影《斷背山》奪得奧斯卡,「斷背」一詞亦成為同性戀之別稱。
在關於什麼因素決定一個人的性傾向問題上存有很多爭議(特別是關於環境和基因方面的爭議):究竟性傾向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的?是不可變的還是可選擇的?有些人認爲同性戀是一個學習行爲,但也有人認爲,如果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爲的話,應該可以通過讓同性戀者學習異性戀者的性覺醒、性刺激和性行爲來改變同性戀取向,但是這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他們聲稱一定有一種先天的因素使得大部分人們對異性產生性慾,這些因素也在同性戀者身上體現,只是同性戀是其中非典型的例子。在前工業時代,同性性行爲在低層階級和上流階級中受到不少人接受,但是在中產階級中則沒有這麼普遍,但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核心家庭的出現,同性性行爲變得不那麼被人接受了。[來源請求]在十九世紀末,真正比較科學的研究才開始。
二十世紀初,同性戀在西方社會仍普遍被認為是罪;在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正式成為醫學其中一支後,同性戀則被認為是精神病的一種。但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大部份醫護人員及生物學家已放棄這種想法。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亦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但是,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由於來自同性戀組織的抗議,美國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學界對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們對此的想法並沒有達成一致,很多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認為這是西方要把他們的自由主義價值觀強加到他們的文明中的企圖,因此他們把反對同性戀作為反對世界新秩序壓迫的手段,而不是支持受到壓迫的權利。
在中國,同性戀直到2001年還是被「中國精神病學協會」分類為精神病,但2001年新版的《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已將同性戀從名單項目中取消。中國精神病學協會8,000名成員認為,同性戀並不是反常行為,而同性戀者亦能帶領完全正常的生活;這項決定標誌著中國社會中的保守主義者,開始容忍同性戀少數族群,但是同性關係仍然是一個禁忌話題。[2]。
一些科學研究顯示,通過對同性戀者的大腦解剖,發現同性戀男性的大腦與異性戀女性的大腦有相似的地方,而與異性戀男性的大腦有區別。其他的發現包括同性戀男性的手指印與異性戀女性的相類似,如一個胎兒的手指印在16周形成。這表示同性戀可能是由基因決定的。對同卵雙胞胎的研究表示,如果其中一個雙胞胎是同性戀者,則另一個是同性戀者的比率增加50%。科學對同性戀的研究還很初步,而每一個新的發現都改變著科學觀察同性戀的方式。
一些宗教組織相信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為同性戀者提供轉化療法(conversion therapies)來改變他們的性傾向。但是這些療法受到醫學界和科學界的批評,因爲它們帶來的壓抑感有時會導致治療者自殺,或自卑感。「美國精神學學會」已經於1997年通過決議,表示從事這種療法的醫生將被認爲是缺乏職業道德的。
目前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同性戀所佔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且根據著名奧地利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的研究,每個人或多或少可能也有同性愛的傾向,所以,同性戀所佔的真正人口比例,到目前為止並無真正答案;著名的金賽報告研究受訪的美國男性,研究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比率10%;而有些鼓吹異性戀的份子認為該比例約是從1%到4%。 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調查中,由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所得的結果也會差別很大,但是大部份的調查皆同意下面的看法:
根據弗洛依德的心理學研究顯示,社會上每一個人均有雙性戀的傾向,所以擁有同性愛傾向的人所佔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會是社會人口的全部,即100%。
但是另一位美國著名性愛專家金賽則在金賽報告指出,美國有37%的男性曾經在與另一個男性的接觸中達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個研究中,美國國家意見調查中心報告說只有大約0.7%的美國男性認為他們是絕對的同性戀者(參見注釋1),很多在美國和歐洲進行的隨機調查趨向於認為在過去有過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的人數佔8%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只佔2%左右。
