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简体)

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

創立時間 1995年1月1日
總部 瑞士日內瓦
成員 152個成員
官方語言 英語法語西班牙語[1]
預算 175,000,000 瑞士法郎
網站 www.wto.int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簡寫為OMC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簡寫為OMC)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帕斯卡爾·拉米(Pascal Lamy)。截至2008年7月23日,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53個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其成員間的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的絕大多數,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1990年代後期,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反全球化運動人士的主要反對目標。


目錄

WTO宗旨

  •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 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 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環境。
  • 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份額。
  • 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WTO基本原則

  1. 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2. 透明度原則
  3. 自由貿易原則
  4. 公平競爭原則

決策機制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批評指這種方法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疇碼的成員國會佔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

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許可權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制裁。

歷史

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及其四個附件組成。

其中附件一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分別作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現。

附件二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三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是諸邊協議。

(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 該協議共有十六條,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地位、範圍、職能、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創始成員方和新成員方的加入,特殊成員之間的互不適用,協議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時該協議對世界貿易組織的預算與接受捐款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此外,該協議還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活動規則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該協議是對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進行約束的法律依據。

(二)附件1A: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

這些協議主要包括: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2)農產品協議。
(3)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4)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7)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
(8)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
(9)裝運前檢疫協議。
(10)原產地規則協議。
(11)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12)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13)保障措施協議。

這些內容涉及關稅與非關稅各個方面,是貨物貿易領域的重要多邊規則。

(三)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將國際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調整的範圍。縱觀整個1990年代,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異軍突起,其貿易額約佔全球貿易額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長率每年都超過貨物貿易,因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其納入新議題,並最後達成《服務貿易總協議》。因此,《服務貿易總協議》是經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歷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過境交付。即指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即指在一參加方境內想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即指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服務。
(4)自然人流動,即指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四)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是當前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特別是將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擴展到了相當廣泛的領域,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五)附件二:《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及其四十多年爭端解決的實踐發展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成員方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的決策原則,容許交叉報復。 《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一條,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理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各成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各項規定、協議(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所提起的爭端。對所有含有特別規則和程序的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有關附件等,在與一般規則發生衝突時,特別規則具有優先的效力。當某一爭端的解決涉及多個協定或協議,且這些協定或協議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存在相互衝突時,則爭端各當事方應在專家組成立後的20日內,就適用的規則及程序達成一致。如不能達成一致,爭端解決機構主席應與爭端各方進行協商,在任一爭端當事方提出請求後10日內,決定應該遵循的規則及程序。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在協商時應遵循「儘可能採用特別規則和程序」的指導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理、裁決的執行及監督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必須開始磋商。如60天內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作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當事方自願的基礎上,也可採用仲裁、斡旋、調解和調停等方式解決爭端。

(六)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集體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定期進行全面審議。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更好的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平穩運行。 貿易政策審議對象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的全部貿易政策和措施,審議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還要求對世界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年度評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為世界貿易組織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以及評估國際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提供了場所和機會,有助於增加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審議的成員對其貿易及相關政策進行解釋和說明,有助於增進成員方的相互了解,減少或避免貿易爭端。 第三,各成員參與審議和評估,可以為接受審議的成員在貿易政策制定和改進方面提供一些意見或建議,有助於督促其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義務。

(七)附件四:諸邊貿易協議 一般情況下,全體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所有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後,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因此被稱為諸邊協議。諸邊協議主要包括:《政府採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於1997年12月31日終止)。附件四屬於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

會員列表

此表依加入日期排列[7]

