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简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另一塊牌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所在地應每日升掛國旗


國務院自製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

組成人員
總理 溫家寶66歲
副總理 李克強 回良玉
張德江 王岐山
國務委員 劉延東 梁光烈 馬 凱
孟建柱 戴秉國
秘書長 馬 凱(兼)
國務院各組成部門負責人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級別 正國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工作規則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
聯繫方式
首長駐地 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
 - 郵政編碼 100017
官方外網主站 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歷史沿革
前身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成立時間 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現任
溫家寶66歲
就任日期:2003年3月16日
任命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任期 5年(可連任1次)
首任 周恩來
創始年 195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章是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與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國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委員長副委員長
國家主席
國家副主席
國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
總理
副總理國務委員
中央軍事委員會 / 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行政區劃
政黨政治
中國共產黨 / 章程

全國代表大會
中央委員會 / 總書記
中央政治局 / 常委
中央書記處
中央軍委 / 主席
中央紀委
中央政法委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
主席副主席
民主黨派 無黨派
人民團體 / 工商聯
統一戰線 統戰部
···
香港政治 澳門政治
兩岸關係 台灣政治
國共關係 反分裂法
外交·國防
外事辦 解放軍
外交部 國防部
特色·國策
社會主義 改革開放
人大制度 多黨政協
一國兩制 族域自治
計劃生育 科教興國

其他國家·圖集
Portal: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下簡稱國務院)即1954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1]國務院現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

目錄

歷史沿革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這次會議決定並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一般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但是,政務院在職能上要低於現在的國務院。後者等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前者,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機構,本身並不構成「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沒有管理軍事的職權,故其下不設「國防部[2]

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主要包括:

  1.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領導其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 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6. 領導和管理包括經濟、國防、教科文衛體、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城鄉建設、計劃生育,以及民族事務等;
  7.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8.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9.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0.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1. 批准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2.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13.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製,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於中國國情,全國人大的問責權和預算權空置,因此國務院職權並不局限於執行機關職能。例如2008年11月國務院未經人大批准,增加4萬億元預算刺激經濟[3]

國務院的制度

院製法規

總理負責制

  •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 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 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 國務院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
  • 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會議制度

根據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會議制度由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九章具體規定。

  •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 總理辦公會議2004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一種會議,由總理(有時也會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於不符合《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總理辦公會議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04年初被取消。

組織人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副部級以上的黨員幹部都由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

國務院組成人員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和國務院秘書長組成。

  •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行國務院組成人員

外交部
部長 楊潔篪
國防部
部長 梁光烈(兼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任 張平
教育部
部長 周濟
科學技術部
部長 萬鋼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長 李毅中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主任 楊晶
公安部
部長 孟建柱(兼任)
國家安全部
部長 耿惠昌
監察部
部長 馬馼
民政部
部長 李學舉
司法部
部長 吳愛英
財政部
部長 謝旭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部長 尹蔚民
國土資源部
部長 徐紹史
環境保護部
部長 周生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部長 姜偉新
交通運輸部
部長 李盛霖
鐵道部
部長 劉志軍
水利部
部長 陳雷
農業部
部長 孫政才
商務部
部長 陳德銘
文化部
部長 蔡武
衛生部
部長 陳竺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任 李斌
中國人民銀行
行長 周小川
審計署
審計長 劉家義

歷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第十一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2008年3月至今)

第十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九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八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七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六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五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國務院」組成人員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國務委員」在行政待遇上和「副總理」同級。改革後的第五屆國務院組成是:

第四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75年1月1978年3月

第三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二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一屆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任期:1954年9月1959年4月


國務院各機構

主條目:國務院各機構
  1. 國務院辦公廳
  2. 國務院組成部門現行序列及負責人
  3.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4. 國務院直屬機構
  5. 國務院辦事機構
  6.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構
  7.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8.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行政機構

依據1997年發布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的性質)分為:

  •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
  • 國務院組成部門:為全國人大批准成立的機構,其性質類似於內閣組成單位,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目前,國務院共計27個組成單位。國務院組成部門設有中國共產黨黨組或黨委,各部委的黨組或黨委對中共中央負責。
  • 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部、委、行、署,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務院會議討論決定。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直屬機構行政長官不屬於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 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內部設立的、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合併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4]: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目前的國務院行政機構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和27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

國務院非行政機構


國務院機構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自成立以來,經歷了多次較大的機構改革。

2003年機構改革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以絕對多數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方案特別提出了「決策、執行、監督」三權相協調的要求[5]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二十八個。

2008年機構改革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以贊成2744票,反對117票,棄權99票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草案[6]

機構改革後國務院主要組成部門變動如下[7]


國務院的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鑒」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一局負責管理。

腳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 ^ 李格,《從〈共同綱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文獻》2003年第4期
  3. ^ http://www.zaobao.com/special/us/pages9/fincrisis081110.shtml
  4. ^ 現在一般稱「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5. ^ 200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6. ^ 新華網:全國人大以2744票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7. ^ 新華網:全國人大以2744票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參考文獻

  1. China's Stat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une 3, 2004

相關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列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5.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7.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外部連結


先前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行政機關
1954年9月27日
後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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