金賽以後,大量大規模的跨文化調查始終顯示人群中的同性戀比例少於金賽所宣稱的,這些調查涵蓋了隨機抽取的上萬個對象。
但是,注意不同的報告都會因為測試者的隱瞞而產生偏差[3]。
不同的差異廣大的資料通常被人引用,例如:
通常來說,反同性戀者引用的資料通常顯示同性戀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引用的資料則將近10%。
通常在異性戀的人群中,有一些會對同性產生某種程度或者臨時性的好感,相反的,很多把自己認同為同性戀的人,或傾向於同性性行為和維持同性性關係的人,也同時維持著與異性的性行為或維持長期的異性戀關係。這些維持著同性性行為的異性戀實踐者通常被認為是「躲在櫥櫃」裡的人群的一部分,或是那些隱藏自己的同性性傾向的人,這個群體的數量會隨著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程度的提高而減少。
有一些研究,特別是金賽在他的《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1948年)和《女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1953年)中提到的實驗,金賽的試驗要求受訪者在一個由絕對同性戀到絕對異性戀連續變化的性傾向譜中評估自己的性傾向,然後對受訪者的自我評估結果以及受訪者的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後,金賽認為大部分人顯示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雙性戀者。很多人都會同時被雙性所吸引,雖然通常他們更偏好於某一種性別,金賽以及他的同事據此認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絕對的同性戀或異性戀。此外,如果將雙性戀定義為對一種性別的偏好並不比對另一種性別的偏好更強烈,則更少的人是完全的雙性戀,雖然後來的研究暗示出金賽的研究可能誇大了人群中雙性戀的發生率,但是他連續性譜的概念卻被廣泛的接受。
總體來說,與同自己性別相同的人產生同性性行為,就其本身來說,並不必然的被認為是同性戀傾向,而僅是同性性行為。並不是所有受同性吸引或維持同性性關係的人都認為他們自己是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一些經常發生同性性行為的人仍然認為他們是異性戀者。因此,區分同性性行為、同性性吸引和同性戀自我認同是很重要的,它們並不一定是一致的。例如,在監獄中,或其它性別隔離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異性戀者參與到境遇性性行為,雖然他們在外面的環境中是異性戀者。有些人從事同性性行為並不是基於其性傾向或者性渴望,比如男妓,他們有時是年輕的異性戀男性,但是他們卻通過與男人性交賺錢。
有些研究酷兒理論(Queer theory)的學者,最著名的是法國的哲學家米歇爾·福柯(雖然有人認為他的關於這方面的見解被後來的學者曲解了)對現代諸如「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的性別定義進行反駁,認為他們不是任何存在客體,而是社會結構,即所謂的社會建構主義,這個觀點被稱為酷兒理論。一個經常爭論的焦點是在現代社會以前的同性戀和現代社會的同性戀是不同的(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更多由平等觀念所建構,而之前的同性戀則由時代、性別以及社會階層所建構),批評家爭論說,雖然不同時代的同性戀者有不同的特徵,但是潛藏的現象一直存在,它不是我們現代社會的產物,同時,儘管同性戀的表現方式與社會結構緊密相連,但它的特質卻總是穩定的、持久的。
當人們開始關注,特別是在消極意義上關注性慾望或性行為的時候,性傾向的成因這個問題就自然得被提出,性傾向的成因目前還沒有定論,一般都認為性傾向可能是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而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
而蘇珊·布萊克摩爾(Susan Blackmore)則認為性傾向及其行為是有基因決定的,一種觀點認為大部分有同性戀基因的人因為社會壓力而過著「異性戀」的生活,與異性結婚並繁衍後代,按照這種觀點,在進入資訊時代以後,認為同性戀下流低劣的人數會減少,因為人們會解決到更多的同性戀議題並逐漸接受這種現象和群體,進而,那些攜帶同性戀基因的人也就不會按照異性戀的生活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生活,生育的現象在同性戀群體中將會減少。
西蒙·列維(Simon LeVay)關於同性戀男屍下丘腦的研究和Marc Breedloves關於生者的出生順序以及手指長度比例研究,都顯示出出生前荷爾蒙對性傾向決定問題上所產生的影響,前者指出男性同性戀者的女性化趨勢,後者則指出同性戀者,不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有男性化的趨勢。
