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法律。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國籍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國籍法》取得國籍的人,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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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籍法》規定,以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根據《國籍法》規定,以下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能具有唯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國籍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其申請經批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根據《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根據《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同時入境事務處亦可根據《國籍法》和《解釋》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作了類似安排。一般而言,國籍事務具有主權性質,應屬國家的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現在授權港澳特區兩個地方政府處理其居民的國籍事務,可說是一比較特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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