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國民 (简体)

中華民國國旗

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

目錄

定義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由於大陸地區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香港澳門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外蒙古獨立後,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地區(即台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在法律上稱為「自由地區」,這地區與「港澳地區」和「大陸地區」有別。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不能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蒙古國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的情況下,均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國民就現況僅侷限於在「自由地區」設有戶籍或無戶籍但具有國籍者[1]。目前規定「港澳地區人民」和「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十年後,才擁有中華民國完整的公民權利及義務,如服公職等權利。

國民身份的確認

中華民國國籍法採屬人主義,因此只要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出生時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要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需要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但另一方面,假若在當地居留超過了六個月,成為了國民,就有承擔國民的責任。因此,過去不少從香港來的學生為了逃避軍訓,都會選擇在約莫六個月之後返回香港,再返回臺灣

不過,在1950年代,中華民國仍然承認在港澳居留的華人有國民身份。所以當年的國家足球隊仍然有不少來自香港的代表。另一方面,不少有能力負擔前往臺灣船票的學生亦很願意到臺灣學習,因為在臺澎金馬地區他們仍然享有國民的待遇。

注釋

  1. ^ 有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指本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許可證副本、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加附本人出生證明、父或母之國籍證明)或國防部核發之前國軍官兵證明文件。

參見

外部連結







stock | retire | vm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