作為主要文化傳播模式的「模仿」也可以用來解決與性傾向有關的一些行為,當異性戀或同性戀現象通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媒體展示在大眾面前,將會促進對性傾向的深入研究或出現模仿異性戀或同性戀行為的可能趨勢。
通常認為同性性關係在古希臘是很普遍的,但是K.J.多佛(K.J. Dover)指出,這樣的關係並沒有取代男女間的婚姻,而是發生在之前或一起,一個成年男子會有一個未成年男子同伴,他會成為「愛者」(erastes),而較年輕的成為「被愛者」(eromenos),在這種關係中,被愛者感到渴望被認為是不適宜的,因為他還沒有男子氣概,受到慾望和尊敬的驅使,愛者會無私地奉獻所有被愛者要求的用於繁榮社會的教育。
同性性行為在鳥類和哺乳動物中很普遍,比如猿,有人認為這種性行為與雄性社會組織以及社會支配理論有關,監獄同性性行為、僧侶同性性行為、軍營同性性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非同性戀或境遇性同性戀,表現出了類似的「支配」特徵。
在實行母氏社會模式的倭黑猩猩群體里也能發現同性性行為;澳洲雄性黑天鵝常會兩兩結成配偶對子,或與雌性天鵝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後代,雄性綿羊間有與人類相似的同性戀現象,2004年3月的一個針對雄性綿羊的研究顯示,雄性綿羊中的同性戀行為與它們大腦中一個叫做「綿羊雙性核子」的部分有關係,這項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顯示了動物在進行性伴侶的選擇時是根據其腦部存在的差異,而並非通常所認為的動物性別差異。
同性戀者因爲其身為社會少數族群而產生一些區別其他社會群體的次文化。通常這種文化也擴展的包括雙性戀、變性者或者跨性別者。其中對於同性戀者來説,比較重要的項目包括彩虹旗、粉紅倒三角、驕傲遊行、同性戀運動會等等。
「去同性戀」("ex-gay")是改變同性戀者性傾向的運動或組織,以基督教信仰為基礎,輔助在同性戀性傾向上掙扎的人士;為決定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提供幫助和輔導。這些組織相信通過勸導、祈禱或其他的方式來使同性戀轉變成爲異性戀或者離棄同性戀。
心理學界對去同性戀的可行性,意見並不統一且有爭議。
APA(美國精神病學會)於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反對同性戀去病化的組織,宣稱APA是在經過同性戀權利組織的多次遊行示威,及受到一個由「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小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發起的民意調查結果所影響(投票結果為5,834贊成刪除,3,810反對)後,才去除的。這班人認為,「美國精神病協會」基於這兩方面的因素,而令一些因「心理失調而造成同性戀」的「非自願性」同性戀者失去變成異性戀者的機會,是不合符科學的[4]
但是在美國精神病學會1998及2000年的對性向治療的公開表態宣言(Position Statement)提到 1973年精神病學協會審核相關資料後判定,同性戀無法定義為心理疾病,在1987,ego-Dystonic Homosexual (自我矛盾性同性戀)亦以同樣原則,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 請參看原文,APA(美國精神病學會), 1998, 2000[5]
美國精神病學會指出「目前尚沒有足夠的科學研究證實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安全或有效」[6]。有一些經歷過改變性傾向療法的人表示,試圖改變性傾向有潛在性的危害。 [7][8][9][10][11]
卻有相反結論的研究報告指出,性傾向在生命前期可以改變,[12] 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花了兩年時間研究860位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結果發現他們多數都能成功改變性傾向。
1994年 Douglas Haldeman批評過去部分改變性傾向的研究報告都充滿異性戀的偏見:[13] 1. Douglas Haldeman聽聞部分聲稱已改變性傾向的人並沒有真正改變。 2. 過去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不可靠。 3. 即使真有改變,亦只是發生在雙性戀者身上。 4. 個別聲稱已改變性傾向者之後仍然有被同性性吸引。
不過,有批評者認為 Haldeman 的論據有問題: 1. Haldeman的「聽聞」可靠性不肯定,亦有以偏概全之嫌。 2. 即使部份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亦不能全盤否定部分已真正改變的人的證據。而且近年研究已趨嚴謹。 3. Haldeman認為改變只可發生於雙性戀者是沒實證根據的;這只是出於他個人的信念。 4. 有研究顯示不少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獲得持續一生之改變。雖然個別人士之後仍被同性性吸引,但也不須因而否定性傾向改變的輔導效果,正如戒酒毒輔導一樣。[14]
