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简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主要官員
常委會委員長 吳邦國
常委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 路甬祥 烏雲其木格 韓啟德 華建敏 陳至立 周鐵農 李建國 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蔣樹聲 陳昌智 嚴雋琪 桑國衛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
機構類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聯繫方式
總部 北京人民大會堂
官方外網主站 中國人大網
歷史沿革
成立時間 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章是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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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全國人大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1]。因而西方媒體常常將其描述為「橡皮圖章」,只起形式上的憲法認可作用而無實際決策或否決權力;在中國國內人大代表則有「四手代表」之稱,即「走訪選民握握手、聽聽報告拍拍手、選舉表決舉舉手、大會閉幕揮揮手。」隨著中國政治、社會的發展,全國人大在舉行期間也逐漸成為新聞報導的焦點,其會議內容、代表意見、表決結果等也逐漸為中國民眾熟悉,尤其中國政府各職能單位在會議期間必須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成為提升中國政治透明度的一個重要步驟。雖然全國人大至今尚未出現過否決國家級、國務院級部門工作報告的情況,但是在省級以下人大已經多次發生人大否決工作報告等的事件[2][3],對中下級的黨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問責作用。近幾次全國人大會議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的投票贊成率也只有75%上下,出現了較多否決票[4][5],被部分媒體認為對這兩個部門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有一定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裡有百分之八十為各級官員及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領導,其中在軍隊的代表中有將軍一級的軍官佔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為各省及自治區一級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團團長通常為該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自治區主席)及/或中國共產黨在該省(區、市)的委員會書記(請參閱各次大會代表名單)。

目錄

選舉辦法

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相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台灣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

截止目前為止,沒有通過正式決議以推遲選舉、延長全國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沒有召集過臨時全國人大會議。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第三章第一節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修改憲法;
  2. 監督憲法的實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12.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 決定戰爭和平的問題;
  15.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召開的第四屆全國人大沒有設立外,其他歷屆人大會議都設有「專門委員會」。其中,第一至五屆設有,民族、法案、預算、代表資格審查等四個委員會;第六屆設 有六個「專門委員會」(包括,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華僑);第七屆,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八屆,增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九屆,增設「農業與農村委員會」[6]

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設九個專門委員會,即:

  1. 民族委員會
  2. 法律委員會
  3. 財政經濟委員會
  4.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5. 外事委員會
  6. 華僑委員會
  7. 內務司法委員會
  8.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9.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這些「專門委員會」雖然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但是,在權力機關的領導下,承擔某種專門任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注釋

  1. ^ 《江澤民文選》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頁 「各級政權機關,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未表述全國人大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且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简体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2004年3月14日).於2008年1月25日查閱.
  2. ^ 甘肅玉門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否決一工作報告.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
  3. ^ 湖南衡陽人大代表否決市中級法院工作報告始末.於2008年5月26日查閱.
  4. ^ 人大在決議中對「兩高」應有具體要求.於2009年4月4日查閱.
  5. ^ 溫家寶總理報告修改21處 獲人大最高票通過.於2009年4月4日查閱.
  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設置情況如何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列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5.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7.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http://zh.wikisource.org/wiki/Category: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先前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54年9月27日
後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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