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 (简体)

世界遺產
亞洲和大洋洲
歐洲
非洲
北美洲和南美洲
瀕危
附:世界遺產城市聯盟
世界遺產主題 世界遺產主題首頁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在台灣又有人譯為世界襲產世界瑰寶,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目錄

歷史

第31號:奧斯威辛集中營波蘭
第86號:孟菲斯及其金字塔墓地,包括吉薩金字塔群
第292號:科隆大教堂德國
第307號:自由女神像美國
第364號:大辛巴威遺址辛巴威
第393號:德爾斐希臘
第438號: 萬里長城中國
第483號: 奇琴伊察墨西哥
第524號:桑奇大塔印度
第557號:塔努姆石刻瑞典
第672號:下龍灣越南
第754號:貝加爾湖俄羅斯
第776號:嚴島神社日本
第999號:潘塔納爾保護區巴西
第1139號:阿斯基亞陵馬里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里的珍貴古迹,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迹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婆羅浮屠等。

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世界遺產公約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11月21日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正式登記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登錄基準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1. 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 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 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4. 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 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 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
  7.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8.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9.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10. 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統計

世界各國擁有的世界遺產數量示意圖

截至2008年為止,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878項,其中文化遺產679項,自然遺產174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5項。總共有145個締約國擁有世界遺產。[1](說明: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區域 文化 自然 雙重 總計
非洲 40 33 3 76
阿拉伯地區 60 4 1 65
亞洲大洋洲 125 48 9 182*
歐洲北美洲 372 54 9 435*
中南美洲 82 35 3 120
小計 679 174 25 878


說明:1項蒙古俄羅斯共有的自然遺產被分別計算到亞洲和歐洲的數量中。

擁有世界遺產數前十的國家:

排名 國家 總計
1 義大利 義大利 43
2 西班牙 西班牙 40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38
4 法國 法國 33
5 德國 德國 32
6 墨西哥 墨西哥 29
7 英國 英國 27
7 印度 印度 27
9 俄羅斯 俄羅斯 23
10 美國 美國 20


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

會議 日期 主辦城市 國家
1 1977年 6月27日-7月1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2 1978年 9月5日-8日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美國 美國
3 1979年 10月22日-26日 開羅盧克索 埃及 埃及
4 1980年 9月1日-5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5 1981年 10月26日-30日 雪梨 澳洲聯邦 澳大利亞
6 1982年 12月13日-17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7 1983年 12月5日-9日 佛羅倫斯 義大利 義大利
8 1984年 10月29日-11月2日 布宜諾斯艾利斯 阿根廷 阿根廷
9 1985年 12月2-6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10 1986年 11月24日-28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11 1987年 12月7日-11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12 1988年 12月5日-9日 巴西利亞 巴西 巴西
13 1989年 12月11日-15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14 1990年 12月7日-12日 班芙 加拿大 加拿大
15 1991年 12月9日-13日 迦太基 突尼西亞 突尼西亞
16 1992年 12月7日-14日 聖菲 美國 美國
17 1993年 12月6日-11日 卡塔赫納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
18 1994年 12月12日-17日 普吉 泰國 泰國
19 1995年 12月4日-9日 柏林 德國 德國
20 1996年 12月2日-7日 梅里達 墨西哥 墨西哥
21 1997年 12月1日-6日 那不勒斯 義大利 義大利
22 1998年 11月30日-12月5日 京都 日本 日本
23 1999年 11月29日-12月4日 馬拉喀什 摩洛哥 摩洛哥
24 2000年 11月27日-12月2日 凱恩斯 澳洲聯邦 澳大利亞
25 2001年 12月11日-16日 赫爾辛基 芬蘭 芬蘭
26 2002年 6月24日-29日 布達佩斯 匈牙利 匈牙利
27 2003年 6月30日-7月5日 巴黎 法國 法國
28 2004年 6月28日-7月07日 蘇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29 2005年 7月10日-17日 德班 南非 南非
30 2006年 7月8日-16日 維爾紐斯 立陶宛 立陶宛
31 2007年 6月23日-7月3日 基督城 紐西蘭 紐西蘭
32 2008年 7月2日-7月10日 魁北克市 加拿大 加拿大
33 2009年 6月22日-6月日 塞維亞 西班牙 西班牙

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關於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譯為無形遺產),或稱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又譯為無形文化遺產),嚴格的說並不包括在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範疇內,它們是UNESCO的兩項不同的計劃。不過,中國的媒體在提到非物質遺產,尤其是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時,往往將其也算入世界遺產,這種說法幾乎已經成為中文媒介的慣例,所以這也可以說是中文「世界遺產」這個詞的一個廣義的定義。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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