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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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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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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北京。中國政府稱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一般被認為是一個社會主義的國家,根據前領導人鄧小平的理論,可以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是不會改變公有制佔主體的地位。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各代領導核心至今始終堅持由共產黨領導,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也稱一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但也有另一些方面認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各代領導核心至今始終堅持由共產黨領導一切,實行一黨執政。由於共產黨同時宣稱代表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所以也稱這一體製為「人民民主專政」(即在無產階級內實行民主,對階級外對象實行專政)。在中國獨特的政黨制度的前提下,中國憲法法律規定的許多問責體系、制衡機制、選舉制度等等,基本完全受限於中國共產黨的運作與影響,因此亦有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歸為專制政府。
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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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稱其政體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實際上人大代表多由執政黨授意或指定,只有少數機構或地區的名額真正由選舉產生。對於中國的政治體制,西方國家與中國政府本身的看法出入也很大。
進入鄧小平時代以後,政治體制十分獨特,在採納部分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理論上保持著社會主義的色彩和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的奮鬥目標。國有企業仍然掌握著國家支柱產業,根據鄧小平理論,中國必須堅持公有制佔主體,在中國被認為屬於公有制經濟成分的有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被認為具有剝削成分,但理論上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因而中國經濟體制形成了一個具有國家壟斷特色和具有市場經濟特色的體制。政治體制方面,鄧小平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在人民生活中依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中國政治體制主要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也稱一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但也有另有一些方面認為中國政治體制的主要特徵是一黨執政[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經常提到的政治說法有「黨、政、軍」和「四大班子」,黨政軍為共產黨組織、政府組織和軍隊,四大「班子」為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
現在中共在倡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時,特別加上了政治文明。很多人認為這種政治文明是排斥現代社會普遍認同的政治文明,即西歐與北美的自由民主政治,其核心是一黨執政,與「政治文明」本義相反。但也有人認為,中共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用意是在於在堅決擁護中共的領導的前提下建立更民主更先進的政治制度。所以認知的差別主要在於政治文明是描述性還是目標性的名詞。
很多人[誰?]認為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和政府機關是沒有嚴格的界限的,實際上共產黨委書記比同級政府首長要高半級,重大決策黨書記有最後決定權,政府首長則是個參議者和執行者(可以把市長轉任市委書記視為提升,而且市長兼任市委副書記),所以可以理解中國的憲法雖然規定國家主席沒有實權,但身為共產黨總書記的國家主席卻比政府總理權力大的情況。理論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大是最高權力機構,國務院為最高行政機構,政協是無實際執政權的諮詢機構,由於政協目前主要由共產黨主導的各個「民主黨派」組成,因此,這個唯一的非共產黨為主的政治機構在中國大陸的政治生活中,也逐漸開始發揮一定作用。四大班子及中央軍委以及四個直轄市和經濟最發達的廣東省的主要領導人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簡稱 政治局)的成員,政治局在實際上管理著整個國家的事務。中國人民解放軍由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實際管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 中紀委)擔當監察官僚的角色,而司法系統中的檢察院更多負責非行政、政治類犯罪,因為各級官僚絕大多數都是共產黨員。
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風俗和法規的混合體。一般認為屬於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法系。1980年開始實施新的法律體系,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刑法和民法,許多法律還在不斷完善中。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此後於1988年、1993年、1999年與2004年經四次修正。2003年對憲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改,首次將保護私有財產明文寫入憲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層次 |
|---|
| 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
| 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於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問題,在法律的適用上,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有衝突,雖然從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出發,應當優先適用地方法規,但是司法實踐中需要提請國務院裁定適用問題。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也需要國務院裁定解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的規定,國家機構的設定如下:
中國政治制度中的司法機構和立法機構之間關係與典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中的相應關係有所區別。在一般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司法機構往往包括擁有對憲法擁有最終解釋權的憲法法院,同時立法機構僅擁有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修改憲法和制定修改其它法律的權力,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作為最高級司法機構的最高人民法院只對除憲法外的一般法律有終審權。
由於與三權分立的情況不同,中國的各級軍事委員會、各級檢察院並不認為是包括在行政機構裏。實際上,它們與各級政府在法律上是平行的。檢察機關也擁有一定的司法權力,對其合理性國內也有爭議。尤其是一些刑事罪行的判決。
中國的國家元首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同時亦設國家副主席作為副國家元首。國家主席一職本身不具實權,其權力多來自身兼的其他職位,如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等。
國務院組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而國務院的其他成員,包括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國務委員、秘書長等的人選均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相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立法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人大代表任期5年。
司法機構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成。
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
政協雖然在憲法法理上仍不被看作是國家機構。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和民間中,仍普遍享有國家黨政機關的一部分,而全國政協主席也一直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稱號。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中國通常被認為是一黨執政又或議行合一的國家,唯一的執政黨是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現在的總書記是胡錦濤。
中國存在其它非中共黨派,中國共產黨通過其領導地位與其他政党進行協商合作。中國共產黨稱這種方式為「政治協商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政協)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其他八個民主黨派人士和無黨派人士實行參政的機構,但在憲法的國家機構中,並沒有政協的法律地位。
中國的政黨制度與西方多黨制不同,無論是行政機構還是立法機構,雖然憲法有所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上不存在競選上台的方式。但依慣例,在各政府機關中都有一定數量的其它「民主黨派(非中共黨派)」人士或無黨派人士。雖然很多西方國家可能將政協只是視作政府的橡皮圖章,但是政協實際上在許多具體事務中提出了很多的意見與建議,並且由於很多的政協委員都是對國家建設有過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他們的一些言論也往往能夠對政府造成一定的影響。但這些民主黨派都是中共建政前成為立,中共建政後當局對成立政黨作出阻撓,故政協是否擁有真正的多黨合作極具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上可按最高領導者的更替(從中國政治特點看,主要是中央軍委主席一職的更替),以及最高指導思想的側重點不同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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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普遍認為,中國的體制總體上而言是一個多種政治體制的組合。
西方國家民眾的一些主要負面評價:
非洲開發銀行 - 亞太經合組織 - 東盟地區論壇 - 亞洲開發銀行 - 東南亞國協(合作夥伴)- 國際清算銀行 - 加勒比海開發銀行 - 聯合國糧農組織 - 七十七國集團 - 國際原子能組織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 國際民間航空組織 - 國際計算中心 - 國際紅十字會 - 國際開發協會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 - 國際金融組織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 國際航道組織 - 國際勞工組織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國際海事組織 - 國際警察組織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 國際移民組織(觀察員)- 國際標準化組織 - 國際電信同盟 -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觀察員)- 聯合國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團 - 聯合國駐剛果特派團 - 不結盟運動(觀察員)- 核供應國集團 - 美洲國家組織(觀察員)- 聯合國蒲隆地行動 -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組織 - 國際仲裁法庭 - 上海合作組織 - 聯合國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聯合國獅子山特派團 -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 - 聯合國衣索比亞—厄拉特里亞特派團 - 聯合國賴比瑞亞特派團 - 聯合國監督、核查和視察委員會 - 聯合國象牙海岸特派團 - 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 - 萬國郵政聯盟 - 世界海關組織 - 世界衛生組織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 世界氣象組織 - 世界旅遊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 - 桑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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