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貿易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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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立時間 | 1995年1月1日 |
| 總部 | 瑞士日內瓦 |
| 成員 | 152個成員 |
| 官方語言 | 英語、法語、西班牙語[1] |
| 預算 | 175,000,000 瑞士法郎 |
| 網站 | www.wto.int |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簡寫為OMC,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簡寫為OMC)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帕斯卡爾·拉米(Pascal Lamy)。截至2008年7月23日,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53個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其成員間的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的絕大多數,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自1990年代後期,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反全球化運動人士的主要反對目標。
目錄 |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批評指這種方法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疇碼的成員國會佔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
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許可權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制裁。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及其四個附件組成。
其中附件一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分別作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現。
附件二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三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是諸邊協議。
(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 該協議共有十六條,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地位、範圍、職能、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創始成員方和新成員方的加入,特殊成員之間的互不適用,協議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時該協議對世界貿易組織的預算與接受捐款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此外,該協議還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活動規則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該協議是對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進行約束的法律依據。
(二)附件1A: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
這些內容涉及關稅與非關稅各個方面,是貨物貿易領域的重要多邊規則。
(三)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將國際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調整的範圍。縱觀整個1990年代,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異軍突起,其貿易額約佔全球貿易額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長率每年都超過貨物貿易,因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其納入新議題,並最後達成《服務貿易總協議》。因此,《服務貿易總協議》是經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歷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四)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是當前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特別是將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擴展到了相當廣泛的領域,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和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五)附件二:《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及其四十多年爭端解決的實踐發展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成員方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的決策原則,容許交叉報復。 《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一條,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理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各成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各項規定、協議(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所提起的爭端。對所有含有特別規則和程序的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有關附件等,在與一般規則發生衝突時,特別規則具有優先的效力。當某一爭端的解決涉及多個協定或協議,且這些協定或協議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存在相互衝突時,則爭端各當事方應在專家組成立後的20日內,就適用的規則及程序達成一致。如不能達成一致,爭端解決機構主席應與爭端各方進行協商,在任一爭端當事方提出請求後10日內,決定應該遵循的規則及程序。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在協商時應遵循「儘可能採用特別規則和程序」的指導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理、裁決的執行及監督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必須開始磋商。如60天內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作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當事方自願的基礎上,也可採用仲裁、斡旋、調解和調停等方式解決爭端。
(六)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集體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定期進行全面審議。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更好的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平穩運行。 貿易政策審議對象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的全部貿易政策和措施,審議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還要求對世界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年度評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為世界貿易組織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以及評估國際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提供了場所和機會,有助於增加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審議的成員對其貿易及相關政策進行解釋和說明,有助於增進成員方的相互了解,減少或避免貿易爭端。 第三,各成員參與審議和評估,可以為接受審議的成員在貿易政策制定和改進方面提供一些意見或建議,有助於督促其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義務。
(七)附件四:諸邊貿易協議 一般情況下,全體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所有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後,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因此被稱為諸邊協議。諸邊協議主要包括:《政府採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於1997年12月31日終止)。附件四屬於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
此表依加入日期排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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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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