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官員 | |
| 委員長 | 吳邦國 |
|---|---|
| 副委員長 | 王兆國 路甬祥 烏雲其木格 韓啟德 華建敏 陳至立 周鐵農 李建國 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蔣樹聲 陳昌智 嚴雋琪 桑國衛 |
| 機構概況 | |
| 上級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機構類型 |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
| 聯繫方式 | |
| 總部 | 北京人民大會堂 |
| 官方外網主站 | 中國人大網 |
| 歷史沿革 | |
| 成立時間 | 1954年9月27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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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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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 吳邦國 就任日期:200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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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期 | 5年 |
| 首任 | 劉少奇 |
| 創始年 | 1954年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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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 國家機構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委員長、副委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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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 總理 副總理、國務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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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為5年;管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個專業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目錄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8年3月15日選舉產生】
根據《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人大常委會具有全國性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另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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