1997年 美國心理學會表示,人類不能選擇作爲同性戀或異性戀,而人類的性傾向不是能夠由意志改變的有意識的選擇。事實上,協會更進一步表示:有很多同性戀者生活的很成功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可能會試圖通過療法改變自己的性傾向,有時這是受到家庭成員或宗教團體施加的壓力所致。但事實是,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因此也沒有必要進行治療,而且也是不能改變的。請參看原文,APA(美國心理學會), 1997 美國心理學會亦表示: 臨床經驗表明,那些試圖尋找轉變療法的人通常是因爲社會的偏見所造成的內在同性戀恐懼症所致。而那些能夠正面接受自己性傾向的男女同性戀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傾向的人獲得更好的自我適應能力。 [15]
可是,一些「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病學會」及其他心理學會的會員卻認為,「美國心理學會」是受到政治壓力而作出不正確決定,如「美國心理學會」前主席(1985年度) Robert Perloff 就批評「美國心理學會」是變相支持同性戀: 1)現有的研究並未全面 2)若同性戀當事人真的想改變性傾向,應該首先尊重和聆聽他們的意願 3)美國心理學會的主張將會阻礙未來有關的研究。
1998年 Warren Throckmorton 於 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發表文章,回顧了過去83份比較優秀的性傾向改變治療研究,總結認為:「幫助渴望改變性傾向者的努力有效。該等治療可在合乎倫理的情況下進行。」[16]
1999年11月 美國心理學會及美國精神病學會等機構發表物,指改變性傾向會引致焦慮和罪惡感,成功改變的可能性亦幾近零。[14]
隨即,美國精神病學會會員中幾位精神醫學博士卻聯署反對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看法,[17] 指出: 1. 委員會認為治療無效是帶有誤導性的,因許多支持治療效果報告被忽略。 2. 指治療具傷害性的聲明是錯誤的。 3. 委員會針治療所作的負面宣告剝奪了受美國憲法所保障的精神科醫生執業自由。 該幾位精神醫學博士舉出1994年Houston MacIntosh的一個大型而嚴謹的研究, 285位精神分析師分析過1215位同性戀者,結果有23%由同性戀變成異性戀。[18] </ref>。
2001年 Robert Spitzer 博士公佈最新近的研究結果。該研究有200名被參與治療者,參與者必須乎合入選要求:(1)在程度上至少有60%的同性戀;(2)過去五年曾參與過類似治療,轉變程度最少少10%。在這些參與治療者中,參與的原因如下: 85%的男同性戀者和70%的女同性戀者感到同性戀生活在情感上不夠滿足; 79%覺得有宗教信仰衝突;(三)67%男同性戀者和35%女同性戀者渴望結婚或維持本已有的異性婚姻[19]。Robert Spitzer發現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顯著改變,抑鬱及沮喪程度顯著下降。
2007年左右,同性戀精神科醫師連盟(AGLP)中的具雙重身份的精神科醫師及導演,愛麗西亞‧少瑟Alicia Salzer醫師更因此拍攝一紀錄片,將性向矯正療法,如電療、藥物療法、心理療法的低成功率及強烈副作用記錄起來。宗教團體通常因為宗教理由,將這些副作用及長期的治療費用隱而不談,或將其轉嫁於病患信心不足,不夠努力,或以心理威脅如『同性戀生活的代價就是死』、『同性戀生活必會得愛滋病』、『同性戀生活必會下地獄』等等,病患因為無法達到控制慾望的要求而引發更多自我憎恨、恐懼、憂鬱症、焦慮症、自殺傾向。 [20][21] 愛麗西亞‧少瑟Alicia Salzer醫師列舉統計資料,13%參與治療活動者對療程產生反應,在這13%中三分之一(4%)進入無性生活,另外三分之一(4%)表達他們可以與異性結婚但是仍對同性有性慾,剩下三分之一(4%)表達他們可以與異性結婚而且只對異性有性慾,但是少瑟醫師更舉出,這些所謂『截彎取直』的前同性戀者幾乎都是在這些性向矯正團體的工作人員,因此性向矯正團體隱而不談的部分便是─如果想要改變,你必須放棄你的工作及生活,不斷的刺激或受影響,沒有終點,而這4%人員可能因為工作及信仰的因素,在調查回答上並沒有完全誠實,或對自己未深入或不敢深入了解。[22][23][24]
不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因時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從要求所有社會男性成員必須發生同性戀關係,到完全禁止;從接受同性戀到視同性戀為一種罪惡,並處以死刑。
很多國家不阻止承諾年齡以上,非親屬關係的人們發生自願的性行為。而有些地方更進一步承認同性戀擁有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婚姻。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則嚴格限制所有公民只維持異性戀關係。同性戀關係是非法行為並會受到最高至死刑的懲處。這些地方包括一些原旨主義穆斯林地區,例如伊朗和奈及利亞的部分地方。
另一方面就算是承認同性戀合法地位的西方國家,歧視和欺負同性戀人士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一些國家雖然法律並無將同性戀列為非法對象,但卻也沒像西方那樣利用法律來保障其人權,導致同性戀人士只能在社會底層掙扎或苦無沒有幫助他們解決困境的管道。換言之同性戀人士要得到社會全方面認同的路還很長。
