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简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要官員
委員長 吳邦國
副委員長 王兆國 路甬祥 烏雲其木格 韓啟德 華建敏 陳至立 周鐵農 李建國 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蔣樹聲 陳昌智 嚴雋琪 桑國衛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聯繫方式
總部 北京人民大會堂
官方外網主站 中國人大網
歷史沿革
成立時間 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現任
吳邦國
就任日期:2003年3月15日
任期 5年
首任 劉少奇
創始年 195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文章是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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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為5年;管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個專業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
  • 機構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

目錄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為:

  1.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 解釋法律;
  5.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 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
  12.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3.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4.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5.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6.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17. 決定特赦
  18.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19.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0.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2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與其他組成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1. 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2. 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 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 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

【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8年3月15日選舉產生】

歷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歷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根據《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法律解釋權

主條目: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會具有全國性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另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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