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政治中,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會組織機構自願組成的社會。在政治學中,是對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一種思考和理解[1]。該理論的前提是現代社會中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離,使市民社會在理論上獲得了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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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具有古典含義和近代含義。古典含義是相對於野蠻部落而言,指建立了國家的文明社會;近代含義是相對於國家政權而言,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經濟生活[1][2]。
對公民社會的定義眾多,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民社會研究中心給出的是[3]:
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標和價值的,非強制的行動團體。理論上,其制度機構與政府,家庭和市場不同,但實際上,政府、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的界限是複雜、模糊,並且可商榷的。公民社會一般包括不同的場所、人物和組織機構,以及多種程度的正規性、自治性和權力結構。公民社會通常運作於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商業協會、聯盟等之中。
自由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使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是自由的體現,因此神聖不可侵犯。社會的多樣性和民主國家的合法性依賴於市民社會的充分自治,同時認為國家權力對市民社會的干預是不正當的,也可能是無效的。黑格爾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就是一個私人利益為基礎的名利場,主張通過國家共同體來控制市民社會。而折中的觀點則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制約並相互依存[2]。
市民社會一方面保護了個人利益不受國家政權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確定了國家的活動範圍。對此,一種觀點認為市民社會於國家政權之間存在著對抗關係,國家權力的擴張會對市民社會形成壓制,構成侵害;市民社會的擴張也會削弱國家的自主性,影響政府決策。因此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應該截然分離,互不侵犯。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是相互依存的。國家政權作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態度調節市民社會的矛盾[2]。這種觀點強調了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積極性,1990年代以後,政治學界將市民社會界定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作用領域[4]。漢語也隨之將「市民社會」轉譯為「公民社會」[2]。
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Robert Putnam認為,即使是非政治性團體的公民社會對於民主制度而言亦至關重要。因為他們建立了社會資本,信任和共同價值觀,從而轉化出政治氣氛,使社會結合為一體,促進社會中的相互了解和關聯,提升共同利益[5]。
公民參與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在1975年發表的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for development指出「公民應有機會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6]。歷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便可視為公民透過公民社會對社會決策的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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