在很多文化中,正如其他少數族群一樣,同性戀者也頻繁受到很多的偏見和歧視。男性同性戀者通常被認爲是「娘娘腔」、柔弱的、缺乏男子氣概的,著裝華麗時尚。他們也通常被認爲是濫交、很隨便和不善經營感情關係的人群(雖然調查顯示恰恰相反)。同性戀男性還被認爲比異性戀男性更加傾向有戀童癖。女同性戀者則通常被認爲是具有男性特質的。[來源請求]
當愛滋病首次在同性戀群體中被發現和確認時,同性戀者曾一度被認爲是愛滋病的源頭,並被社會的一些保守人士認爲是上帝對同性戀的懲罰。「同性戀病」的偏見,讓同性戀者受到社會的巨大歧視。[來源請求]
同性戀者有時也成爲政府轉移注意的替罪羔羊,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對同性戀者的屠殺。1950年代美國的紅色恐怖期間,在麥卡錫主義下的美國,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在同人文化中,存在一種叫做「腐人類」的群體,女叫「腐女子(腐女)」,男的叫「腐男子(腐士)」。「腐」在日文中有無可救藥的意思,而ACG文化中的「腐人類」指的是熱衷於男男愛情的人。腐人類主要通過BL動畫、漫畫、遊戲、小說等二次元文化接觸到男男同性愛並接受這樣的愛情,但腐人類不一定是同性戀(不過也有些女同性戀者也會成為腐女),而有些偏激的腐人類會鼓吹同性戀傾向。由於BL是經過幻想後的產物(非現實),一些腐人類雖然接受BL卻不接受現實中的同性戀行為。又由於熱衷於GL的人並沒有特定的稱呼,因而常常會有人誤用「腐」字來形容熱衷於GL的人,實際上喜歡BL的人才會自稱「腐人類」(「腐」字在ACG文化中本身不帶熱衷GL的含義)。隨著BL與GL的二次元創作的增加,許多人對同性戀有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喜歡一個人無分性別,從而接受各種性傾向。
在反對同性戀的態度中,有一種稱爲「恐同症(Homophobia)」,所謂的恐同症也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歧視,厭惡同性戀的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及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以降低對同性戀的歧視。
直到19世紀,很多接受了拿破崙法典的地區,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性行爲,但是很多採納了英國的習慣法系統的國家,則保留了反雞姦條例並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
到了20世紀,隨著同性戀權利的興起,作爲泛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爲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認同程度。
英國的沃芬敦報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國家對同性戀合法化的轉折點,很多西方文明國家現在已經對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進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德國等已經改變法律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認可長期的同性戀關係;一些國家開始允許同性戀伴侶收養子女。而公開承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過去曾經進行過同性性行為的政治家的人數也在上升。這包括了前英國國防秘書附屬梅傑(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開的同性戀政治家大維·諾里斯是愛爾蘭參議院議員;而現任以及前任愛爾蘭總統瑪麗·麥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瑪麗·羅賓遜是愛爾蘭同性戀法律改革運動(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創始人。這個組織曾在愛爾蘭對同性戀合法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
對同性性行爲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無性別詳述的公民結合是同性戀權力活動家的主要目標,以保護同性戀伴侶和家庭。
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放鬆了或取消了歧視同性戀的法律,包括雞姦法和禁止同性戀參軍的條例。
1951年,保加利亞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爲,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則於1961年通過,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1967年把21嵗以上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爲合法化,蘇格蘭在1980年跟進,北愛爾蘭則於1982年跟進,承諾年齡在1994年從21嵗下降到18嵗,並於2000年在大不列顛調低到16嵗和北愛爾蘭的17嵗,使同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與異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一致。