編號 國家和地區 加入世貿日期
1 安地卡及巴布達 1995年1月1日
2 阿根廷 1995年1月1日
3 澳洲 1995年1月1日
4 奧地利 1995年1月1日
5 巴林 1995年1月1日
6 孟加拉國 1995年1月1日
7 巴貝多 1995年1月1日
8 比利時 1995年1月1日
9 貝里斯 1995年1月1日
10 巴西 1995年1月1日
11 汶萊 1995年1月1日
12 加拿大 1995年1月1日
13 智利 1995年1月1日
14 哥斯大黎加 1995年1月1日
15 象牙海岸 1995年1月1日
16 捷克 1995年1月1日
17 丹麥 1995年1月1日
18 多明尼加 1995年1月1日
19 歐洲共同體 1995年1月1日
20 芬蘭 1995年1月1日
21 法國 1995年1月1日
22 加彭 1995年1月1日
23 德國 1995年1月1日
24 迦納 1995年1月1日
25 希臘 1995年1月1日
26 蓋亞那 1995年1月1日
27 宏都拉斯 1995年1月1日
28 中國香港 1995年1月1日
29 匈牙利 1995年1月1日
30 冰島 1995年1月1日
31 印度 1995年1月1日
32 印尼 1995年1月1日
33 愛爾蘭 1995年1月1日
34 義大利 1995年1月1日
35 日本 1995年1月1日
36 肯亞 1995年1月1日
37 韓國 1995年1月1日
38 科威特 1995年1月1日
39 盧森堡 1995年1月1日
40 中國澳門 1995年1月1日
41 馬來西亞 1995年1月1日
42 馬爾他 1995年1月1日
43 模里西斯 1995年1月1日
44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45 摩洛哥 1995年1月1日
46 緬甸 1995年1月1日
47 那米比亞 1995年1月1日
48 荷蘭 1995年1月1日
49 紐西蘭 1995年1月1日
50 奈及利亞 1995年1月1日
51 挪威 1995年1月1日
52 巴基斯坦 1995年1月1日
53 巴拉圭 1995年1月1日
54 祕魯 1995年1月1日
55 菲律賓 1995年1月1日
56 葡萄牙 1995年1月1日
57 羅馬尼亞 1995年1月1日
58 聖露西亞 1995年1月1日
59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995年1月1日
60 塞內加爾 1995年1月1日
61 新加坡 1995年1月1日
62 斯洛伐克 1995年1月1日
63 南非 1995年1月1日
64 西班牙 1995年1月1日
65 斯里蘭卡 1995年1月1日
66 蘇利南 1995年1月1日
67 史瓦濟蘭 1995年1月1日
68 瑞典 1995年1月1日
69 坦尚尼亞 1995年1月1日
70 泰國 1995年1月1日
71 烏干達 1995年1月1日
72 英國 1995年1月1日
73 美國 1995年1月1日
74 烏拉圭 1995年1月1日
75 委內瑞拉 1995年1月1日
76 尚比亞 1995年1月1日
77 千里達及托巴哥 1995年3月1日
78 辛巴威 1995年3月5日
79 多明尼加共和國 1995年3月9日
80 牙買加 1995年3月9日
81 土耳其 1995年3月26日
82 突尼西亞 1995年3月29日
83 古巴 1995年4月20日
84 以色列 1995年4月21日
85 哥倫比亞 1995年4月30日
86 薩爾瓦多 1995年5月7日
87 波札那 1995年5月31日
88 中非共和國 1995年5月31日
89 吉布地 1995年5月31日
90 幾內亞比索 1995年5月31日
91 賴索托 1995年5月31日
92 馬拉威 1995年5月31日
93 馬爾地夫 1995年5月31日
94 馬利 1995年5月31日
95 茅利塔尼亞 1995年5月31日
96 多哥 1995年5月31日
97 布吉納法索 1995年6月3日
98 埃及 1995年6月30日
99 波蘭 1995年7月1日
100 瑞士 1995年7月1日
101 瓜地馬拉 1995年7月21日
102 蒲隆地 1995年7月23日
103 獅子山 1995年7月23日
104 賽普勒斯 1995年7月30日
105 斯洛維尼亞 1995年7月30日
106 莫三比克 1995年8月26日
107 列支敦斯登 1995年9月1日
108 尼加拉瓜 1995年9月3日
109 玻利維亞 1995年9月12日
110 幾內亞 1995年10月25日
111 馬達加斯加 1995年11月17日
112 喀麥隆 1995年12月13日
113 卡達 1996年1月13日
114 斐濟 1996年1月14日
115 厄瓜多 1996年1月21日
116 海地 1996年1月30日
117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1996年2月21日
118 貝南 1996年2月22日
119 格瑞那達 1996年2月22日
120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996年4月10日
121 盧安達 1996年5月22日
122 巴布亞新幾內亞 1996年6月9日
123 索羅門群島 1996年7月26日
124 查德 1996年10月19日
125 甘比亞 1996年10月23日
126 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127 保加利亞 1996年12月1日
128 尼日 1996年12月13日
129 剛果民主共和國 1997年1月1日
130 蒙古 1997年1月29日
131 剛果 1997年3月27日
132 巴拿馬 1997年9月6日
133 吉爾吉斯 1998年12月20日
134 拉脫維亞 1999年2月10日
135 愛沙尼亞 1999年11月13日
136 約旦 2000年4月11日
137 喬治亞 2000年6月14日
138 阿爾巴尼亞 2000年9月8日
139 阿曼 2000年11月9日
140 克羅埃西亞 2000年11月30日
141 立陶宛 2001年5月31日
142 摩爾多瓦 2001年7月26日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1年12月11日
144 中華臺北 2002年1月1日
145 亞美尼亞 2003年2月5日
146 馬其頓共和國 2003年4月4日
147 尼泊爾 2004年4月23日
148 柬埔寨 2004年10月13日
149 沙烏地阿拉伯 2005年12月11日
150 越南 2007年1月11日
151 東加 2007年7月27日
152 烏克蘭 2008年5月16日
153 維德角 2008年7月23日

註釋

參見

外部連結

世界貿易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
新加坡1996 - 日內瓦1998 - 西雅圖1999 - 多哈2001 - 坎昆2003 - 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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