在美國,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美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活動(包括同性性活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參見雞姦法),並廢除了全國的雞姦法。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各版中均沒有明確將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條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現過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條文將同性性行為者判刑的案例。1996年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新刑法對流氓罪的內容給予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其中並不包括同性性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同性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全被非罪化。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對同性性行為仍然持反感態度,且並無法律明確聲明要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欺壓。但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對待同性戀態度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容的[25]。。
不過,上述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目前較不接受同性戀及對同性戀者判處有期徒刑與極刑的國家,普遍分佈於回教地區的非洲、西亞及南亞等地區。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馬爾地夫、新加坡、烏干達、法屬蓋亞那,而更嚴重的死刑刑罰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蘇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葉門。同性戀在這些國家中仍然會被判以極刑,也是最極端的例子。
2009年7月印度德里的高等法院裁決,在彼此同意的狀況下,兩個同性成年人進行性行為不是刑事犯罪。此一裁決推翻了已經有148年歷史、英國殖民時代留下的法律,認為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罪行"。以前同性戀行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通常由於軍隊實行比社會更嚴格的性別隔離制度,所以自從古代以來,就有很多記載軍隊同性戀的文獻,並且表明軍隊裡面的同性戀現象比社會上更爲普遍,官方對待這種性行爲的態度根據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都反映出他們的文化對待同性戀的觀點,古希臘以及前現代化日本的軍隊,傳統上支持這種形式的男性間的親密關係,現代的國家中,例如英國等,歡迎同性戀者在軍隊中服役,但是也有例如美國,把同性戀者看成是對軍隊的一個威脅。[來源請求]
宗教在形成某種文化對待同性戀態度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歷史上對同性戀持負面態度的僅限於亞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非亞伯拉罕宗教的族群通常認爲同性戀是可接受的或中立的[來源請求],但在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開始蔓延的年代,很多非亞伯拉罕宗教的宗教開始接受了這種對同性戀持敵對態度的觀念。[來源請求] 以上說法並沒有包括印度教[26][27]宗教對同性戀的態度也多種多樣,現在,比較保守的亞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教義把同性戀視爲一種罪惡,而佛教、神道教以及其他一些宗教則把所有形式的性行爲都看作是對精神生活的干擾,但是則沒有強調性傾向的對象,受原教旨主義影響的國家通常認爲同性關係是一種性變態,並加以刑罰[來源請求],在一些地區,同性間發行「踰矩行爲」可能遭到死刑威脅。
基督教普遍反對同性戀行為(但不敵視同性戀者),對有關同性戀看法的最重要聖經依據是《羅馬書》1:24-27。經文如下: 「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0說明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也參考《創世記》2:18-24)。 基督教人士認為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往往是被情慾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悅的事。新舊約聖經也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引用的聖經經文是《利未記》18:22及20:13),認為同性戀行為本質是違犯神創造的秩序,違犯自然及人性。 基督教人士認為人如果只有同性戀傾向,而沒有行為,那傾向對人只是一種試探、一種困惑,還不算是罪。當然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變其性傾向。即使在一段頗長的日子裡改變不了,只要認罪悔改便無問題;正如「貪心」是一種罪,信徒信主認罪悔改後可能仍在一段相當長時間裡改變不了貪心的行為,但仍然得赦免,犯不著要因「貪心是天生傾向」而把「同性戀行為有罪」改定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
基督派系中也有支持同性戀者的少數釋經者及團體。如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MCC)、加拿大聯合教會(UCC)、荷蘭改革宗教會(GKN)、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USA)、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及部份的英國國教會[28] 如英國國教CA分支 。 支持同性戀者的釋經者認為《羅馬書》1:24-27保羅所指的是那時代流行的豢養孌童,指男人對小童的雞姦,並非成人之間同意下的同性戀行為。孌童是可羞恥的行為,因為那是權力不平衡的行為,連現今同性戀者也都反對。[29][30][31][32] 基督教中反對同性戀行為者對之的反駁是:保羅已表明反對同性戀的原因是違反神創造人的原意,理據並非權力不平衡。另外,不少早期希臘羅馬的文獻顯示當時社會也同樣反對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基督教中支持同性戀行為者再反駁的理據是:保羅在這裡定罪的,是指那些明明本身是異性戀傾向,卻做出同性戀行為的人,因為這是違反其本性(性傾向)而行。[來源請求]
基督教中反對同性戀行為者再反駁的理據是:若此理成立的話,其他聖經反對的性行為又是否可以按以上邏輯推理,自認有那些性傾向而合理化呢?保羅指那些人「慾火攻心、彼此貪戀」,其實就是指雙方被對方吸引,雙方同意下,被情慾牽引而作的同性性行為,這是保羅同樣反對的。其實保羅所指是違反上帝創造「性」的目的(v.20),而不是指違反個人本身的性傾向。[來源請求] 羅馬書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總體來說,大部分教派雖然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但亦相信基督愛世上所有人的,包括同性戀者(《羅馬書》5:8)。有些亦是基督徒的同性戀者會向他們所信的神禱告來尋求幫助,希望能藉此控制對同性的性慾,追求過無性或異性戀的生活。
所有的佛教教派都禁止邪淫,但是不同的佛教教派對佛教律典裡面「邪淫」的詮釋有很大的不同。一些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屬於邪淫,是觸犯戒律的行為;也有一些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和異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無明的表現。
北傳佛教在北傳律典系統中,佛教泛指同性戀的用字為男子為『黃門』,女子為『石女』。 進代北傳系統派系龐雜,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標準亦不相同,有嚴厲如香港佛教聯合會或宣化長老,也有支持同志平權的釋昭慧法師,不過北傳系統大體並沒有主動攻擊歧視同性戀者,畢竟同性戀的罪性沒有列入五逆罪,也不是如基督教般列為最卑劣的罪行。
香港佛教聯合會認為北傳佛教要求教徒遵守道德行為規範,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嚴重觸犯戒律的。 佛教徒要遵守「五戒」(殺、盜、淫、妄、酒),不可犯邪淫。 一個修行人是不容許起淫念,所以,同性戀行為等淫念邪行也是絕對禁止。
釋昭慧法師的同志平權理念,近代北傳佛教亦有因主張『兩者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慾,同樣構成繫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或予以戒絕;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昇華。』(釋昭慧,2006) 近而主張佛弟子應大力支持同志爭取平等對待的權益的觀點,如釋昭慧法師。[41][42][43][44][45]
釋昭慧法師更撰文論到: 一些負面的聲音,出現在佛教圈裡。此中最常聽到的就是業障論,聲稱同志的性傾向,來自惡業的招感。然而我們要問:
一、同志較諸異性戀者,真有較為深重的罪業嗎?是殺、盜、婬、妄的哪一樁,足以與同志產生必然的因果關聯?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狀態,大都良好;同志本身,並不因其性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對他們不施以歧視、壓迫,他們是可以自得其樂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時候並非來自其罪業,而是來自異性戀主流文化的社會壓力。
二、同樣的荒謬邏輯,出現在對待女性、殘障、病患、災民、奴隸與動物的身上。好像她(他、牠)們屈居弱勢而承受苦迫,是活該報應似的。這種濃厚宿命論氣息的「像似佛法」,廣泛流傳於佛教界,以紫奪朱。持此論者,不但無心幫助眾生離苦得樂,而且經常對受苦眾生「傷口抹鹽」,讓她(他、牠)們倍增二度傷害。
三、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傾向,真有來自惡業招感的成分,但試問無始生死以來,誰能保證自己沒有惡業?各種不同的惡業,招感不同的苦異熟果。面對眾生的苦異熟果,佛弟子理應學習佛陀的「護生」精神,悲憫、拔濟、協助其離苦得樂,斷無視其苦為「惡業招感」而予以壓迫與詛咒之理。
四、惡業有種種,歧視、壓迫以惱害眾生,正是惡業之一。準此,同志未必會製造干犯眾生的惡業,反倒是對同志的歧視、壓迫與惱害,肯定就是惡業;社會中如果存在這種共同偏見,那就是惡法「共業」。因此歧視同志的異性戀者,應該斷除如是惡業,並以「平等對待一切眾生」的清淨共願,來改變歧視同志的惡法共業。 (釋昭慧,2006,「同志」豈必承負罪軛?,宏誓雙月刊 83期)
南傳佛教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本質上都是由無明所造成的一種執著的行為,沒有特別譴責同性戀行為。來自南傳佛教斯裏蘭卡,多年擔任馬來西亞佛教大長老的達摩難陀尊者Dhammananda,曾經開示『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性事上的檢點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活動,都是淫慾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我們在輪回中陷得更久。...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慾,渴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46]
因為與西方國家密切接觸,達賴喇嘛曾被多次問到同性戀的問題,
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楊惠南亦撰文論到: 根據澳州佛學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記載,佛陀在得知僧團中有兩性人,原現男眾相反轉現女眾相後,仍同意其轉入比丘尼僧團繼續修行,並未將其逐出僧團(Vinaya, vol.1, p220)。甚至經典記載一位名為Soreyya的兩性人證得阿羅漢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 1311-1312),及一位愛戀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開示諸行無常的真諦後,證得阿羅漢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 799-800)。…斯里蘭卡南傳佛教學者A.L.DeSilva便堅持,「我們並沒有理由論斷一般同性戀者就比一般異性戀者貪著色慾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換句話說,根據經典的記載,佛陀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標準是一樣的…。(楊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灣同性戀佛教徒)
在以反對同性戀宗教為大多數的社會中,同性戀權力活動家和非宗教信仰的人很容易結成政治聯盟,但是,作爲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和世俗主義論者並不表示他們就一定支持同性戀權利,很多非宗教信仰者由於各種文化、私人和非宗教的原因而反對同性戀者,例如在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很多時候也可能對同性戀採取敵視的態度。在很多文化和意識形態中,對同性戀的迫害是很普遍的,雖然通常是由宗教主導的[來源請求],但是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則是近代基於非宗教因素的極端迫害同性戀的一個頂峰,納粹把同性戀視爲優生學的道德缺陷,成為被納粹大屠殺、破害的人群之一,雖然並沒有政策說要像屠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那樣消除所有的同性戀者(保持政黨路線的同性戀者可以免受逮捕),但是,納粹通過很多把同性戀關係定義為犯罪的法律,而從事同性戀行為的人一旦被當場抓獲通常就會在集中營中被判死刑,在集中營裏,同性戀者的地位在監獄中的地位幾乎是最低的,僅僅高於猶太人,在集中營中的同性戀者通常會受到警衛或其他囚犯單獨的虐待、折磨、拷打和謀殺[來源請求],在集中營中,同性戀者被迫穿著粉紅三角形標誌,這個標誌後來被用作同性戀自豪日的標誌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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